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7635738 上传时间:2020-04-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7.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本管理)刍议公司资本原则(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刍议公司资本原则顾颖【内容提要】公司资本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也是补救市场失灵、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后盾。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了传统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但从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来看,明显向交易安全倾斜,在很大程度上有侵蚀经济效率之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尤其从现代经济快捷、效率的内在要求来看,我国公司资本原则有待改革与完善。【关 键 词】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基本价值取向改革一、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公司以资本为“生钱”的基础,资本既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对债权人的基本担保,又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的基础和表现形式。在现代公司制度里,它已不单纯是投资者

2、自己应当考虑的问题,各国公司法无不对它加以关注。这是因为随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公司资本已是影响公司相对人的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并同时成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因此不存在资本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

3、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同时也是补救市场失灵、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后盾。公司的自身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市场失灵问题,但也衍生出新的市场失灵。这是因为公司的资合性内蕴了公司行为和投资者行为在法律责任界定上不同于特定个体财产与法律责任的联结机制。公司的人合性伴生了所有人和管理人利益目标上的冲突与协调,从而滋生公司对外行为和决策的复杂化。公司的资合性及人合性又促成了规模化趋势,这不但使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有了质的区别,且作为社会利益或公共物品维护者的政府也不得不另眼视之。新的市场失灵不仅

4、丰富地体现于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之中,而且呈现出新特征:1.更大的隐蔽性。2.较为特殊的表现形式交易后失灵。3.社会影响大。(1)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1)因此,新的市场失灵需要新的制约来约束这种可能失灵及其负面效应。此外,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往往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典型的表现有虚报注册资本、公司设立人未实际履行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等。基于公司发展带来的新的市场失灵以及机会主义行为,高度确信政府干预在补救市场失灵、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上的积极作用的立法,将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额、资本三原则等等发展起来。二、公司资本原则的内容(一)

5、资本确定原则,又称资本法定原则,具体到实践层面,就是法定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合法的、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实际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资本确定原则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创,其思想渊源是19世纪民商分立的传统。商人、商行为、商事关系被作为一个较为特殊和独立的对象加以调整,以此区别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关系。通常而言,商事关系具有营利性、持续性、技术性等特点,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比较

6、大。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法律往往对商人、商行为、商事关系提出较高要求。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公司资本的特殊要求就是民商法律要求不同的体现之一。(2)蒋亚东、何俊昆、丁邦开等著:公司法律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2)该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以切实保障公司相对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因此这也是该原则的重要优势所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公司设立难度增加。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全部资本全部发行并由股东全额认购,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发展。2.极易造成资金闲置。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

7、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营运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的资本的闲置和浪费。3.公司增资手续繁琐。公司一旦成立,其资本便固定。若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资本数额较少,则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增加资本来扩张规模时又必须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综上,资本确定原则由于其自身特点,在现代社会已显露出其缺陷,日益受到英美法授权资本制度的挑战。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定,只需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资本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因为未认定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程序。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

8、法所创,并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与法定资本制相比,授权资本制具有以下优点:1.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极低。2.适时调整资本额度,避免资金闲置。3.公司增资手续简便。英美法系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的“放任”,是可以通过判例加以弥补的。如英美法系通过司法判例确认的“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资本充实”等原则都是对授权资本制的补充。因此,授权资本制并非如一般所认为的缺乏对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是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在事后进行。在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还产生了一种过渡类型折衷授权资本制。一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和股份两合公司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

9、,规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会最长为期5年的全权,在5年内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1/2的新股。其现行股份法则允许股东在认足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缴付应以现金支付的票面金额及其溢价1/4的金额、并缴清全部实物出资后,公司即可成立。日本于1950年修改商法时做出类似规定,即公司成立时,只要发行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数的1/4,由股东认足,并缴清股款及交付出资的实物,其余部分可由董事会视公司将来需要资金的情形,一次或分次发行,从而形成了“折衷授权资本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已不再严守公司资本确定原则,而是对其加以改造和放松限制,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既放松对公司资本的设立要求,又

10、可保证公司设立时实际拥有必要的资本,从而更能适应公司灵活经营的需要。(3)史际春、温烨、邓峰:公司和企业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3)(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表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

11、向外明示的公司资本的价值时,其偿债能力增强,对社会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实有财产价值大大低于公司资本价值时,必然使公司无法按照其所标示的价值承担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往往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就可能蚕食公司资本。为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各国公司法往往设定许多规范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在各国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一般有下面这些内容: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不复抽回其出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一般各国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价发行股份;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12、,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或将其收为质物;债务不得抵消,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公司股东个人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消,即使是无限公司的债务人,亦受这一规则的限制;股东和发起人承担连带认缴出资责任等。资本维持原则的特点有:1.主要发生在公司成立后的营运期间。公司设立时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金额,并不能保证其在存续期间不被减少。因此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公司营运期间。2.立法目的在于保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3.资本充实主要通过防止资本实质减少及防止公司滥分盈利两个

13、方面来实现。防止资本实质减少,是从消极的角度将公司已有的资本维持在过去既定的水平上,不使其不合理地减少;防止公司滥分盈利,则是从积极角度使公司在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能够实质上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维持原则在现代公司法上越来越重要。由于各国日益趋向授权资本制,因此公司在动态运作中保持资本就成了立法规制的核心。如英美法上的反欺诈性产权转让、对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控制、对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控制等等,都可以看作是这一原则的体现。(4)史际春、温烨、邓峰:公司和企业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4)(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这一原则使公司资

14、本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有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然,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上。日本商法认为,公司增资对债权人无害,所以对增资条件不作严格限制。德国股份公司法对增加资本作了严格限制,该法第192条第(2)项规定,有条件增加资本应限于以下目的:1.用于保证可兑换债券的债权人的兑换权和新股票认购权。2.用以准备多个企业的

15、合并。3.用于保证公司职工以支付现金为条件认购新股票的认购权,这些支付现金的要求涉及所有从公司获得分离盈利的职工。各国公司法对减少资本的条件无一例外地加以严格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甚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资本总额。三、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资本原则及其体现总的来讲,我国公司法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了传统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并有自己的特色。(一)我国公司法采用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和法定资本制,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认可资本制我国公司法严格规定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不得少

16、于法定最低限额。但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是否认足的问题上,则依据公司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同而对其适用不同的资本制。1、对有外商投资的公司使用折衷资本制由于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适用折衷资本制,这体现在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额的25%,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3年内缴清。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与外商合资兴建公司的,企业登记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下的,必须在营业执照发出的半年内悉数投放资金;登记资金在200-500万美元之间的,须在一年内悉数投放资金;登记资金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的,须在二年内悉数投放资金;登记资金在1000-2000万美元之间的,须在三年内悉数投放资金;登记资金在2000万美元之上的,投放资金期限将在个别评估后确定。企业到期如无法全部投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