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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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投保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

2、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

3、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一、基本部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

4、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第一级残疾,保险人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可选部分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两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两项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给付表一中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以外的其他残疾之一的,保

5、险人按即时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一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一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即时保险金额。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

6、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一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二)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致度烧伤(本保险合同简称烧伤),保险人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乘以本保险合同所附的烧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

7、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前次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即时保险金额的50%。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且保险责任期内一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初始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

8、伤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

9、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九)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

10、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三)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前已拖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 一、本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为初始贷款金额,即时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逐期递减,不包括罚息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 二、本保险合同按基本部分和可选部

11、分分别收取保险费,投保人根据所选保障类型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期间第八条 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展期的,须另行签订续保合同。 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必须与相应的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一一对应,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自借贷资金到达借款合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时开始,至被保险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12、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

13、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14、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15、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保险人。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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