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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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办法1 目的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履约、实现管理目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过程监督管理,降低劳务纠纷,落实好管理分工,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劳务分包管理水平和提高劳务分包方的素质,促进双方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对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定如下管理规定2 范围 公司基层单位及劳务分包商。3 引用文件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 管理内容4.1管理要求4.1.1公司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公司准入的劳务分包队伍并列入合格劳务分包商。凡未经

2、考评合格的劳务分包方,各基层单位严禁使用;以往与公司有过劳务纠纷诉讼,发生过农民工讨薪等极端群体事件的劳务队伍坚决不予使用。4.1.2选择的劳务分包方需具有合法正规资质,其营业执照范围应与劳务分包工程相对应,具备相应施工能力,不符合劳务分包范围的承包项目一律不得以劳务分包形式签订合同。4.1.3劳务分包项目计价方式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原则上不允许以零星用工方式计价。4.1.4劳务分包队伍准入考察、选用严格执行工程分包管理办法。4.1.5劳务分包定价要严格执行公司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招标定价,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4.1.6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外,劳务分包方要依据合同条款

3、中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内容向公司提交履约承诺书,在承诺书中亦要明确因劳务分包方和变动人员或因人员变动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工期、质量等问题并给用过单位造成损失,用工单位有权要求索赔,并交纳合同价款5%-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1.7在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各基层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允许劳务分包队伍进驻施工现场,一经发现追究基层单位责任人的责任。4.1.8劳务分包合同发生增项增量,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基层单位要提交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就增项部分重签合同。增项增量部分执行招标价格,招标中没有的按市场价下浮一定比例进行定价。4.2过程管理4.2.

4、1基层单位责任人是劳务分包方施工过程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做好各项管理制度交底及劳务分包方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务分包方的进场、施工作业、技术、质量、安全、防火、保卫等各项专业管理直至退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4.2.2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基层单位责任人要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合同内容交底,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因施工内容、约定条款不清出现随意给劳务队伍签认工程量和其他费用的问题。4.2.3劳务合同签订后,劳务队伍进场前基层单位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教育、安全教育、警示教育、4.2.4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后,劳务分包方必须

5、向基层单位提供加盖劳务分包方单位公章的劳务人员花名册(必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编号)、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上岗证复印件进行归档保存。4.2.5要加强劳务分包方考勤管理,做好考勤记录。进行作业人员与注册人员相符,人员变动要及时登记,全力推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单位每月按时向劳务分包方收集劳务施工人员月度考勤及已发放工资表(经过劳务人员签字并按手印),并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加盖公章。按月装订成册,保留原始凭证。4.2.6各主管部门按管理要求,加强对劳务分包方及基础单位劳务分包管理的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4.3劳务分包结算与劳务费

6、支付管理4.3.1劳务分包结算应按月或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劳务结束由基层单位组织分包单位进行编制,现场技术人员审核工程量,造价人员审核价款,基层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签后,经主管领导签认。4.3.2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每月5日前进行上月完成劳务费进度确认,要求“月结月清”,不得压量或超量办理,如实反映当前项目劳务成本。劳务费月度进行确认只作为成本核算及中间付款依据。劳务费月度进度确认资料禁止发给劳务分包单位。4.3.3劳务费进度确认或竣工结算书必须在业主批复月度进度报表或审批决算10日内完成,遇有争议较大的结算,基层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提出确凿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谈判结果),并提出切

7、实可行的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直接推给公司解决。4.3.4劳务费结算书必须有现场施工人签字,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基层单位盖章;分包负责人签字(签署“同意结算xxx元”或同意最终结算xxx元”并注明日期),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劳务分包结算书严禁代签或不签,更不得私自涂改。4.3.5劳务费结算依据(1)劳务分包合同(2)现场确认的劳务分包工程当月及累计已完成工程量(3)业主审批进度报表或业主审批决算书(4)基层单位确认的考勤、工资表、劳务分包结算说明(5)分包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单(6)基层单位及公司职能部室签认的进度质量、安全罚款;甲供材料领用单。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履行劳务结算手续(进度确认

8、手续)的一律不支付劳务费。4.3.6劳务费支付(1)劳务费原则上按月支付,基层单位根据资金回收、挂账情况,提出劳务费资金申请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未做月度结算劳务费原则上不予支付。(2)在劳务费支付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向基层单位提供上月度劳务人员签字盖章的工资发放表。劳务费支付后,基层单位要及时抽查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逾期不提交工资单复印件的,下月可停止支付劳务费。4.4临时性、突发性劳务分包项目管理4.4.1基层单位遇有临时性、突发性劳务分包任务时,要及时提出劳务分包项目单价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属原劳务分包增项,可签订补充协议,新项目需另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9、4.4.2基层单位在组织劳务分包施工的同时,应及时与业主办理施工项目的签订手续,追加合同价款或新签合同。4.5管理职责4.5.1基层单位(1)劳务分包管理的主管单位,是劳务分包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负责人。(2)负责制定各阶段劳务用工计划,参加劳务分包企业及拟进驻劳务队伍的考察审定工作,参与劳务招标文件编制、劳务分包合同起草。(3)进行劳务分包成本预测,制定基层单位层级项目预期劳务费成本控制目标。(4)代表公司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甲方条款,负责对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与离场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实名制管理、日常考勤、劳务工资支付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劳务分包方考核定级,劳务进度确认与结

10、算管理、劳务人员工伤等有关事项调查分析意见等。 (5)应上报报表a、各施工阶段劳务用工计划表,施工前五日上报工程部。b、劳务分包确认单或定标报告,进场前10日内上报成本合约部。c、按周统计施工人数,每周五前将统计报表上报工程部。d、每月5日前劳务进度确认报表上报成本合约部(一式两份).(6)应建立的台账 a、劳务分包合同台账 b、劳务人员花名册台账 c、劳务人员情况统计表 d、劳务分包进度确认/劳务结算、付款台账(7)应保存的原始凭证 a、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进度确认劳务结算书,按年度编号归类存档。 b、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c、劳务分包企业缴纳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等。 d、

11、劳务人员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表。 e、劳务方准入考察表,派驻项目经理级管理人员备案表。4.5.2职能部室(1)工程部:负责掌握施工进度情况,对劳务分包过程中施工工期、质量等监督检查,审核按月结算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组织纠纷事件的处理。检查基层单位用工情况统计、劳务人员台账建立及原始凭证保管。(2)成本合约部:组织劳务分包商准入考察,评定合格分包商,审核分包形式及分包价格,审核月度进度确认及分包结算,组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事件法律支持。(3)、安全部:负责劳务队伍进场前安全教育情况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审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及劳务队伍的

12、治安、消防、交通检查,劳务人员过程事故处理。(4)、财务部:负责办理劳务费挂账和支付审批手续,对税费调整等方面进行专业解释和指导。4.6考核4.6.1基层单位未提出劳务分包申请,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擅自让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责令停止使用;所发生费用不予结算;并予以基层单位5000元以下处罚。4.6.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务进度确认,每未办一项予以基层单位200元处罚;未按时办理竣工劳务费结算的,每超时办一项予以基层单位500元处罚。4.6.3未进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令劳务分包单位停工整顿。予以基层单位5000元以下处罚;原始资料丢失的予以责任人500元以下处罚。4.6.4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用工单位的规定,视情节严重对分包单位予以5000-10000元罚款。4.6.5对随意签订工程量、其他费用及在劳务分包队伍出具的任何资料上签认意见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除按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外,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7附则 4.7.1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4.7.2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4.8附表1、劳务管理工作流程表2、劳务用工计划表3、劳务分包确认单4、劳务进度确认报表5、劳务分包合同台账6、劳务人员花名册台账7、劳务人员情况统计表8、劳务人员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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