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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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CGF 517.3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517.32010出租汽车计价器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2、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5517517.3分类名称工业生产资料计量器具出租汽车计价器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00020004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JJG5172009 出租汽车计价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被抽查样品销往地运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出租汽车运营收费标准。5 抽样5.1抽样型号或规格按JJG5172

3、009出租汽车计价器设计制造的所有型号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5.2.1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每个企业只抽一个型号的产品。若企业只有一个型号的产品满足抽样基数的要求,则抽取该型号的产品;若企业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型号的产品满足抽样基数的要求,则首先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此次抽查的产品型号,然后针对该型号的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抽样人员除抽取样品外,还必须要求被抽查企业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并带回承检单位:(1)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正副文本;(2)被抽样品销往地区运价管理部

4、门批准的出租车运营价格的有关文件或被抽样品的编程表;(3)被抽查型号样品的企业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清单;(4)被抽查型号样品的专用参数设置器及设置方法文件。 5.2.2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少于10台。5.2.3抽样数量抽取样品数2台。其中出厂编号小的1台为检验样品。出厂编号大的1台为备用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5.3样品处置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近期的产品,样品要求组件和附件齐全

5、,被抽查样品必须带有被抽查单位的合格证。抽样人员要使被抽查样品签封严密、牢固,使其不易被启封、调换。5.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被抽查企业必须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全。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6 检验要求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JJG517-2009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

6、aB类b1结构JJG517-20096.1.5强制性A.22显示屏JJG517-2009强制性A.43量程及分辨力JJG517-2009强制性A.54K值显示和调整功能JJG517-2009强制性A.6.15时钟自校功能JJG517-2009强制性A.6.26程序设计的基本原则JJG517-2009强制性A.77计程误差JJG517-2009强制性A.98计时误差JJG517-2009强制性A.109切换速度误差JJG517-2009强制性A.1110电压上下限值变化JJG517-2009强制性A.15.111电源线极性反接JJG517-2009强制性A.15.212温度JJG517-2009

7、强制性A.16.11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JJG517-2009强制性A.17.114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JJG517-2009强制性A.17.215静电放电抗扰度JJG517-2009强制性A.17.316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JJG517-2009强制性A.17.4.117除电源线外的导线的电瞬态传导JJG517-2009强制性A.17.4.2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6.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

8、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6.2.2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或意外事故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说明,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项要能复现。7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8.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8.3 不进行复检情况:当检验样品的结构、计程误差、计时误差不合格时,不进行复检。9 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于宝良)、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钱大鼎)。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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