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钢结构施工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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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甲方: 重庆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乙方: (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朗晴广场裙楼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朗晴广场现场 。1.3 建设规模:约 平方米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确定: 2.1.1 2009年 月 日由我司认可的朗晴广场内庭观光电梯钢结构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书、答疑、

2、补遗确定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书中的全部内容(详附件)执行2.1.2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余碴清理及外运。2.1.3配合甲方办理本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2.2乙方免费完善、深化钢结构施工图的相关节点详图和计算书。2.3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一次性验收通过的方式组织施工。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约定为准:3.1本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3.2中标通知书3.3招标文书及附件3.4投标书及其附件3.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6 图纸3.7 预算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

3、协议及附件与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四条 工程工期4.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下列第4.1.2 条款的方式确定:4.1.1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4.1.2 以发包人工程部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4.2 工期为25天此工期除不可抗力或双方书面确认延长外,不论任何原因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责任需要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此工期包括本合同中不属工程承包内容的配合工期。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约定5.1 监理单位及人员发包人委托 重庆联盛监理工程

4、有限公司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5.2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涉及对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事项负责办理,必须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方式作出,否则无效。5.3 承包人派驻人员: 项目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 ,专职质检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施工员: ,资料员: 。若承包人以上人员不配合发包人工作或发包人对以上人员工作能力不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且承包方必须于三日内更换,

5、如不按期更换,每拖延一日,扣除本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5.4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变更上述约定的派驻人员时,必须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监理单位,并做好相互间的交接工作,否则,变更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5.5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其中发包人授权 签收、承包人授权 签收。如需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一方签收人员拒绝签收,另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交对方。未经授权的人员均无权签收(以加盖公章的方式

6、签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的除外),否则无效,视为未收到。第六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主要项目为 / 条款约定确定,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分包单位,不进入承包人结算。第七条 承包人责任7.1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交底,承包人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执行。7.2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甲方人员书面指令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必须严格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7.3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工期组织

7、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应经甲方签证同意后实施整改,甲方保留对乙方经济处罚的权利。不论质量事故大小,其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质量事故的处理费用。7.4 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7.5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7.6 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8、7.7 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78 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7.9 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7.10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含需消防报验材料的报验审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承包人承担。7.11 负责对发包人指定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7.12

9、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实施工程中必要的技术变更及方案的设计修改,并对现有施工图和效果图作进一步的补充、深化、修改及完善。7.13 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周围的堆积物及施工场地内的余渣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等清扫干净。7.14 保证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有相关部门的备案证及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返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15 负责本工程的消防报审,并负责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7.16负责协调处理周边关系(躁声、安全),如因施工原因对周边建筑、市政管网、市政道路、

10、过路行人、车辆设备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其费用。7.17甲方将根据需要,可能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7.18本工程施工现场不提供任何住宿场地,乙方自行解决。7.19负责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配合协调工作。第八条 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8.1 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8.1.1 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为准)止;因此逾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8.

11、1.2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评定标准和各专业工程“行业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 8.1.2.1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主要参照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8162-1987)碳素结构钢(GB700-1988)优质碳素结构钢GB669-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8.1.2.2在施工期间如颁布有新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时,按新颁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及规范,工程质量由发包方认定,发包

12、方结合视觉感观及随机点数检测进行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以市质监部门的仲裁为准。8.1.2.3 双方签订的本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发包人通知、施工界面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等均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8.1.2.4 发包人作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等,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完成不合理,向发包人工程副总提出,承包人按发包人工程副总审批意见执行,否则视承包人违约。8.1.2.5 承包人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发

13、包人可随时提出环保等测试要求,测试合格,其测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测试费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8.1.2.6 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环保及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产生的整治费(含空气及环保整治费)、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8.2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8.2.1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 8.2.2 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

14、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2.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验收报告。8.2.4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8.2.5 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含材料复验),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2.6 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8.3 工程资料及移交:本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

15、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取得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将档案馆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交付给发包人,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 五 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委托的物管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作为本工程资料移交完成。8.4 工程移交及其他: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共同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和委托的物管公司进行移交,移交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交接依据。若在移交过程中又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移交,若移交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移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承包人应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购房业主索赔损失。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9.1 合同价款计价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实际完成承包范围及内容。9.2 合同价款计价依据:9.2.1 本协议及附件;9.2.2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及竣工图;9.2.3 经发包人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仅指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封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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