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大公坪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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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公坪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认真做好大公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该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公坪区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依据大公坪区总体规划,确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详见征收红线图)。二、征收补偿与安置:征收住宅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非住宅及“住改非”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在其

2、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临时过渡费、补偿形式选择奖励、时间奖励),不再另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2、产权调换: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地点:安置地点位于大公坪小区一号地块内临大公坪路南面第一排四栋6层建筑,第一排地块不足从南面第二排进行增补。安置房面积:安置房为期房,分90、125、150三种户型,由征收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修建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

3、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调换方式: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增购安置房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应允许增购,原则上增购一套安置房面积不得大于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2倍;增购2套及2套以上的,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20。增购面积价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安置房价格:安置房建成后,其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决定公布日期为估价时点进行评估确定。选房顺序:征收部门将所有的安置房进行统一分区编号后,以被征收人选定户型和签订征收协议及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在同一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安置顺序。过渡期限:被

4、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购房款结算: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过渡费暂按12个月支付)及奖金(奖金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时,结算差价。三、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支付两次搬家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300元/户补偿

5、;超出100的,超出部分按2元/增补;家用设施拆移补偿:电话200元/门,宽带移装200/台,有线电视200元/门,空调拆移200元/台,热水器拆移150/台。2、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由征收部门提供临时过渡安置用房的,则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含木质结构)及土楼房,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200元/月.户;100-200的,按300元月.户;200以上按400元月.户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混合结构住宅楼,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按300元/月.户

6、补偿;100-200的,按400元月.户;200以上按500元月.户进行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则按折旧后净值的5%另行补贴迁移费,搬迁造成局部损坏的,迁移费补贴比例视损坏程度予以确定。四、征收评估:1、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采取多数决定或抽签等方式确定有估价意向且符合法

7、律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抽签过程应进行公证。2、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安置房(期房)现值评估,均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日期为评估时点。3、评估标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4、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均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复核后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五、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确定:1、房屋权属划分:房屋权属按有产权房和无产权房区分征收补偿。有产权房为已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8、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100%给予补偿;无产权房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90%给予补偿(扣除办理合法建房手续、证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无产权房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征收下列房屋不予补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建筑。2、房屋用途划分:房屋使用性质按住宅、非住宅、住宅改非住宅(住改非)三类区分。非住宅房屋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住改非”房屋认定:被征收

9、人应出具经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的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凭证;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以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为依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出具纳税凭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住改非”用房,按住宅用房给予补偿。3、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征收范围内有产权房以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无产权房屋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六、补助和奖励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评估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上浮2%进行奖励。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查勘

10、后,一次性奖励一万元。3、在房屋评估价格公示期满后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公示期为7日),奖励1000元/户搬迁补助费。4、在房屋评估价格公示期满后第六日至第十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公示期为7日),奖励500元/户搬迁补助费。5、被征收人电话、电视、有线网络、自来水、电力移线、移机、上户及办理相关手续一律只收工本费。七、法律责任:1、被征收人对绥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11、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绥宁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绥宁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6、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在征收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不得享受补助和奖励。7、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

12、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相关规定:1、征收个人住宅,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具有本县常住居民城市户口,未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即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和集资合作建房,也未享受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家庭,以及被征收家庭在同一户籍上具有法定关系的同住人,已婚无其他住房,本人自愿申购保障住房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将原房屋钥匙和相关证件交给征收部门。同时被征收人还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未经征收部门同意,损坏原房结构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将从应付补偿款中抵扣进行赔偿。3、征收公告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抵押、租赁、工商税务登记、户籍迁入等审批手续;征收范围内涉及需要搬迁的通讯、网络、电力、水利、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产权部门自行负责。4、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九、附则: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最终解释由绥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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