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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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外部、内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三条 合肥市建筑装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选由装饰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组织实施和评选。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四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含已办理进肥登记的外地装饰企业),在

2、本市承建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符合以下范围,均可申报参加评选:1、已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2、已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3、工程造价在二百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含单标段施工项目)。第五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市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施工的工程;2、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在城市卫生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装饰工程。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第六条 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接封闭的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雨花布)。第七条 施工现场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文

3、明施工管理、组织网络、安全纪律、防火须知内容,工程概况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二次改造项目严禁野蛮拆除。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第九条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提出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悬挂在现场。第十条 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

4、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第十一条 粉尘控制:1、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2、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3、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4、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第十二条 噪音控制1、一环以内的装饰项目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2、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3、在一环以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

5、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环保部门申请。第十三条 现场卫生1、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2、职工临时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3、施工现场应设置厕所,并有水源供冲洗,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4、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5、工地应设有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保卫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人;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工作卡由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和职务;3、建立来访登记制度,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4、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

6、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标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第十六条 按(JGJ5999)检查分示范、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示范工地得分率85%,达标为70%。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五章 申报程序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把创“示范工地”计划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第十八条 装饰工程总量施工一半时,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送达市装饰装修管理处。第十九条 申报“示范工地”应提供下列材料:1、合肥市建筑装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申报“示范工地”的认可证明;4、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5、按(JGJ5999)中表3.0.1,3.03,3.04-1,3.04-3,3.08,3.013内容进行自检情况;6、反映施工过程的彩色照片或VCD2.0格式光盘。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封面标准申报工程名称、类别、申报单位。第六章 评审程序第二十条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在施工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在有效工作日五天内,组织专家评委对工程进行评选,并最终确认。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后的“示范工地”,后期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不符合评选办法的行为,经专家评委确认后,予以撤销

8、“示范工程”称号。第七章 奖 励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即实行挂牌;同时在市建委召开的年度表彰大会上通报进行表彰。第二十三条 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负责“示范工地”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宣传。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示范工地”申报表项目名称工程量(万元)面积()层数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地址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概况: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二份,为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处、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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