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盟品牌合同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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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加盟品牌合同范本5篇 最新加盟品牌合同范本(1)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乙方:地址: 县(市、区) 乡(镇) 村 乙方负责人身份证号: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自愿品牌加盟“ ”品牌项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内容合作采取特许品牌加盟的方式开展。甲方作为特许人向乙方(受许人)提供百全的商业经营特许权。(一)合作方式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其经营店(品牌加盟店)悬挂统一标识。2、甲方以不高于同质商品的市场供货价格向乙方全部供货,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其他渠道进货。3、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烟草专卖等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经

2、营范围1、在现有村邮站供货商品基础上,甲方向乙方提供更加丰富的商品种类,包括国内知名品牌以及部分国外商品。2、为提升乙方形象,扩大影响力,增加客流量,甲方同意乙方代理以下邮政业务。-代售普通邮票、邮资封、明信片、邮政出售品、集邮品。 -代收寄平常信函、印刷品(简称平信)。-各类邮发报刊、出版物的订阅和零售。-代收费业务。包括代收各种费用,空中充值,代收水电、天然气费,代售机票,火车票及代售充值卡、体育彩票、票。-邮储小额贷款咨询及保险申请-代办新农保-逐步实现代理邮政计划开办的各项业务。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对乙方制作悬挂品牌加盟店统一标识,并配发统一XX。2、负责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

3、操作流程、法律法规、通信纪律、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3、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代理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如遇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4、遇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具备代理业务条件或违反协议约定时,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协议。5、若品牌加盟合作结束,由甲方投资配置的店招、标识及用品由甲方免费收回。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保障通信畅通。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办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2、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定期制定的商品促销政策。4、代理甲方代收费业务,必须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预存款,代收费金额不

4、得高于预存款资金余额。5、乙方应当及时、完整、真实的填写相关登记账簿、清单和月报表,及时缴清货款。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或执法部门查处以及不是由甲方提供的商品所导致的各种损害、赔偿和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7、品牌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在店内外改进、修、饰、店招和标识安维护过程中以及在商品、服务经营过程中,以及在订货、进货、退货、换货、送货、结账过程或路途中等遭到人身财产损害、死亡,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死亡的,由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和赔偿、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8、品牌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在甲方直营的百全店内

5、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死亡的,因为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不是甲方或邮政企业的员工或雇工,所以必须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品牌加盟店店主、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无权和不能向甲方或邮政企业主张工伤、工亡。9、乙方对外所欠债务,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乙方自己负责。第四条 订货、调货及退货1、乙方订货时,甲方的品牌加盟店管理员与乙方沟通并形成订单,由品牌加盟管理员负责协调备货、供货给乙方。2、根据不同商品的规定,甲方自行决定要求乙方采用自取或百全店配送的方式收货。收货后,乙方签收确认并向甲方制定配送人员结算货款。3、就每种商品,在订货或送货、取货时,双方应当明确具体的退货比例

6、和调货比例;没有明确的,乙方的退货比例不得超过订货额的10%,调货比例不得超过订货额的20%。第五条 配送模式甲方对乙方实行订单式配送,配送频率为每周一到两次。乙方按照规定于每周 向甲方发送订单,甲方于每周根据乙方订单进行配送。第六条 结算1、乙方须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2、因节假日、农资旺季等原因,乙方向甲方预定大宗商品,乙方须向甲方预付货款或订金。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和违约及解除1、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无约情形且无其他纠纷时可以全部返给乙方。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结束品牌加盟合作;且有关的转让行为或协议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与甲方或邮政企业无关。3、本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后,乙方应在3日内返还甲方的全部店招和标识、等投入部分,乙方在协议解除或到期终止后继续使用的,甲方将依法维权。4、乙方如果 不按期支付货款,甲方予以警告,记录考评并降低信用额度。逾期15天以上的,乙方应当按照按未缴货款的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品牌加盟合作。5、甲方提供假冒商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品牌加盟合作。6、甲方多次未按本协议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致使品牌加盟店无法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结束品牌加盟合作

8、。第八条 协议期限及生效一、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到期如需续约,甲方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第九条 争议处理协议履行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甲方所在地人民裁决。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最新加盟品牌合同范本(2)甲方:_(品牌)加盟总部乙方:加盟者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

9、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

10、、雇佣、承包关系。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

11、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六条:店址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

12、处。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4、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5、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第七条:追加建店1、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

13、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第八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九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

14、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

15、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第十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3、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4、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5、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6、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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