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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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2、所消耗的储量。3、国务院(1987)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4、国务院(2005)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

3、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5、国务院(2005)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度,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6、国土资源部(2003)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

4、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国土资源部200687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第二节、本技术指南引用技术规范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4、矿区水文地质

5、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矿种勘查规范(DZ/T0l99-2002、DZ/T0209-2002);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7、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06109号);8、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9、其它有关固体矿产地质编录、采样、资料综合整理规程与规定。第三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及监督管理的目的任务(一)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的目的:l、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2、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

6、门提供相应的管理资料,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家底及现状,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 3、为矿业权人服务,保障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4、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提供依据,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5、为矿业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资源储量依据。(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任务1、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履行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义务,在动态检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矿山地质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动用台帐。2、矿山企业应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按照统计表表式和填报要求, 做到一证一表,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7、门报送矿山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的动用、开采和损失等情况。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矿山资源储量动用及动态检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年度对矿山企业占用、开采、损失、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审,核销、报销相关资源储量。4、检测机构为矿山企业提供资源储量动用地质测量和有关技术服务。5、对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进行分析,为即将闭坑的矿山企业提供闭坑前的警示性地质技术资料。6、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矿产资源,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第四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组织形式与管理l、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分为两类,即社会矿山

8、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和矿山企业自办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前者可为全省或所在市、县矿山企业服务;后者只为所在矿山企业服务(有条件时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矿山企业服务)。社会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是有偿服务的社会中介技术组织,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2、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机构,有责任保护矿业权人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除督促矿业权人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外,并不定期检查、考核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评估员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监管技

9、术专家队伍,各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由评估师、评估员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进行监管和审查。第五节、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资料的验收1、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是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的年度成果。由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意见,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验收结论。2、小型及以上动态检测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以评估师为主体组成。3、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的技术标准按本“技术指南”有关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验收的重点是文字报告、有关图件、相关表格及质量等。第六节、矿山

10、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等资料的使用范围与保管(一)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等资料经验收后,可以在以下范围使用:1、作为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2、作为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的依据;3、是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依据;4、作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依据;5、颁发资源储量登记证的技术资料。(二)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资料的保管1、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资料主要由省辖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保管。2、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一式4份。其中矿业权人1份;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1份、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2份。3、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所服务矿山的动态

11、检测原始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随意销毁有关原始资料;未经矿山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所掌握资料。第二章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要点第一节、适用范围(一)本技术指南为矿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技术要求。(二)本技术指南不替代矿山生产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估算技术要求。 第二节、检测任务(一)充分收集利用矿山已有的各种地质资料,采用地质测量等手段和方法,对矿山动用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进行测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并提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议。(二)检测矿山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及生产勘查增减变化的资源储量。(三)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三节、

12、检测内容要充分收集、整理、利用已有的资料,然后再补充必要的测量工作。测量时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采矿工程进行。详细圈定采空区(对于无法进行一次性测量者,也可视矿山开采具体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测量,并准确测量本年度矿山巷道掘进及工作面回采的起止点位置)和预留的保安矿柱,标定下年度拟采区;估算年开采量和损失量,核实和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调查采掘工程新揭露的地质情况及影响开采的问题;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的合理性,对矿山原有资料的质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述;编写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第四节、技术方法及质量要求(一)露天开采矿山的地表地质测量1、已有矿山地形地质图的,可不再进行地质填图,但应进行必

13、要修测,并对其质量进行评述;没有矿山地形地质图的,则应进行适当的补测。2、矿区地形地质填图所用底图应采用同比例尺地形图(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重要地质点要采用经纬仪定位;有条件的矿山宜全部采用经纬仪定点。填图质量应符合相应比例尺的精度要求。3、矿区应有23条比例尺不小于1/500实测地质剖面图。4、地质测量应合理划分和确定填图单元,采用追索与穿越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地质图中的地层界线、矿层露头线及断层线必须在实地连接,并标示实测和推测。5、原始记录应统一格式,记录点位、点性、露头、岩性情况做到记录齐全,整洁美观。(二)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矿工程测量1、矿山坑口及风井位置应采用全仪器法定位,对原有坑

14、口坐标进行校核,不得采用手持式GPS定位。2、矿山生产井巷应采用全仪器法测量;对测制的各测量点应做好永久性标记。3、生产井测量重点对象是能控制开采范围的井巷。沿脉井巷应连续观测矿层厚度、结构、产状及其变化,并作好记录,记录矿层的特征,将小柱状图标注于图上;穿脉井巷应连续观察记录岩性及其变化,至见矿点时还应对其顶板特征作详细记录和描述;对采准切割巷、联络巷应调查采区布置、长度及采空区范围,记录标定保安矿柱的位置。4、对井巷内发现的岩层产状变化、隐伏断层及破碎带应作详细观察记录和标定,做好地层描述,调查对采区布置及回采的影响。5、收集井巷内的涌水方式及水量大小,收集矿井瓦斯、热害资料等。(三)必要

15、样品的采集或收集1、为了满足对矿石质量评价、开拓矿量圈定估算,在采掘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地质采样、化学分析等工作。化学分析取样应以沿着矿体质量变化最大的方向为原则,一般是沿着矿体走向垂直的方向。根据不同矿床类型和矿化特点,通过试验,确定合理的取样数量、规格、间距或网度,同时考虑矿石自然类型和品级划分试样。2、矿石样品取样内检外检比例、化验允许误差按同矿种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第五节、资料整理与资源储量估算1、对所收集的资料应及时进行综合整理、分类,做到资料齐全、真实可靠。原始资料须有作业者、校核者及有关参加人员的签字。2、矿山资源储量均应按矿种、类型、品级、分矿体(脉)中段、矿块(采场)进行估算。估算时,应考虑矿井的地质构造、矿体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尽量利用勘探线、矿柱边界线、井田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使块段形状简单、估算方便。3、矿山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原则按相应矿种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执行。按原审批的工业指标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按有关规范要求确定估算参数。4、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编码,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执行。经过生产探矿,提高了控制程度的地段(块段),其资源储量类型与编码,依据同矿种规范的要求重新确定。第六节、成果编制与提交(一)成果提交由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附件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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