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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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等规定、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包括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2、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发包,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低价中标的方式。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技术复杂程度,自主确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评标,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第六条 在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控制线的报价进行重点评审和询问。第七条 控制线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分部分项报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平均值

3、或措施项目报价平均值(超过4家去掉一个最高价平均;超过7家投标,去掉两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的96%(此值也可依照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作为评标控制线。第三章 最低价中标法第八条 最低价中标法是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将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方法。第九条 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工期不超过9个月、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00万元的下列工程:(一)厂区、生活区内的道路、管网(水、暖、电、煤气、天然气等);(二)土石方工程;(三)市政道路、管线的铺设和园林

4、绿化工程;(四)5层(含5层)以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混合结构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框架、排架结构、钢结构房屋建筑。第十条 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满足工程建设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评审。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剔除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2、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3、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三)确定承诺投标报价不低于本企业个别成本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

5、人为中标人。第四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十一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方法。第十二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十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一)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满足工程建设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审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合格与不合格: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一起按废标处理。按技术标得分筛选:当工程施工组织存在一定难度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

6、法,确定技术标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分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二)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剔除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2、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3、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4、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包括主要分项及单价的一致性以及实体消耗的合理性,分部分项单价、主要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对于低于控制线或同一项目下是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5、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一致性情况进行评审;6、对需要澄清

7、、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7、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做出是否符合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评判。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项的费用和被评委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6%),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8、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次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依此类推。(三)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第五章 综合评估法第一节 通用规定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一般应

8、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第十六条 技术标部分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部署及平面布置;(二)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三)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业绩和资历;(七)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计划;(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及所达到的效果。第十七条 商务标中投标报价的评审包括总报价、分部分项报价、措施项目报价和规费、税金等部分。其中,总报价分值权重不超过投标报价的40%,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分值权

9、重不低于投标报价的50%,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一般占投标报价的5%-10%。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报价评审时,各分部分项分值按照该分项合价的平均值(超过7家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占全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用平均值(超过7家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平均)的比重进行分配。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应当遵守下列评分方法和评分原则: (一)评分方法1、各单项评审因素依据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评分。单项评审因素得分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计算。2、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总分p=k1p1+k2p2+k3p3 +-kipip为总得分;pi为单项评审因素得分,ki为pi

10、对应的权数取值.(二)评分原则1、评标应当严格按评标办法进行;2、企业信誉评分时,在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提出企业或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高就得分高的要求;3、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4、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5、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计分超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他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法评标,应遵循以下评审程序:(一)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剔除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

1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评分。通过阅审,将每份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各子项先进、合理性及存在问题写在评标计分表的对应拦目中,并根据具体的评分标准对各子项进行评分,记入评分计分表的相应栏目中。评标委员会对各子项评分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分。1、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对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分析。2、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评审。(1)计算各分部分项控制线;(2)对最低或低于控制线的综合单价,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详细评审、询问

12、;(3)认定低于成本的综合单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单价为合理最低综合单价。3、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评审。(1)计算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控制线;(2)对最低或低于控制线的措施项目报价,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详细评审、询问;(3)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报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为合理最低综合单价。4、废除投标总报价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5、对商务标投标报价部分进行评分(1)对各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分。每项经评审的合理最低综合单价得该项标准分,其他投标人填报的分项综合单价每再高出1%,减该项标准分35%的分值,减完为止。综合单价填报0、未填报或者经评委评审不能合理说明、补正或不能提供有效

13、、有说服力的证明的以及低于合理最低综合单价的,该项得0分。(2)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分。(3)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总报价得该项评分的标准分,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每再高于其1%减3-5分,减完为止。6、根据评分计分标准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得分记入评分计分表相应栏目。7、对企业信誉进行评分。包括企业和项目经理同类工程施工经历。8、确定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得分9、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第二节 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按

14、照合理低价优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项的费用和被评委认定低于成本的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8%),视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评分按下列规定执行。不低于控制线的5%且经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得该项标准分,其他投标人填报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每高出1%,减该项标准分3%-5%的分值,减完为止;每低1%,减该项标准分2%-3%的分值,减完为止。被认

15、定低于成本的得0分。第三节 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按照合理最低社会成本价优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估低平均投标价法适用于下列工程:(一)地上28层及以上高层建筑;(二)招标工程单项合同建筑面积超过40000平方米;(三)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四)设有3层及以上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五)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六)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公共建筑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第二十六条 对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评审时,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投标人综合单价报价中包含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0%(以工程所在地最新一期造价信息价格为准)的和综合单价低于控制线8%(此值也可依照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的综合单价应被认定低于成本。综合单价高于控制线12%,或在8%-12%之间被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为不正常报价的,在确定控制线时应被剔除。第二十七条 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评审时,报价低于控制线10%(此值可根据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的措施项目报价应被认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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