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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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

2、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第三条 支持范围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与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色农业与生物种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工程装备、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广西九张创新名片。重点支持引进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是广西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购买科技成

3、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三)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在项目申请日期前的3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四)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的关联交易。(五)科技成果未得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第五条 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一)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

4、元及年新增销售收入。(二)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三)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四)科技成果属于本办法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技术交易金额10的补助,额外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五)已获得前一类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可再申报后一类项目,但只补助差额部分。(六)对于个别特别重大的购

5、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其补助额度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组织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七)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限申报1项技术交易合同,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后补助项目不超过3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一)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填写提交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包括: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范围的,还应提供国家

6、科技计划验收证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证明。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登记证明。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3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5. 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二)企业按照申报指南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区直各有关主管

7、部门或各设区市科技局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自治区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第八条项目的评审和立项。(一)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行业、审计专家各1名。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科技厅商财政厅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将立项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布。第九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3年内使用完毕,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费使用情况报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汇

8、总后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第十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广西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直至取消相应资格。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

9、和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为了对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经济、社会效益,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促进科技成果在广西落地转化,2016年11月28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印发了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41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后补助,下达后补助资金2007万元,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促进了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一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了后补助,提高了企业应用新技

10、术新成果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科技成果的质量不高、关联交易的技术交易价格缺乏市场透明度、补助经费使用应进一步规范等问题。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参考相关省市的规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二、修订内容第二条中“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改为:“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修改说明:对后补助的性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为奖励性后补助。第二条中“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

11、备、设施、软件费)。”改为:“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修改说明:明确后补助以实际支付为准,避免分期支付的在未完全支付前就以登记技术交易额申请全额补助。第三条中“重点支持方向: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与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色农业与生物种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工程装备、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广西九张创新名片。”改为“支持范围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与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优势特

12、色农业与生物种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工程装备、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广西九张创新名片。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引进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科技成果”。修改说明:原重点支持方向过于宽泛,改为支持范围。将重点支持改为支持引进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中(一)“申报企业应是广西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改为“申报企业应是广西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修改说明:调整优先支持对象。第四条中(二

13、)“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改为“(二)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登记,核定并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 修改说明:增加对技术合同登记的要求,技术交易额调整30万以上,集中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中(三)“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时间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的3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改为“技术合同签订完成时间在项目申请日期前的3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修改说明:交易完

14、成时间难以界定,修改为合同签订时间。科技计划项目目前采取全年滚动申报,无截止时间。第四条中(四)增加“购买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修改说明:参照大部分省区做法,取消对关联交易的补助。第四条中(五)增加“科技成果未得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修改说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避免重复补助。第五条中(一)(二)(三)中删除“单项成果”的表述。修改说明: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众多,成果项数难以界定,办法中修改为一个项目限定对一个合同进行补助。第五条中(四)“第三条所述领域的项目”改为“第三条重点支持的项目”。第五条中删除“(五)成果交易双方属于隶属

15、企业、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含)以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企业实际控制者为亲属关系)的,其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减半。”。第五条中(七)“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3项”改为“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限申报1项技术交易合同,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后补助项目不超过3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修改说明:对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补助的项数和金额做出限制,防止补助经费集中在少数企业。第七条中“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改为“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修改说明:目前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采取滚动发布形式。第七条中“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增加“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重点支持范围的,还应提供国家科技计划验收证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证明。”。第七条中“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改为“2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登记证明”修改说明:增加登记证明要求。第七条中增加“5.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对应取消关联交易的项目后补助奖励。第八条中(一)将“公示10个工作日”改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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