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高中学生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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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高中学生处分细则 一、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由政教处决定并公布;记过处分由政教处报校长室决定并公布,另有公开点名批评、赔款等辅助形式。一、实施细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节者(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课一节);(2)起哄、嘲笑、顶撞教职工(3)违反仪表仪容要求,经多次劝告无效者,如说脏话、骂人,男生蓄长发等;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1)学期累计旷课达8节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16节者,给予严重警告;(2)住校生未经批准在外住宿的;(3)在各次考试中,第一次作弊的;(4)故意损坏或因打

2、架、起哄、吵闹等损坏公物的(损坏的公物需照价赔偿);严重浪费水电,私接电源、私点火烛的;(5)吸烟、喝酒、打架、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学校严禁活动的;(6)辱骂教职员工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各次考试中两次及以上作弊的;(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以上的;(3)擅自离校出走的;(4)收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道德败坏;谈恋爱不听劝阻的;生活作风越轨的;(5)殴打教职员工的;(6)学生之间打架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招来校外人员打架的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7)盗窃集体或个人财物的;(8)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9)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

3、,受到法律制裁的。4、其他(1)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常规和其他校纪校规者,一学期综合素质考评在75分以下者给以相应处分(7074分:警告;6569分:严重警告;65分以下:记过);(2)本学期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思想品德考核一律为及格及以下;(3)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 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且综合素质考评需达90分及以上(含90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教处讨论决定,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4)毕业前不能撤消的任何处分,均记入毕业生鉴定档案。三、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主管校长签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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