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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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

2、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适时开展评估并做出调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3、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

4、;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5、。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七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

6、围、畜牧饲养量和各省份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

7、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各省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第十二条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分别报送本省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

8、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

9、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补贴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

10、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1、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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