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商业名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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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 一 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商业名称又称字号 商号 厂商名称 企业名称等 我国立法则认为商业名称与商号 字号略有差别 如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的 商号 是指企业名称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商业名称是商业主体于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 署名 委托授权 与他人交易的名称 一般要求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1 二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一 使用商业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凡自然人或公司 均可以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使用期商业名称来表示其营业的统一性 独立性和继续性 二 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商业名称 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进行商业登记和在营

2、业时为法律行为 用以署名 标示其商事主体本身的名称 三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 表彰自己的形象而设立商业名称具有一定的价值 在商事流转和竞争中 它表明一定的商业信誉和资产额 2 三 商业名称与商标商标 商标是指在商品经营或服务经营活动中 用来表明 证明 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身份的标识 根据我国 商标法 的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 图形 字母 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 商标是用来表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 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而商号则是用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

3、的 是营业主体本身的标志 2 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 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结合 甚至是三维标志 而商号只能采用文字形式 3 尽管商号与商标可以相互转化 但商号的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同 商标一经注册核准就在全国范围受法律保护 而商号仅在商人注册登记的区域范围内受到保护 3 四 商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我国 商标法 对其拥有的商标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 自行使用商标的权利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等等 而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的权利 具体而言 是指商

4、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区域内依法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它包括商号专有使用权 商号转让权 商号许可权等权利 1 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权的产生的依据是 民法通则 商标法 及其 实施条例 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比较完整和规范 而商号权的保护则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 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 产品质量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名称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当中 4 2 二者具有不同的识别功能从商标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 商标的作用是将一个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 而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 则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区别开

5、来 所以商标权的实现大多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上 商号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上 但必须依赖于生产经营该商品的厂商或服务提供商 3 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商标注册和企事业登记注册是二者权利产生的根源和法定程序 但取得权利的具体程序不同 二者的注册机构均是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但却分属不同的注册系统 注册审查方式不同 商标注册由专门的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 经实质性审查后公告授权 商号实行分级注册制 分别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单独注册 5 4 地域效力不同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地域效力不同 二者虽然原则上在注册登记国都有效力 但商号权的效力范围远远小于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一经登记注册

6、即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排他效力 而商号权只有在其所在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 5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期限性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商号权不具有期限性 一般情况下 经过登记的企业名称 其商号权的存续期限于企业注销登记时终止 但如果企业在注销前将其商号转让于其他商事主体拥有和使用的 则该商号权为受让主体所有而继续存在 特别是对于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号 如企业因改制而将其商号作价让与其他主体时 其他主体即可继续享有

7、商号权 而对于因实际使用而产生较高知名度的商号 则商号权因主体商誉权的丧失而终止 6 一个企业可以享有多个商标权 但一般情况下只拥有使用一个商号权 商号权可以登记注册成为商标权 6 第二节商业名称的选用 各国商事法律大都规定 商事主体应以其商业名称从事营业活动 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考虑 法律规定应当追求这样一个效果 保证商业名称和交易主体的一致性 使他人易于了解该商业名称的来历 经营范围 承担现任的方式等等 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一 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凡是采取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 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或与营业内容相一致 凡是采用商业名称真实主义的国家 为了保证商事主体经营

8、带来的商誉的传承 往往还有一项原则 即 商号连续原则 即当一个人如果购买或继承某个商事主体的业务 或者根据租赁契约经营他人的业务 他可以在原来业主或其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 继续保留和沿用原来的商业名称 二 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商事主体选用何种名称作为商业名称 原则上法律不作限制 7 根据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对商业名称的选用有以下限制 第一 商事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商业名称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商业主体的商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第二 商事主体不得使用以下名称 1 有损于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 3 各国国家 地区 的名称 4 国际组织的名

9、称 5 政党名称 党政军机关名称 群众组织名称 社会团体名称 部队番号 6 以汉语拼音字母 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数字组成的名称 7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8 三商事设立分支机构 商事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商业名称中使用 总 字的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 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 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的商事主体的名称 缀 分公司 分厂 分店 等字样 并应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 可以从略 3 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 应当使用独立的名称 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中的字号 4 能够独立

10、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 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四联营商事主体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 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名称 联营商事主体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 联营 或者 联合 字样 9 第三节商业名称的登记 一 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 一 商业名称创设登记商事主体创业时商业名称的登记 二 商业名称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在营业继续中 变更原登记商业名称的全部或一部分 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商业名称转让登记商业名称经登记后 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 这种专有使用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 进行商业名称的转让时 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10

11、 四 商业名称废止登记当商事主体终止营业而废止商业名称的使用时 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 商业名称撤销登记某些法定事由发生 主管机关可依职权撤销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 此时商业名称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主管机关应当将其一并撤销 二 我国的商业名称登记程序我国实行强制登记制度 商业名称的登记程序因商事主体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 11 一 国内商业名称的核准程序根据我国的企业立法 商业名称作为企业登记中的法定事项 不可缺少 与企业登记同时进行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名称的核定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合同 章程批准前 预先单独申请商

12、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商业名称登记注册时 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以及投资者所在国 地区 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12 三 外国商业名称的核准程序外国企业商业名称登记应向国家工商局申请 由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 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 经核准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 外国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中 外文两文本 2 我国企业所在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初步审查 通过初审的应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6个月 在此期间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应予

13、核准登记注册 商业名称的保留期为5年 登记机关批准后发给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企业登记后需变更或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 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13 三 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商业名称一经登记 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 从而发生排他效力和得到法律救济的效力 一 排他效力所谓排他效力 即商业名称一经登记 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 二 救济效力救济效力 商业名称因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 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在同一营业时 构成对该商业名称专用使用权的侵犯 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者停止使用 如造

14、成损失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4 第四节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保护商业名称 就是保护依附于商业名称上的信誉 法律为了保护商业名称所具有的这种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特别赋予商业名称以专有使用的权利 称其为商业名称权 法律对商业名称的保护 主要通过这种赋予专有权的方式实现 15 一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将商业名称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对待 但作为为绝对权的性质 则学理上一向存有争议 主要分歧在于把商业名称权称为人格权 财产权 抑或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一 人格权说人格权说认为 商业名称权为人格权的一种 二 财产权说商业名称在登记之后由商事主体取得专有使用权 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 继承 而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 是不能作

15、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 三 折衷说折衷说 也是上前的通说 该说认为 商业名称权 一方面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 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和继承 它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性 16 二 商业名称权的限制 一 商业名称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或被限制在特定的县 市范围 或限定于特定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 二 商业名称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对商业名称权转让的限制又可分为两个不同立法模式 1 不得单独转让商业名称可以与营业一同转让 但不得单独转让 2 可单独转让我国采用的是不得单独转让主义 即商业名称的转让 必须与商事主体本身一起转让 17 三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模式 一 适用民法进行保护在大陆法系国家

16、采用民法对商业名称进行保护是其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 对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也大都城采用民法加以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法人的商业名称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此处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法人的组织 个体与合伙 但我们认为在原则上亦应适用 二 适用专门的立法一般而言 仅仅适用民法条款对商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是不够的 我国在适用民法通则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商业名称权进行保护外 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商业名称的专项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其中对商业名称的争议与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18 对权利人的救济手段来讲 一般包括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 1 民事救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侵害商业名称的民事救济主要包括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2 行政救济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侵害商业名称权的行政救济 主要由行政机关对它进行罚款 警告 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 四 商业名称的国际保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以后 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 世界范围的统一市场逐步形成 对于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也需要从一国或一地区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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