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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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 目 名 称: 橡胶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烟台大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0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2、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橡胶塑料制品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烟台大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辛全文联系人辛全文通讯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52号联系电话13562540322传真邮政编码265500建设地点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52号(坐标为121.238E,37.491N)立项审批部

3、门烟台市福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2020-370611-29-03-005744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橡胶零件制造 C2913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C2929占地面积(平方米)820绿化面积(平方米)0总投资(万元)8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6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7.5%评价经费(万元)预投产日期2020年3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及由来烟台大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于2020年2月,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52号,为私营企业。公司经营范围:胶辊技术研究;橡胶制品(不含轮胎)、机械零部件、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4、活动)。烟台大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80万元建设橡胶塑料制品加工项目。橡胶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52号,生产场地为租赁烟台富邦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已建好的标准厂房。本项目占地面积820m2,建筑面积820 m2,达产后,年可生产橡胶制品60吨,塑料制品20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需申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第1号)中“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第46项“

5、橡胶制品制造-其他”和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其他”,烟台大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委托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工作,在对本项目工程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烟台大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橡胶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项目合理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应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2)本项目所选设备也未列入工

6、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本项目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优先承接发展产业。(3)根据烟台市工业行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本项目不在优先发展产业之列,也不属于限制发展产业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本项目应为允许发展产业。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烟台市的产业政策。2、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表1项目建设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一览表名称政策要求符合性说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国发201337号2013.09.10加强工业

7、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符合本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电加热,办公室空调采暖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符合本项目不使用锅炉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

8、挥发性有机溶剂。符合本项目主要进行橡胶的热压成型和塑料制品的注塑工艺,不使用有机溶剂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符合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仅进行简单隔断,工程量较小,按照要求执行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符合本项

9、目不提供食宿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符合本项目非“两高”行业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符合本项目非产能过剩行业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

10、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符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污染物能达标排放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

11、响评价。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重大项目,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符合本项目非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无燃煤锅炉土

12、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国发201631号 2016.05.31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项目严禁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符合本项目土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符合本项

13、目土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选址不在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符合本项目无重点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符合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且选址不在居民区、学校、医疗

14、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号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符合项目不属于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符合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重大项目

15、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项目不属于重大项目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3、“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本项目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杏园西路52号,不在烟台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内。项目与红线的位置关系见附图4所示。本项目符合山东省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2)环境质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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