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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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 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10m5002多层居住建筑

2、10mH28m8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1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20003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601.0H1.1H注: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 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 表(三)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0.7H0.8H450.6H0.7H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为6米。以相

3、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 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四)控制: 表(四)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30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30600.9H(最窄处)1.0H(最窄处)60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建筑之夹角。 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建筑山墙间距按表(五)控制 表(五)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低层6m8m多层8m10m注:山墙有窗户的,其间距适当增加。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

4、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制: 表(六)方位间距类区间距方位I类地区II类地区045H45H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

5、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

6、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六)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六章 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

7、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七)间距类区间距类区间距方位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离界距离(M)最小距离(M)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5L33多层0.5L66高层S-12149次要朝向低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6.56.5II类地区主要朝向低层0.6L55多层0.6L88高层S-121712次要朝向低层4按消防

8、间距控制多层5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9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L=Max(H,S)(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 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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