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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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四冶二井司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一、 总则(1)、为了做好有色金属矿山矿量的管理工作,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持续的正规生产,各矿山除应按照勘探程度不同,分级进行地质储量计算外,还必须按照采矿准备程度和不同,分级计算生产矿量。(2)、按采矿程度不同的矿量分级。(以下简称生产矿量的分级)对地下开采矿山分为:开拓、采准和备采矿量三个级别,对露天开采的矿山,分为开拓和备采矿量二个级别。(3)、生产矿量的计算是在地质储量计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生产矿量中的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平衡表内矿量的一部分,各种矿量级别划分和计算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部门

2、具体负责。(4)、生产矿量计算所采用的数据,如矿石的体重和品位等,应以计算平衡表内矿量的原始数据为准。(5)、本规程自颁发实行,以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一律作废,今后凡冶金系统所属矿山,均统一按本规程执行。二、 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矿量的分级和计算(一)、开拓矿量的分级和计算1、凡设计所规定的开拓系统巷道,均已开凿完毕,构成完整的干线运输系统。(包括主要提升、放矿设施的安装及干线运输巷道的确轨架线工程)并据此可以开凿采准巷道者在此开拓水平以上的平衡表内矿量,称为开拓矿量。2、当用竖井、斜井(明井、盲井或平巷等开拓方式时,应完成以下开拓巷道及附属硐室工程(附图14)。(1)、竖井、斜井(明井或盲井)或开

3、拓巷及其附属硐室工程;(2)、从竖井、斜井通往矿体的石门; (3)、岩层或矿体内的干线运输巷道。3、开拓矿量的边界,由已开掘的开拓巷道水平起,向上只能推算一个中段的高度,如矿体超过一个中段的高度,但又不拟另行开拓中段时,可将该矿量列入开拓矿量,对中段以下的半截矿体如其延伸不超过一个中段高度,按设计确定不需另开中段,采用下向阶段法回采时,则该部分矿量可列入开拓矿量,沿走向算至巷道揭露为止。4、凡是为保护地表河流、建筑物、运输线路以及地下重要工程如:竖井、斜井、溜矿井等所划定的永久矿柱的矿量,在保护上述被保护物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矿柱时,方可列入开拓矿量。(

4、二)、采准矿量的划分和计算1、凡在已开拓矿体的范围内,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所需开掘的采准巷道(上、下部中段运输平巷、采矿场天井,电耙道等)均已开掘完毕,则此采矿场范围内的矿量叫做采准矿量。为获得采准矿量所应开掘的采准巷道,根据不同的开采条件,分别规定如下:(1)、当开采急倾斜的矿体(脉)时,应做好采矿场下部中段的运输平巷、电耙巷道或格筛巷道、采场天井、天井通往采场的连络道充填井和电耙矿井(附图67)。(2)、采缓倾斜的矿体(脉)时,应做好人行道、电耙道、放矿井或耙矿井和底盘内运输巷道等。(附图5)。(3)、对于倾斜矿体(脉),如采用分段崩落法采矿时,应做好采场天井、耙矿井和带有底部结构的分段沿

5、脉坑道(附图13);如采用小中段空场法开采时,除应做好天井、电耙巷道和耙矿井外,还应做好小中段沿脉巷道。(附图10)2、准矿量的边界,应以采场设计所划分的形式和回采顺序而定,在同一采场内如设计规定顶、底柱和壁柱不和矿房同时回采,则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如同时回采,采矿场设计划分的边界即为采准矿量的边界。3、顶、底柱和矿壁的矿量,只有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之后,方可算作采准矿量。三、 备采矿量的划分和计算1、凡在已做好采矿准备的采矿场内,完成了切割巷道、切割层(槽)、漏斗、深孔凿岩硐室等工程,可以立即进行采矿时,则此采矿场内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为获得备采矿量所应完成的切

6、割巷道,按不同的采矿方法,分别规定如下:(1)、采用留规则和不规则矿柱的空场采矿法时(附图5),应做好切割(拉底)巷道和切割层(槽)。(2)、采用浅孔留矿法和带有电耙巷道的深孔留矿法时,(附图67),应做好放矿漏斗、切割巷道和切割(拉底)层以及深孔凿岩硐室等工程。(3)、采用水平分层充填法和方榧充填法时,(附图89),应做好放矿漏斗、放矿井、切割巷道和切割(拉底)层以及方榧法的第一分条第一架,方榧切割工程等。(4)、采用小中段空场采矿时,(附图10)应做好放矿漏斗、切割天井、切割槽和小中段穿(沿)脉巷道(采矿场垂直走向布置时为沿脉)等。(5)、深孔阶段空场法采矿时(附图11),应做好凿岩硐室、

7、放矿漏斗、切割槽及补偿空间等。(6)、采用分层崩落法时(附图12),应做好分层沿脉巷道及分层切割穿脉巷道。(7)、采用分段崩落法时(附图13),应做好放矿漏斗、切割天井、切割槽、分段沿脉及分段穿脉巷道等。2、当修改或变更采矿方法时,对其采准和备采矿量的分级,应按修改或变更后的采矿方法及本规程的规定来划分。3、顶底柱和矿壁的矿量,只有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之后方可算作备采矿量。4、备采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和已作好切割工程的矿柱边界。5、在开采中如有个别矿体或采矿场发生地质、水文地质安全情况上的变化,需要进行补充勘探或采取措施而暂时停止开采时,在勘探工程和措施工程未完成之前为备采

8、矿量。四、 露天开采矿山生产矿量分级和计算1、 开拓矿量的划分和计算(1)、开拓矿量:凡在计划开采的区域内,已将覆盖在矿体上面的岩石或表土削掉,露出矿体表面,并完成了通往开采阶段的运输堑沟或斜坡路等开拓工程者则此阶段上的矿量,均称为开拓矿量(附图14)。(2)、为保护露天采场边坡上运输线路、河流和地面建筑等所留下的永久性矿柱,在保护上述对象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回采时,方可列入生产矿量。(3)、开拓矿量的边界,上部以阶段上矿体暴露面为界,但必须留出设计所规定的最小平台宽度(附图1415);下部算至堑沟底部一个段高的水平;矿体顶盘侧各分阶段的境界,以设计规定的段高和

9、自上向下逐段留出最小平台宽度为界;底盘侧各段的境界,一般应以矿体的自然倾斜为界。但当为了维护底盘边坡稳定和防止滚石留有安全平台时,则以平台的边界为界。2、 备采矿量的划分和计算当某一阶段上的矿体已暴露出上部及侧面部份,并完成阶段上运输线路的架设、清理残矿或废石等工程后能进行正常采矿者,则该阶段上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附图14)。五、 露天水力开采砂矿生产矿量的分级和计算1、 开拓矿量的划分和计算开采的区域内已完成了采、选基建工程(洗砂沟、选矿设施、运砂管路、供水管路、水泵站和冲矿主沟等),并做好表土剥离和达到规定的保护层,则此区或内的矿量称为开拓矿量(附图16)。对保护层的厚度一般规定如下:(

10、1)、用人工剥离时为0.2m;(2)、用机械剥剥离时为0.5m。当砂层上部非常不平坦时为0.8m。开拓矿量的边界:上部以露出保护层为界,下部为底岩的表面,侧面境界以剥离的边坡为界,但必须留出设计所规定的完全平台最小的工作宽度。如砂层厚度的分阶段开采时,则下部边界应算至最下一个阶段的底面。2、 备采矿量的划分和计算(1)、在开拓矿量区域内, 已修好冲矿支沟、集砂池(猪嘴窝)。安好水枪、砂泵等,露出开采工作面者,则此区域内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2)、备采矿量的边界,下部从工作面边界起至剥离或设计的最终边界,下部至底岩表面为界,如砂层厚度大,分阶段开采时,则下部边界为下一阶段的上部表面。六、 生产

11、矿量的管理和应保的期限的规定(1)、为了及时地掌握和平衡生产矿量的变动情况,有色金属矿山至少每季度算一次生产矿量,每半年应对计算期初的保有量、期中消耗量(开采量、损失量)和期末保有量,进行一次全面地平衡与核实,并将核实与平衡的结果,在上报矿量变动报告中加以说明。(2)、各有色直属局和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部门,每季度(年)按附表一的式格,将各矿山计算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矿量和应保有期限和应保有矿量的确定原则规定如下:生产矿量的应有保有期限是衡量和检查矿山采、掘或采、剥关系是否平衡的重要标志,由于各矿山生产规模、矿体的大小不一,开拓方式和掘进速度不同,应保有期限的标准和应有的矿量

12、平衡亦不一致,因此,各矿山应根据既能保证开拓、采准和备采工作的正常衡接,又不过多地进行资源开采的准备工作的原则,结合本矿的具体情况,每年应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各级生产矿量的保的期限的应有的矿量,报主管有色局和冶金工业部审核批准。(4)、计算生产矿量实际保有年限的公式如下:注:A、新建矿山移交生产时,上述公式中的矿量应为投产时的矿量,总贫化率和总损失率应采用设计的贫化率总损失率指标;选厂年处理原矿的能力,按选厂设计的能力计算。生产B、矿山计算时其总贫化率和总损失率采用实际的总贫化率和总损失率指标;选矿厂处理原矿能力应为核实后采、选综合年生产能力。C、砂矿水力开采的选厂年处理原矿能力,应按洗沙沟或选

13、矿厂的每年综合生产能力计算。一、将原切割工程划分为切割巷道应计入掘进作业量中,与切割采矿计入采矿作业量中。二、将原属切割工程的电耙巷道、格筛巷道、电耙硐室、天井通往采场的巷道、小中段空场采矿法的沿脉巷道等工程,改划入采准工程中。三、正在建设和填平补齐的矿山,要修改改设计预算,但对一九六五年内可以基本完成的项目,经冶金部审定后,可以在变动。附图:(一)、切割巷道1、 放矿漏斗的漏斗颈2、 拉底巷道、切割天井(包括回采矿柱中的切割巷道)3、 深孔凿岩硐室4、 小中段空场法的凿岩巷道5、 分段崩落法、分段崩落法的分层、分段穿脉巷道及无底部结构部分的分层、分段的沿脉巷道6、 分层崩落法的贮矿巷道及有贮

14、矿巷道的放矿小井(二)、切割采矿1、 放矿漏斗的嗽叭口2、 拉底层(包括矿柱的拉底层)3、 小中段空场法的切割(切割天井的扩邦部分)4、 硐室爆破的装药硐室5、 单体设计规定在矿房内进行的二次切割工程(三)、变更后的全部采准工程1、 为回采矿石在采场底部所开掘的沿脉和穿脉运输巷道2、 采矿场的两翼天井3、 为开采平衡矿脉作准备工作的穿脉运输巷道(干线运输除外)4、 开采缓倾斜矿体时的底盘天井、放矿溜井、分支溜井和人行道等5、 采矿场的人行、通风、充填天井及其通往采场、主要运输平巷、安全出口等的联络道6、 小中段空场法的分段沿脉巷道7、 电耙巷道、格筛巷道、电耙硐室及其联络道以及电耙巷道、格筛巷

15、道以下的小溜井8、 分层、分段崩落法有底部结构部分有沿脉巷道9、 开采急倾斜矿体时,在两个中段之间开掘的沿脉中间平巷(简称付中段平巷或腰平巷)(四)、变更后的采矿量矿房采矿量、矿柱采矿量、切割采矿量和残矿采矿量(五)、掘进量总数地质探矿、生产开拓(简单再生产损贫的基建开拓、生产探矿即生产地质)、采矿准备和切割巷道。13全矿、坑口或露天矿场名称矿石类型及矿产种类矿石(T)金属(T)品位(%)平衡表内矿量A+B+C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备采矿量贮矿量备注数量其中保有年限数量其中保有月数数量其中保有月数在矿壁中的在顶底柱中的的在矿壁中的在顶底柱中的在矿房中的在矿壁中的在顶底柱中的12345678910111223141516171819全矿其中某某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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