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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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情况调研报告驻澳大利亚使馆教育处澳大利亚高校专业技术人员1兼职兼薪的管理属于各个大学的自主权范围,澳大利亚联邦教育部和各州/领地教育部对此均没有相关的政策性规定。澳大利亚各个大学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兼薪各有自己的一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彼此不尽相同。本文以澳大利亚大学、堪培拉大学和西澳大学为例加以说明。1.高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所持的态度澳大利亚各大学从维护学校的利益和留住高水平人才的角度出发,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兼薪均有详细的管理规定。一般说来,各大学均鼓励并支持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以学校的名义(即签约方为学校而非个人)申请外部的研究课题经费或开展学

2、术咨询活动,从事与该校名声相符且与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学术特长一致的专业性工作,以增加学校的收入和提高学校在当地社区、政府、产业界和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对于纯属个人行为的校外兼职特别是专业技术类兼职,则采取有条件许可和严格监督管理的态度。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为例。学校规定各学院院长、系主任、中心主任必须要营造一种鼓励并支持其教职员工通过各种外部的经费渠道申请研究课题或咨询项目的文化氛围,但是,纯属个人行为的学术咨询和专业性活动则要受到“52 天规则”的严格限制。堪培拉大学虽然对其教职员工在外兼职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是要求其教职员工必须首先完成学校聘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确保所完成任务

3、的质量不受影响。如果某一教职员工在外兼职占用时间太多,其主管学院领导可以要求该员工停薪休假一段时间,或者改变其职工身份(即从专职员工降为兼职员工) ,作为同意该员工在外兼职的一个附加条件。西澳大学对于教职员工在有效完成学校工作的前提下,不占用工作时间且不占用学校资源的业余兼职不加干预,但是对于占用上班时间或占用学校资源的兼职有严格要求,规定必须事先打报告并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否则将按违纪处理。一般情况下,主管领导仅批准专业咨询类工作,因为这类工作被认为直接或间接对学校有益。实际上,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那些对所在学科专业和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挑战性和创新意义的专业咨询工作。从事专业咨询工作的兼职

4、被学校认为是一种特殊待遇,而不是一项基本权利,仅在员工的表现令人满意的情形下才予批准。2.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类型每所大学的情况不尽相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ANU)是科研为主型大学,其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和咨询工作,教学只占其一小部分工作量。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可以下三种类型的“创收活动” (Externally-funded Grants, Consultancies and Contracts):1) 申请来自校外的研究课题经费,包括与政府和产业界合作签署研究合同。与政府合作的通常是基础性、战略性的研究课题,与产业界合作的则多半是应用性课题。由于最终是以大学或大学企

5、业(ANU Enterprise)名义与外单位签约,是学校所鼓励和支持的,因此员工在完成这些课题时投入的工作时间不受学校限制。2) 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包括研究、教学、培训、政策性建议等方面的活动。大学是签约方,收取咨询费用,在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参与此类咨询活动,没有时间限制。3) 以职工个人或其合伙公司的名义提供对外咨询或专业服务。例如在医学、法律、会计、贸易、音乐等领域的咨询或专业服务。收入所得归职工个人或其合伙公司所有,职工兼职时间受“52 天规则”的限制,并且不能利用学校的资源。如果职工在完成此类咨询或专业服务时动用了学校的资源,则必须支付相应的使用

6、费。堪培拉大学是以教学为主型大学。该校认可其员工进行下列类型的校外兼职工作(Outside Work):1) 从事与其在学校的职务完全无关的业余兼职工作,如临时在酒吧工作、开出租车、在朋友或合伙人的农场或店铺帮忙等,条件是不能影响其在学校的本职工作,且不能利用学校的任何资源(包括计算机、电话、电子信箱等) ;2) 从事由学校支持并出面签约的外部工作,通常是教学、培训或其他专业性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只是作为学校的雇员参与该项目,而不与客户直接签约。员工可以享受学校给予的额外报酬、工作津贴或按该项收入的适当比例分成。当然,员工也可以将由其个人联系到的校外兼职业务申报学校,申请作为由学校支持并

7、出面签约的项目,但最终决定权在学校。3) 从事纯属个人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兼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直接与校外的客户签约,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受雇于该客户。所得的收入全部归员工个人所有。学校既不参与分成,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类型的兼职工作必须事先报告学校并得到批准。4) 从事学术性兼职工作。例如为出版社著书,偶然向媒体投稿,偶然接受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采访,为别的单位审查研究生论文,在一些偶然的场合应邀作报告、讲座或参加学术研讨会,为政府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作专业刊物的审稿人,撰写书评,在一些编辑委员会担任顾问等。从事这种类型的兼职工作,员工不需要报告学校,也不需要得到学校批准(除

8、非是在有可能损害到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或是员工希望学校将此工作纳入其正常的工作范围,才需要事先报请学校批准) 。5) 从事社会公益性兼职工作。例如凭借个人能力在一些专业委员会、中小学校或社区担任名誉委员等,不论有没有报酬。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报请学校批准(除非是在有可能损害到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或是员工希望学校将此工作纳入其正常工作范围) 。6) 担任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董事。这种情况必须事先得到学校董事会的批准,并每年重新审批一次。员工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保其不会与学校的利益发生任何冲突。值得一提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堪培拉大学均严禁其教职员工从事面向本校学生的有偿私人辅导工作,即使该员工处在已获学校批

9、准的停薪休假期间也是不允许的。西澳大学鼓励和认可的专业咨询兼职工作包括以下类型:1) 代表大学申请有竞争性的研究课题(如项目投标) ;2) 代表大学与政府或企业签订研究合同;3) 以个人名义担任公司董事,或签订研究、教学或培训合同;4) 医学方面的实践(如内医和牙科专家会诊) ;5) 偶尔提供专业服务(如向媒体投稿、接受广播或电视采访、做报告、参加展览或演出、作为专家出席法庭作证等) ;6) 作为专家参加政府、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构的专业委员会工作;7) 参加对社区有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3.高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时间和期限的规定澳大利亚各大学做法不一。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员工以个人名义从事

10、专业技术性兼职受“52 天规则(52-Day Rule) ”的约束,即该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以个人名义从事校外专业技术咨询活动的时间最多为 52 天。如果有可能超过 52 天,则需要事先与其学院院长或系主任商量,以停薪休假、借调(部分借调或完全借调)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延长其校外兼职时间,从而可减少学校有关院系的财政负担。该规则同样适用于那些凭个人能力在企业担任董事或股东的教职员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与堪培拉大学一样,认可此类型的兼职,条件是必须事先得到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并且不能与学校的利益有任何冲突)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规定,以下活动不受“52 天规则”的约束:教职员工在校外进行个别的讲座(而非

11、作为一门课程讲授) ;担任论文审稿人;在艺术、音乐、舞蹈等领域担任评委或类似工作;在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 、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HMRC) 或其他基金组织的专家顾问委员会中任职;利用周末等业余时间从事与其在大学的职务无关或与其专业技能发展无关的活动(如担任周末足球教练) 。堪培拉大学对专业技术人员凭个人能力在校外兼职的时间和期限无明确的规定,只要员工确保其在外兼职不影响在学校的本职工作,不占用学校的资源,并声明由于校外兼职发生的一切责任与学校无关。西澳大学对于职工兼职的时间期限要求是不能超过其全年工作时间的 20%,且不能集中某在一段时间。如果兼职时间连续超过 26 天,主管的

12、学院领导必须将此情况报告大学教务长(或其他有关校领导) 。4.高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收入的分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收入的分配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获得学校支持并由学校出面签约的专业服务项目,其收入的分配由学校决定,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承担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的员工和项目的执行者除了享受正常工资以外,可以得到额外的报酬、工作津贴或按收入的适当比例分成。对于以个人名义和纯属个人行为的校外兼职活动,其兼薪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除非员工愿意向学校提供捐款) 。但如果员工为了完成其兼职工作而使用了学校的各种资源(包括知识产权) ,则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西澳大学规定,发生在学校上班时间或使用学校

13、资源的兼职,学校和职工之间将就兼职所得的分配达成一份协议。在这些情况下,学校将收取有关费用,如电费、复印费、电话费等。在一些情况下,所在学院可能收取兼职收入的百分之一(但也不是总是这样要视工作的类型而定) 。5.高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审批程序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堪培拉大学和西澳大学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审批程序基本类似。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或合伙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咨询和专业服务,事先必须向主管领导(一般是所在学院或科系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专门制定的申请表(见附件 2) ,在得到批准之前不允许从事此类兼职工作,否则要受纪律处分。审批时,主管领导主要考虑该项咨

14、询服务是否与大学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竞争,以及以学校名义签约是否比以员工个人名义签约更为合适等。主管领导不会无故不予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如果使用学校的资源开展上述个人兼职活动,必须支付给学校所有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此外,所有从事上述兼职工作的人员(包括在校外企业担任董事或股东者)每年必须向其主管领导报告他们在外兼职所占用的时间,并填写报告表(见附件 3) 。作为审批时的附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兼职期间,不能代表大学,不能利用大学的名义和徽章,不能使用学校的 ABN 号码和账号,不能使用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如果需要,必须经主管学术研究的副校长批准) ,不能享受学校提供的财产损失赔偿险(Indemn

15、ity Insurance)和“大学工人赔偿计划(University s Workers Compensation Scheme)”。个人兼职过程所发生的一切收益、费用、保险、税收、报告等均由员工个人负责,与学校无关。堪培拉大学规定,所有从事纯属个人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兼职(包括校外兼课)必须事先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填写学校专门设计的申请表格(见附件 4) ,在获得书面的批准之前不允许开始这类工作,而不论员工是否利用已获学校批准的个人休假时间或在外学习进修时间。在填写表格时,员工必须明确说明其校外兼职活动的性质和时间期限,同时必须申明:该项兼职不使用学校的资源(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资源

16、) ,不使用其在学校的职务头衔,不使用学校信笺抬头或信纸,不使用学校的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作为对外联系方式,不能影响其在学校的本职工作,不能损害学校的声誉,不能影响或增加其他学校教职员工的工作量或该校学生的负担,并投了适当的公共责任险和损失赔偿险,以应对和承担因兼职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和财产责任。如果该项兼职需要使用学校的资源,则员工必须与学校单独签署一个正式的合同。该校还规定,申请校外兼职的时间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某项兼职时间期限超过一年(比如 2 年或更长) ,则每年必须重新打报告。西澳大学对于教职员工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或使用学校资源从事个人专业咨询工作要求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门的表格(见附件 7) ,在未得到主管领导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允许其开始进行这类兼职工作,否则要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审批时必须考虑四条重要的原则:学校工作优先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原则;对学校负责任原则;法律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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