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制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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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制度下【基础知识精讲】一、考点精要1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国家机构,是一国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施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一般是以系统的组织体系方式而存在和运行的。这种组织体系由两个方向上的国家机关构成。在横向上,国家机构一般由国家元首、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暴力等机关构成国家权力组织体系。在纵向上,国家机构一般由中央政权、地方各级政权构成国家权力组织体系。国家机构本质上是一国统治阶级实施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因此,国家机构实际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实现者,国家机构的这一阶级性质具体体现在,国家机构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要求制

2、定社会行为规范,处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开展对外交往活动。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外,国家机构的设置还受到国家职能影响。2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这项制度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方面,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是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宗旨。坚持和贯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要

3、求做到:密切联系群众;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接受人民监督;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也是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3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做到:立法机关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4、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做好普法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4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5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如下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利和监督权。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种保护集中体现在: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国家制

5、裁和惩罚一切侵害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为。6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我们的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国家的利益,实际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多方面的内容,这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要求。因此,公民应在这些方面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7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原则,是公民同一切违法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基本依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的含义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

6、义务,不承认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在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方面,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8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同时产生又相对应而存在的。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公民义务。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在我国,法律和事实上,都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或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是相辅相成

7、的。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力,使公民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从而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义务。而公民只有自觉地充分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才能为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我国公民应该认真享有和行使公民的权利,同时,应该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9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该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在具体问题上,也会发生一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

8、合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是调整和规范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因此,正确处理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应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二、知识拓展1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1)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司法权)。(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3)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4)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有重要意义,能够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否则就会政出多门,危害法律的尊严;

9、同时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广大群众所痛恨的特权思想和不正之风。2关于我国的国家主席(1)国家主席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国家主席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职权上,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而且也不能与之平行或对立。(2)从表面看,国家主席只是个人,但事实上它是一个国家机构,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所以个人担任国家主席,绝不意味着国家的大政方针国家主席可以独断专行。(3)我国的国家元首制不同于其他实行个体元首制的国家,它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即国家主席并不是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职权。(4)国家主席不参与国家的行政性工作,因

10、此他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负行政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3关于民主集中制(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则和制度。(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表现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民主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3)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人民群众

11、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4)实行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并反映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民主的正确方向,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使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4如何正确把握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1)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与国家之间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其具体表现为:第一,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

12、权力机关,即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第二,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第三,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2)我国公民与国家和谐统一关系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从国家方面看,国家要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其他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制定法规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惩罚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二,从公民方面看,我国公民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坚决同破坏国家利益的行为做斗争。第三,从公民与国家双方来看,都应坚持以下三原则,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

13、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3)我国公民与国家之所以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国家为人民着想,人民为国家着想这一新型的关系才能得以确立和发展。5正确理解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1)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当选人民代表的权利。它们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就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

14、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让渡给这些自己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替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由于我国宪法有关选举权的规定是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6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

15、,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对于这一原则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理解:(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互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从法律关系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

16、而单独履行的义务。当公民享有并使用某项权利时,就已经附着这样的义务,这项权利也是他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个人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同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行使权力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担负起相应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需要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是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的;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他所享受的权利确定的。譬如,公民要享有社会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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