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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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 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 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 按照国家 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 安徽 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皖人社发 2019 5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质量技术工程专业特点 制定本标准 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 计量 标

2、准化 特种设备安全 食品安全 检验检测等质量技术 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在皖工作已满 年以上 且在岗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 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不得申报评审本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符 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并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决贯 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热爱祖国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 作风端正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 年度考

3、核或任期考 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除应具备第二章 所列基本条件外 还应具备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理论水 平 工作能力 学历 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 第九条 申报技术员条件 一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 二 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 具有完成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4 三 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总 结或

4、技术报告 1 篇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 学历资历条件 助理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二 能力业绩条件 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专业技术知识 和实践经验 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一般性 技术工作 参与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 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总结 或技术报告 2 篇 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或学术刊物上 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1 篇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条件 一 学历资历条件 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 5 职业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 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 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3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 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 能力条件 1 掌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 识 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 作 解

6、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有一定的技术研 究能力 三 业绩条件 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 业资格后 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 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 1 项 或参 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 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 技术创新 技术改 造等项目 2 项 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 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规 程 施工工法等 1 项 且已颁布实施 或主持编制市级地方标 6 准 1 项 且已颁布实施 或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团

7、体标准 2 项 或主持编制企业产品标准 申报人应为本企业在职专业技术 人员 2 项 经自我公开声明并实施 2 年以后 且取得明显的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主持新建立 3 项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且取得明显 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参与编制市级地方标准 1 项且已颁布实施和主持新建立 1 项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 参与 1 项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 术鉴定工作 其结论 事故鉴定报告 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 位认可 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7 主持 1 项以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解决的检验检测 技术问题 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8、通过 对改进检验检 测技术 降低成本有明显效果 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 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 工程方案 设计文件 篇以 上 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成果形 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 学历资历条件 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7 1 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本专 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2 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 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 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 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 从事 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9、4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5 年 且取 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 5 年 5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 且 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满 5 年 二 能力条件 1 熟练掌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 术知识 有跟踪所从事专业科技发展趋势的能力 熟练运用专业 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 经验丰富 绩效明显 2 长期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能独立或参与 解决技术创新 专利 成果转化 技术推广 标准制定等应用领 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三 业绩条件 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后 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省部

10、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 1 项 须取得个人奖 励证书 下同 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 8 2 作为主要发明人 排名前 3 下同 取得所从事专业的 发明专利 2 项 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实用新型专 利 3 项 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 1 项或市厅级 2 项重点工程 含规划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 下同 重大科研 含 自然科学基金 科技重大专项 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科研项目等 下同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含新设备 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 艺的研制 开发及推广等 下同 建设或研究 且经第三方评价 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

11、鉴定 验收 4 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 重大科研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1 项 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 定 验收 5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规程 2 项 或作为第一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施工工法 4 项 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 主持新建立 3 项省级或 4 项市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规程 1 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和主持新 建立 2 项市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 8 作为主要完成人 承担 2 项较

12、大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 9 工作 其结论 事故鉴定报告 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 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四 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 文 2 篇 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 学术价值的学术 技术著作 1 部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并 标注 第十三条 派出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或扶贫工作累 计满 3 年以上 或在县级以下 不含县城 基层一线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可 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 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二条第 一 项至第 二 项所列条件外 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13、担任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 业资格后 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或三等奖 2 项 2 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 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2 项 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规程 1 项 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 主持研制新设备 新技术 新工艺 新品种或成果转化 技术推广项目 2 项 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 10 定 验收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所

14、从事专业相关的学 术论文 1 篇 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具有 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 技术著作 1 部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3 万 字并标注 第十四条 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 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以突破学历 任职年限要求申 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 破格申报人除应具备本标准第二章所 列基本条件 以及第三章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所列专业技术资格 应具备的能力 业绩成果要求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破格 申报工程师 一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获得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 1 项 二 在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 参加 完成 1

15、 项省级以上技术标准 规范 规程 的编制 并颁布实施 破格申报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越级破格 第四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 重点 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倡导科学精神 强化社会责任 坚守道德底线 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 历相匹配的要求 通过个人述职 考核测评 民意调查等方式全 11 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 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相 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 应在现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 相结合的方式

16、进行评价 考试合格后 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 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 能力 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 提出 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取得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转 岗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 1 年后 可转评质量技术监 督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其转岗前后任职资格时间可合并计算 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 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 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 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 业见习 1 年期满 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二 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 在质 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见习 1 年期满 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 从 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 程师 三 取得博士学位的 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12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申 报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同时符合本标准条件相应业绩条件其中 两项的 不得为同一项目 论文可酌减 1 篇 作为业绩成果的 项目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派出参加援派 扶贫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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