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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标准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BJ21889主编部门:冶金工业部华北矿山建设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实行日期:1990 年 1 月 1 日冶 金 工 业 出 版 社1 9 9 0 年 北 京1关于颁发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89)冶建字第 356 号根据冶金部(87)冶基字第 54 号文的安排,由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负责修订编制的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已于 1989 年 1 月审定通过,现批准为冶金工业部部标准,编号为 YBJ21889。本标准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本标准由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负
2、责管理与解释。冶金工业部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2修订说明根据冶金部(87)冶基字第 54 号文通知,本标准由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负责修订。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对原“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意见,吸收了冶金矿山系统有关井巷施工经验,于 1988 年 8 月写出了初稿。初稿发至冶金矿山系统的施工、生产、设计研究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于同年 12 月写出审定稿。1989 年 1 月,冶金工业部召开审定会,对本标准予以审定。本标准共分九章、四个附录,主要内容有井巷工程质量标准、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及其质量检验方法和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标准等。参加本标准修订的有华北冶金矿
3、山建设公司赵义达、马文章和陈永新同志。在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以便修订时参考。华北冶金矿山建设公司1989 年 8 月3目录第一章 总则 4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原则 4第三章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标准 5第四章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6第五章 井巷工程质量标准 7第六章 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 14第七章 井巷工程质量、井巷装备质量检验方法 23第八章 质量事故 28第九章 附则 29附录一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和优良率计算公式 30附录二 质量事故返工损失计
4、算公式 31附录三 质量检验评定表 32附录四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4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统一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包括井巷工程(掘进、支护) 、井巷装备(铺轨架线、管道安装和电缆敷设、竖井井筒罐道梁、罐道、梯子间安装)等工程的质量评定。第 103 条 本标准主要根据国家颁发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冶金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结合施工实际编制的。第二章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原则第 201 条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第
5、 202 条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工程。如竖井、斜井(巷) 、溜井(矿仓) 、平硐(巷) 、硐室(卷扬机硐室、破碎机硐室、装载机硐室、水泵硐室、变电硐室及其它硐室) 、水仓、铺轨架线、管道(供排水、压气、供热等管道) 、电缆敷设、竖井井筒装备等。第 203 条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井巷工程如平硐(巷)包括平硐、碹岔、水沟等,竖井包括井颈、井筒、马头门、井底结构等。如按工序划分,一条巷道包括掘进、支护、水沟掘砌等分部工程;铺轨架线包括轨道铺设和架线等分部工程;竖井井筒装备可分为罐道梁、罐道、梯子间安装、管道、电缆敷设等分部工程;各种管道、电缆敷设可按干、支线或区段划分分部工程。5
6、第 204 条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一部分,井巷工程(掘进、支护、水沟)可按每月实际验收量作为分项工程;井巷装备按用途、种类及各系统区段划分分项工程。第三章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级标准第 301 条 本标准是根据工程的结构特征和试验要求,划分主要检查项目和一般检查项目(详见第五章、第六章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质量标准) ,每个检查项目检查若干断面或若干点,按标准逐项检查并评定标准。第 302 条 井巷工程、井巷装备工程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必须处理。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可重新评定等级;加固补强的分项工程,经检
7、查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只可评为“合格”工程。第 303 条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格:凡质量保证资料齐全,数据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主要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 70%及其以上,一般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 60%及其以上,其余虽有微小出入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二、优良:在合格的基础上,主要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 90%及其以上,一般检查项目实测点或断面的合格率在 70%及其以上,其余虽有微小出入但不影响安全使用。第 304 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其中有 50%及其以上的分项优良,则该分部工程质量为6优良
8、;不足 50%应评为合格。第 305 条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格:所含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观感质量合格。二、优良:所含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 50%及其以上优良(主体分部必须优良) ,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观感质量优良。注:井巷工程主体分部指支护分部工程,不支护井巷工程主体分部指掘进分部;井巷装备中,铺轨架线指轨道铺设分部工程,竖井装备指罐道梁和罐道分部工程,管道、电缆敷设指主干管道、电缆分部工程。第四章 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第 401 条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第
9、 402 条 分部工程质量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其中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第 403 条 单位工程质量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资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审核。第 404 条 单位工程如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本标准和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包单位。第 405 条 中间及竣工验收必须审查的技术资料有:(1)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7(2) 、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3) 、地质测量资料。地质
10、编录,实测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井下导线点、水准点及标高、坐标、坡度、方向和中心线等有关实测资料;(4) 、隐蔽工程记录,中间质量检验评定表;(5)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检验试验报告和合格证,原材料代用通知,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资料;(6)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7) 、有关工程的会议纪要和技术资料。第五章 井巷工程质量标准第一节 竖 井 工 程 主要检查项目第 511 条 井筒净半径:有提升设备的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50mm,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无提升设备的不得超过或小于设计规定 50mm。第 512 条 采用喷锚支护的井筒净半径:有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无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
11、计规定 50mm,但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50 mm。第 513 条 不需支护的井筒净半径:有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无提升设备的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50mm,但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200 mm。第 514 条 矩形井筒以对角线检查,其断面规格应符合同类支护形式的标准。第 515 条 井筒壁厚(包括井颈、壁圈和壁座) ,浇灌混凝土和砌筑支护时,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井筒周长的 1/5,8高度不超过 3m 且累计不得超过井筒全长的 10%) ,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第 516 条 井筒料石和混凝土砌壁,每层砌体应保持水平,混凝土砌块水平允许偏差不得超过 20mm,料石砌体水
12、平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0mm。井壁砌体的灰缝宽度允许偏差:混凝土砌块,1020mm ,粗料石,小于 20mm;半细料石,小于 10mm。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第 517 条 井筒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砌壁,其模板(木、金属)要求光滑、平整,规格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支撑牢固。钢筋绑扎,纵向筋、环向筋间距允许偏差20mm ,钢筋保护层允许偏差+10mm、-5mm,钢筋层间距允许偏差20mm 。第 518 条 井筒浇灌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第 519 条 井筒采用锚喷支护时,锚杆的毛固力、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锚杆
13、间距允许偏差不得超过 200mm,金属锚杆深度允许偏差不得超过50mm 。第 5110 条 井筒壁后充填要求严密饱满,充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第 5111 条 井筒井壁防水程度:建成后的井筒总淋水量不超过10m3/h,永久井壁表面不得有涌水 0.5m3/h 以上的集中喷水或泄水眼孔。 一般检查项目第 5112 条 井筒掘进荒半径: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200mm,也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局部(连续长度不超过周长的 1/4,纵向高度不超过 3m)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 50nn。9第 5113 条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蜂窝等现象;在 1m2 内,井壁的凸凹不应超过 25mm;混凝土接茬严密
14、,不得有裂隙。料石,混凝土砌块压茬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 1/4,纵横向不得有通缝和瞎缝。锚喷混凝土喷射前,必须清洗岩帮,清理浮渣;喷射要密实,表面无露筋、干裂、离鼓现象,锚杆不得外露(除设计有规定外) 。第 5114 条 梁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垂直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5mm;同层各梁窝允许以标定的一个梁窝为准,水平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5mm;梁窝垂直中心线以各自的梁窝设计中心线为准,允许偏差不得超过20mm。第二节 平硐(巷) 、斜井(巷) 、水仓、硐室工程 主要检查项目第 521 条 平硐(巷) 、斜井(巷) 、水仓、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平硐(巷)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20mm,但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的 100mm;平硐(巷) 、斜井(巷) 、硐室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100mm。第 522 条 平硐(巷) 、斜井(巷) 、水仓、硐室采用锚喷支护时的净宽,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平硐(巷) 、斜井(巷)和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巷道和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50mm,但均不大于设计规定的 150mm;采用锚喷支护时的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