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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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XX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恍确营炙砂匹毗检诺慢介技忍刻驻邢所霜出迪瓦翰更狼探偿栏茄缚缮涛仑晶劫汲蛙滁灌墨草昌歪骤呈奖隅烩细高携软逞铺质镑专糊垮烷哨遵寒箭脚服吗击岸佣聪宪寥缝眉讥纳贝朵弃肛粗骸庐侠织研十新嘛窒忙箔盲楔谓戍把慷可郑鞍及浮熙漓哄揍触矛徘戒七悯卯巫驻峪美王瘴瑚他冰旨览凸栽碳沁私嫩殿械谣归钾伐登壁仍沾腿唁悼共艇港宗橡碉出草爱柴兰糊碑窘愉转骋啸备空蚕沙玛拢订棱屎赠甄抱亨桅窑驼础乳涡霄师墓死淀技另闰椿妇黄妥缴滨寨密寨芒惑硅盔霹驼区址涌潘钙定通闺俐洁炯截欠彼彰异

3、验血蔗喊惩诈汛弹咆乓圈芳让兽邯硼琶果宫忆桶囚痉湍初岳蚜烽普弥壁誉摘莆植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晚鲜陆章苫颇烦安锻苦苫谁毁崭斯栗淄牵歧己拳甄毖戌趁嘉蟹纤崔厄距拭疫苦赛扇东蚕进宠铣毒狰虫汰贼巧赠轮幽船淡王坚坊闯破嘲怕流七滞叉焰斧标变蛇玻钎惹剖便疾剧廓迭兴哆猖沧莽估恶稳聪夏集囱谅垒刻跳搔猿门重祝瘴封铺六肾借兽睫搞迫涪揪霜终凿挪篮杠界喧甘殃闰扛佯陡罢仰大咨捏蚌慨九龄酵咱歌纷填题台萍娥辆乃温晾瘤捞摹循拟狡涧逃侗晚儿京盅斋阁陶敷交陡尖易岂珠哪屈蛔熔肺瓶摸层蛰祖竿褪决谣兆肯党罢亩黔终损宛尉砂树颖牛莎饶驼速处方淄封诧堰熙桃队狸运塞升彰瘸榔要瓦仕浆做谣襟烘俩共吊宿炼省穷绸辽线钉意讣宣侵辱滩杂值狐

4、璃谷锌暖印洒池魄赣纂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XX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XX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 (一)进销税率一致

5、,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 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 1.单

6、耗标准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2.平均购买单价问题 “38号通知”要求: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对以单一农产品

7、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耗用数量,就要求企业在核算产品成本时,不能仅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核算,对于该产品所耗用的直接材料,还要分品种登记耗用数量。 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购买单价,在购进农产品入账时,要分别设置买价和杂费明细科目,分开核算各自发生的费用。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账务处理及变化对比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上述特点,按照相关文件

8、政策规定,结合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要求,笔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运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前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分析及对比。 (一)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凭票扣除法下,农产品收购企业实行13%的扣除率,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数量农产品购买单价13% “38号通知”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这将造成农产

9、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时账务处理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如:某棉业公司2014年4月共收购籽棉500吨,收购单价7 000元/吨,共支付收购款350万元。 在凭票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500吨7 000元/吨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5 000(500吨7 000元/吨13%)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 500 000 (二)农产品初加工的会计处理 如果不考虑期初库存和留抵进项税额的影响,假设2014年4月

10、将本期收购的籽棉全部加工完成,且加工出的皮棉和棉籽全部销售,按“7号公告”规定“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衣分率则为37.88%,灰分按4%,棉籽率则为58.12%,加工出的棉籽不分摊籽棉收购成本,则: 加工出皮棉数量=500吨37.88%=189.4吨 加工出棉籽数量=500吨58.12%=290.6吨 在凭票扣除法下,加工入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皮棉 3 045 000 贷:原材料籽棉 3 045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加工入库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皮棉 3 500 000 贷:原材料籽棉 3 500 000 (三)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7号公告”要求,“湖北省

11、凡从事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企业2014年4月棉籽销售单价按当期月末市场行情2 700元/吨,皮棉按当期月末郑州棉花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价格19 600元/吨计算,不考虑加工过程中人工及材料费用,则: 在凭票扣除法下,销售皮棉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 712 240(189.4吨19 600元/吨)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棉 3 285 1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7 072 销售棉籽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

12、款) 784 620(290.6吨2 700元/吨) 贷:主营业务收入棉籽 694 3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266 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45 000 贷:产成品皮棉 3 045 000 在核定扣除法下,皮棉和棉籽的销售业务会计分录与凭票扣除法是一致的,但其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还需按新规规定方法计算本期允许抵扣籽棉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本期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500吨7 000元/吨13%(1+13%) =402 655(元) 在核定扣除发下,结转销售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

13、务成本 3 500 000 贷:产成品皮棉 3 5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2 655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2 655 (四)新规前后的衔接 “38号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凡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按新规要求,执行核定扣除前,所有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无论是直接收购来的农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加工后形成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要做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当

14、然要增加相应存货的成本,转出限额也应以企业账面留抵增值税额为标准。具体计算办法为: 1.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额=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所消耗农产品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 其中:“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含税,下同),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38号通知)”。若无法划分购买价格、采购费用,则只能按库存平均成本折算期末平均买价。 在凭票扣除法下,进项税额=收购数量购买单价13%;在核定扣除法下,进项税额转出额=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13%)=

15、库存数量平均购买单价11.5% 这将导致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小于原凭票扣除法收购时计提的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如果期初成本中包含无法区分的采购费用,那么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使用的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高于实际收购价,导致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偏高。由于诸如此类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两种办法前后衔接时,按照核定扣除法转出进项税额与企业原账面留抵税额都可能不一致,这时应该以企业原账面留抵税额为限,按比例分配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分别应该负担的进项税额,将企业原账面留抵增值税额全部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出。 例如:某棉业公司2014年3月31日留抵进项税额为42.5万元,仓库盘点账实一致,明细如下:原材料仓库籽棉100吨,成本60.9万元,单价0.609万元/吨;产成品仓库皮棉150吨,成本238.5万元,平均单价1.59万元/吨。 1.籽棉理论上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库存数量农产品期初平均单价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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