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对外受理业务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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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对外受理业务的通告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规

3、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办200985号)等文件规定,我市设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下设第一直属、第二直属、宝安、龙岗、滨海、光明、坪山7个管理局,不再保留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各管理所,不再保留原市规划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自2009年11月23日(星期一)起正式对外受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受理范围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矿产及地名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请向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申请。具体业务受理分工如下:(一)市规划国土

4、委第一直属管理局受理罗湖、福田辖区的业务申请。(二)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受理南山辖区的业务申请。(三)市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受理盐田辖区以及龙岗辖区葵涌、大鹏和南澳三个街道办的业务申请。(四)市规划国土委宝安、龙岗、光明和坪山管理局分别受理各相应辖区的业务申请。二、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办公地址与联系电话(一)市规划国土委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邮编:518034联系电话:83788126(服务咨询)、82105846(综合业务办理咨询)、83949114(语音查询)、83788585(工作作风投诉),83949002(传真)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规划国土委业

5、务受理窗口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邮编:518035(二)第一直属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69号,邮编:518034联系电话: 83139024(咨询信访、综合业务咨询), 83139059(投诉)、83139160(传真)(三)第二直属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邮编:518052联系电话:26978997(咨询信访、投诉)、26978183(综合业务咨询)、26978413(综合业务咨询)、 26978462(传真) (四)宝安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30区前进一路293号,邮编:518101联系电话:27800137

6、(咨询信访)、27820114(综合业务咨询)、27820075(投诉)、27820117(传真)(五)龙岗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大厦,邮编:518172联系电话: 28918176(咨询信访、投诉)、28906009(综合业务咨询)、28918777(传真)(六)滨海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路10号,邮编:518081联系电话:25356043(咨询信访、综合业务咨询)、25251769(投诉)、25356213(传真)(七)光明管理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邮政编码:518132联系电话: 88219660(咨询信访)、88219662(综合

7、业务咨询)、88219832(投诉)、88219876(传真)(八)坪山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办红岭路01号,邮编:518122联系电话: 28825622(咨询信访、投诉)、28825822(综合业务咨询)、28820599(传真)三、其它事项(一)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属各分局、各管理所,原市规划局下属各分局自2009年11月19日(星期四)下午1800时起停止对外受理业务。(二)其它未尽事宜,请登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门户网站:查阅。特此通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WTO原则审视深圳法定图则制度改革深圳的法定图则制度来源于市场经济体制对城市规

8、划的冲击,在“要否实行”上是被动的,而在“怎样实行”方面体现了较大的主动性,实施4年来的经验和教训需要总结,而运用可以充当市场经济标尺的WTO原则对其进行审视,应该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法定图则制度的建立与运作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是法定图则制度的奠基石。1996年,深圳市人大针对城市规划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加强规划法制化的要求,参照香港经验的“法定图则”应运而生。1998年深圳市人大颁布实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成为法定图则制度的起点。条例确立了深圳城市规划的“三阶段五层次”规划体系,明确了法定图则作为城市规划控制实施的重点和核心环节,是市场条件下土地开发和建设管理的共同技术约束和行为规则。为了提高

9、这项规则的约束力,条例在规划制度的三个重要方面进行了突破,形成了法定图则制度的大框架:民主化的审批机构“深圳市规划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地区代表,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这是中国城市规划民主化决策的创先之举;以公共参与为核心的公开化审批程序;法定图则成果公示和实施的公共监督机制。虽然法定图则在技术上采用了近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内容,但其意义远远超出技术范畴。它在经过法定的制订程序后,实际上已不属于规划的技术性成果,也远远超出部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文本”的含义,而上升为政府管制土地开发和建设行为的法规,是城市规划作为政府政策的一项基础制度。 法定图则制度

10、覆盖编制、审查审批、公示、执行和修改全过程行为,由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组成的成套规则进行规范。条例是深圳城市规划的核心法,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完善的配套规则体系。在法律规章方面,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作为规划委员会行使职能的操作准则,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规定控制制订过程;在行政管理方面,提出深圳市法定图则操作规程用来规范管理行为;在技术管理方面,建立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以统一技术标准;在技术规范方面力求用“通则式规划”替代传统的“判例式规划”,通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城市建设密度分区规定实行硬性控制,同时以城市建设用地相容性规定保障规划实施的弹性;在技术操作方面,用

1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确立法定图则的编制操作单元等。这些规则大部分已颁布,有的正在草拟之中,也有的经过初步实施已列入修改日程。 法定图则的技术局限,由首次被列为规划法定手段的城市设计进行补充。法定图则初步实现了规划的法制化、公开化,但所控制的内容只能限定在用地性质、强度和公共设施等关键要素上,依然遗留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空间质量控制不力的问题。为此,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还做出了另一项突破性的举动,首次给“城市设计”赋予了法律上的定位,意在发挥城市设计工作的特点,把城市设计要素要求施加到开发管制和建设管理中,创造优美的城市空间环境。法定图则与城市设计,犹如左右两只手,一手“管住”建设行为,一手设

12、法“管好”建设效果。 法定图则制度运作后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实施近4年来,法定图则制度得到大力推行,规划编制和管理规范化程度迅速提高,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在法定图则制定方面,“标准规划分区”将全市域2020平方公里共划分为401个标准片区,每项图则包括一个或若干个片区,目前法定图则已批准实施28项,在编101项,新委托编制10项,覆盖片区近170个,覆盖面积达500多平方公里,其中特区内已实现了全覆盖,特区外的重点区镇中心基本覆盖;在审批操作方面,由于规划委员会的公务委员级别过高,难以保证规定的每季度一次会议,致使法定图则审批工作滞后,在运作两年多以后经人大同意将法定图则审批权授予下设的法定图

13、则委员会;在成果公示方面,已将批准的成果印制成册定点(规划展示厅)发售和网上(规划委员会网站)公布;在执行方面,对符合法定图则规定的开发申请加快了审批进度,而对调整和修改法定图则的申请实行分级审理,规范了审批行为,规划委员会否决了一大批影响城市功能合理性的开发要求;在监督实施方面,通过内部核查与公众举报甚至民事诉讼案件,发现并处理了编制、审查中的错漏和审批中的失误。 当然,作为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目前深圳法定图则制度的设计方案,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确定的,其中含有对自身前阶段市场体制运行的感知和对其他国家地区经验的借鉴,受历史阶段的局限,在执行中一定会有失误、欠缺和阻力,这项制度将

14、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呈现逐步完善的过程。WTO原则为我们发现法定图则制度的问题、探讨改进方向提供了较为现实的参照系。 以WTO原则对法定图则制度进行再认识 法定图则制度是规划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规划工作经历了从恢复、发展到逐步应对市场经济的渐进过程,其中的标志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借用国外分区法的技术做法,提出有关城市土地利用的指标要求,实现对土地的开发控制。和以往总平面式的详细规划相比,“控规”以其简洁、快速、利于政府对“七通一平”和土地批租的“操作”而迅速普及,适应了体制改革与城市快速发展初期的城市建设和开发控制需要。深圳也是最早尝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特别在90年代开始的房地产业大发展中大面积应用,基本满足了同期城市快速扩张对规划的基本要求。但几年后控规在深圳的实施效果很快暴露了规划“简化”的弊端,而其内部化操作性质特别是实施中不受监督的修改程序,受到越来越关注利益公平的市场各方对城市规划的广泛质疑。可以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面对市场经济进行相应改革的“第一反应”,适应的是城市的“市场化开发”,无法面对“市场公平”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的问题,再一次证明单纯的技术理性改革无法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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