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丰田诉吉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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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 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讲人 张尧瑞小组成员 顾睿张亚韩宁叶子涵任瑞瑶刘奇超张尧瑞 2012 3 13 1 案情简介 2 2003年 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并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浙江省吉利汽车等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日本丰田汽车公司起诉称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 简称丰田图形商标 丰田 商标 和 TOYOTA 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 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 以下简称美日图形商标 和 丰田 TOYOTA 商标的汽车产

2、品 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 轮胎 方向盘 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 美日汽车丰田动力 丰田8A发动机 技术参数 TOYOTA8A 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3 案情简介 被告之一吉利汽车公司辩称 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 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 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 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 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 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 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

3、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 质量 外观 品牌等主要因素 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事实上 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 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吉利汽车公司认为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一被告亚辰伟业中心也辩称 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 案件审判 一 案件事实 1 注册时间及应用领域 丰田株式会社于1937年8月27日在日本注册成立 以经营汽车制造为主 1980年1月20日 其在中

4、国经核准注册了 TOYOTA 两种不同字体的文字商标 1989年12月10日 其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 丰田 文字商标 1990年3月10日 其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丰田图形商标 核准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 汽车及其部件 车辆轮胎 丰田株式会社在其制造的各款型汽车的车头 车尾等处均镶嵌有丰田图形标志 美日文字和图形商标于1996年5月7日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核定使用商品为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 汽车 摩托车 被告吉利公司前身之一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MR6370A型美日汽车的车头正面 车尾 方向盘和车轮轴外面均镶嵌有美日图形商标 5 案件审判

5、 2 标志组成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 内部为一横向椭圆与纵向椭圆的组合 呈 TOYOTA 的第一个字母 T 形 内部线条比外部线条粗重 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涉案美日图形商标外部为椭圆型 内部中间为一条横向弧线 四条纵向弧线 内外部线条粗细相同 颜色为单一金属色 6 案件审判 二 审判结果中国和日本同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成员国 依据该公约的规定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 实用新型 工业外观设计 商标 服务商标 商号 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因此 本案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在日本注册成立的公司 可以请求依据中国法律保护其合法取得的商标权及制止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针对其的不正

6、当竞争行为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 丰田 及 TOYOTA 文字商标在中国经核准予以注册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作为上述注册商标权人 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提出的被告吉利公司 亚辰伟业中心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其要求被告吉利公司 亚辰伟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其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因缺乏必要性 法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 一 项 第 五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7、 第二条第二款 第九条第一款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 日本 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360元 由 日本 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负担 7 小组评析 一 本案争议焦点1 吉利公司使用涉案美日图形商标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 丰田 及 TOYOTA 文字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8 小组评析 二 问题解析 一 关于被告吉利公司在涉案美日汽车上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是否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近似 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丰田

8、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问题 1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 商标近似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其文字的字形 读音 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 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或者其立体形状 颜色组合近似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9 小组评析 本案中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

9、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比对 二者外部轮廓虽同为椭圆型 但前者椭圆型内部由三条弧线组成 内部线条粗重 外部线条轻细 内部横 纵两个椭圆造型突出 整体结构简约 后者椭圆型内部由五条弧线组成 内外部线条粗细一致 且内外部线条组合呈 美 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M 与汉字 日 的艺术变形 整体结构相对复杂 将二者进行隔离观察比对 凭借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该两个图形商标主要部分的线条结构也明显不同 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 10 小组评析 2 如何判断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所谓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

10、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本案中 汽车属高价位商品 消费者对于所购买或所使用的汽车的品牌 性能 价格 制造厂商 一般都要进行较为仔细的了解 购买前会在相同或不同档次的汽车品牌之间进行充分的比对和反复的选择 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 购买后通过对汽车的使用 保养 维修等 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该汽车品牌和制造厂商的认识和了解 并能够持续关注该品牌汽车的后续系列品牌的产品 上述经营者往往对所经营的汽车品牌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和较高水平的认识 并能够对不同品牌的汽车产品和制造厂商加以区别 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11 小组评析 实践中 因丰田株式会社对丰田图形商标较长时间的使用及其对该商标所标识的

11、汽车产品所采取的有效的市场经营行为 使得丰田图形商标作为丰田汽车的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但是对于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来说 由于对涉案汽车产品的外在形状 配置 性能和是否源自中国本土 外国或合资企业等主要方面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和认知水平 并由于两个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 内涵 价格差别明显 因此 不会对美日图形商标所标识的美日汽车的来源产生误认 或者认为其与丰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丰田汽车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12 小组评析 二 关于是否认定原告丰田株式会社的丰田图形商标 丰田 及 TOYOTA 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对驰名商标予

12、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就本案而言 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因为被告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汽车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误导相关公众 以及该商标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近似 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

13、名为前提 因此 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对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 原告关于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13 小组评析 三 综上 结合汽车产品的特点 汽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 涉案丰田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比对丰田图形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上述图形商标所标识的汽车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 可以综合判断出被告吉利公司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 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 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4 警惕侵权 VS 15 警惕侵权 16 谢谢观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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