(交通运输)号附件关于发放《交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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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124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为规范境内行与境外参加行之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运作,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开发了“银行同业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同业系统”),该系统于12月3日投产上线。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业系统上线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参加银行其同业往来定活期账户将纳入同业系统管理,上述账户在核心账务系统开户时的操作流程将发生变化,具体操作要求见规程。

2、二、其他境内同业和境外同业本外币账户暂不纳入同业系统,仍在核心账务系统按现有做法操作,即:(一)活期账户开户时,账户类型选择“15NRA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境外同业存放TT码选择“381境外同业活期存款”、境外联行TT码选择“363境外联行存放活期款项”。(二)定期账户开户时,特殊账户标志不可选择核心账务系统新增的“2境外同业定期存款账号”、“3境外同业通知存款账号”、“4境外联行定期存款账号”和“5境外联行通知存款账号”。境外同业TT码选择“211境外同业定期存款”和“261境外同业通知存款”;境外联行TT码选择“213境外联行存放定期款项”和“214境外联行存放通知款项”。(三)已开立并由

3、分行保管的定期存单,在定期账户移植至同业系统后,与移植文件一并归档保管。三、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营运部联系。联系人:黄静文、王汝如,电话:021-58781234*1434/1403。 交通银行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交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运作,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交银办2010166号)和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交银办2010237号)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清算规程。第二条 释义。(一)本规程

4、所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下简称“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或外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等允许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的业务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境内、外投资等资本项下的业务。(二)本规程所称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为当地客户提供与中国境内企业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与交行签署代理结算协议,在交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银行。参加行包括境外代理行、账户行和交行海外分行。(三)本规程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与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

5、币支付的银行。(四)本规程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指的是中银香港和中银澳门。(五)本规程所称代理清算业务是指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交行作为境内代理银行,依境外参加银行要求,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并提供人民币跨境购售、资金清算、账户融资、定期存款、账户查询等各类服务。第三条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依托国际业务结算系统(IBP);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参加银行同业往来账户(以下简称“参加行账户”)的支付依托银行同业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同业系统”)

6、;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购售和融资等业务依托资金清算系统(OPICS)。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交通银行境内所有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跨境人民币业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第六条 总行和境内分行因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为参加行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应严格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跨境人民币业务资金清算采用代理行和港澳清算行模式进行。代理行模式是指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开设在境内代理行的账户完成人民币资金收付;港澳清算行模式是指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开设在经监管当局批准承担清算

7、的香港或澳门所在地银行的账户(指中银香港或中银澳门)完成人民币资金收付。第八条 境内银行同业处理系统是在交行开立的本外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操作系统,主要为参加行提供集中报文处理、集中清算、定期存款业务处理、记账和发送对账单等服务。第九条 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参加行账户纳入同业系统,其他用途的本外币同业往来账户暂不纳入同业系统。第十条 已纳入同业系统的参加行账户收付业务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操作。开户分行只负责账户开立、销户、冻结、跨境人民币信息上报、大额支付报文转发SWIFT报文等工作,不得在核心账务系统操作与参加行账户收付有关的业务。第十一条 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在总行营业部

8、;如确有需要,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授权批准的境内分支行可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提供账户服务,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与开立在本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有关的账务信息。第十二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账号由核心账务系统统一生成,同业存款系统计付参加行账户利息,向参加行计收账户费用、发送账户对账单、利息清单和费用清单。 第十三条 跨境人民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支付的款项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通过总行准备金账户对外支付。第十四条 分行大额支付系统前置收到跨境人民币来账报文(包括跨境人民币款项的补充说明报文)后,应根据总行规定的格式将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NAPS)支付报文人工转发SWIFT报文给总行业务

9、处理中心。第十五条 同业系统向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传送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户、账户余额和境外主体资金划转等信息。开户行负责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对以上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一)国际业务部职责。是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组织、推动、考核及产品开发;负责编制代理人民币清算协议,与参加行磋商账户服务内容、费用和利率等账户条件,签订协议;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代理行的营销;负责提出参加行的账户透支和贸易融资等同业授信额度需求。负责外汇账户涉及的外汇政策合规性管理;负责指导分行开展境外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审查和核实工作;负责指导

10、分行进行外汇账户管理及相关检查工作。(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负责复审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定价的初步方案,并按要求向国家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负责相关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三)公司机构业务部门职责。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客户营销。与国际业务部组成联动营销团队,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贸易融资、跨境融资的重点客户和潜在客户营销;将跨境人民币产品纳入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方案;培养和挖掘潜在客户需求。 (四)金融市场部职责。负责跨境购售和账户融资管理。负责跨境购售净额和账户融资限额的申请和管理,负责提出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跨境购售、账户融资等同业授信额度需求;办理境外参

11、加银行人民币跨境购售、账户融资业务。(五)营运管理部职责。负责制定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清算规则和业务处理流程。(六)授信管理部职责。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所涉及的相关客户授信额度审查审批。(七)企业文化部职责。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协助做好跨境人民币各类产品的线上广告宣传,包括广告策划、投放,配合设计各类线下活动的宣传物料等,提升产品市场影响力。(八)业务处理中心职责。负责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代理清算,并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开立在总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有关的账务和交易信息。会同国际业务部确定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管理、账户查询、透支及账户调整等跨境

12、人民币清算服务方案;处理相关资金收付。(九)总行营业部职责。负责对参加行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负责具体办理参加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受理通过柜面途径要求的查询查复请求或销户请求;负责将参加行请求及时通过联系单方式反馈总行业务处理中心;负责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RCPMIS)对由同业系统产生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户、账户余额和境外主体资金划转等信息);负责保管账户资料;负责与参加行保持密切联系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一)国际业务部门职责。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代理行的营销;负责解释外汇业务中账户管理涉及的外管政策;负责对参加行开户资料

13、进行真实性审查和核实,负责指导网点具体开展外汇账户管理及相关检查工作;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部预报同业跨境人民币存款变动情况。(二)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负责根据总行营运管理部制定的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清算规则和业务处理流程, 指导基层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协助国际部做好参加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三)公司业务经营部门职责。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客户营销。与国际业务部组成联动营销团队,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贸易融资、跨境融资的重点客户和潜在客户营销;将跨境人民币产品纳入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方案;培养和挖掘潜在客户需求。 第十八条 基层营业网点职责。负责对参加行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负责具体办理参加

14、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受理通过柜面途径要求的查询查复请求或销户请求;负责将参加行请求及时通过联系单方式反馈总行业务处理中心;负责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RCPMIS)对由同业系统产生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户、账户余额和境外主体资金划转等信息);负责保管账户资料;负责与参加行保持密切联系等相关工作。第四章 参加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第十九条 跨境人民币境外参加银行要求开立参加行账户的,应与总行国际部签订账户协议,并向交行发送加押SWIFT开户申请。总行国际部与开户行签定协议后,将协议和开户资料复印件交付开户银行(指总行营业部或分行),并将有关开户信息通知总行业务处

15、理中心和金融市场部。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业务人员根据开户协议,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审核通过后,在核心账务系统建立同业客户信息,开立参加行账户(活期或定期)。(一)核心账务系统开立活期参加行账户时,账户类型选择“16同业账户”、计息类型为“不计息”。境外同业TT码为“381境外同业活期存款”、境外联行TT码为“363境外联行存放活期款项”。(二)核心账务系统开立定期参加行账户时,特殊账户标志可选择“2境外同业定期存款账号”、“3境外同业通知存款账号”、“4境外联行定期存款账号”和“5境外联行通知存款账号”。境外同业TT码为“211境外同业定期存款”和“261境外同业通知存款”;境外联

16、行TT码为“213境外联行存放定期款项”和“214境外联行存放通知款项”。第二十一条 参加行账户开设完成后,开户银行将核心账务系统打印的开户通知书传真至总行业务处理中心 。总行业务处理中心收到开户银行传真的开户通知书后,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开户信息在同业系统建立客户信息和开户信息。同业系统自动将参加行账户信息报送跨境人民币申报信息系统(RCPMIS)。客户信息与开户信息都具有基本信息和特有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是指与核心账务系统信息一致的部分,特有信息是指同业系统特有的信息。基本信息由核心账务系统联动导入;特有信息由业务处理中心柜员人工补录。第二十二条 业务处理中心完成在同业系统开户手续后应通知国际业务部和开户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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