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四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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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阳贯辰置业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准则和企业基础要求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第三条 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以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总监的财务监督管理权限包括: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

2、纠正权、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核参与权、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编制、分析企业财务预算;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参与经营决策权,并做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核;监督企业财务支出,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的计算、缴纳国家各项税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六条 公司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 公司必须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加强内部审计作用,真正做到

3、防患于未然。第八条 财务核算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九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统筹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工作。第十条 公司设置会计机构,企业设置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负责协助公司负责人领导企业财务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的基本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的人名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公司基本要求。第五章 会计基础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内部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必须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及各

4、类物资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按月对各项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并定期对各项定额进行补充。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各类财务物资盘点制度,一般情况按季度、年度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账实核对、账账核对,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应履行报批手续,确保账、卡、物相符。第六章 流动资产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阜存款、在途资金、等。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具体见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

5、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购货款等。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第二十一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具体见物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一)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费、采购保管费和税金等计

6、价。(二) 建设单位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三) 自制的,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四)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五)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定或者合同、协定约定的价值计价。(六)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 ,按照市价计价。(七) 接收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第二十三条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第二十四条 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摊工程成本和管理费

7、用。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家之后,计入采购保管费和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七章 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以上,并且使用期

8、限超过两年的,也应该当作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一) 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二)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三) 租出固定资产。(四) 未使用固定资产。(五) 不需用固定资产。(六)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一)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二)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

9、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该、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四)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五) 融资注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集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六) 接收捐赠的,按照发票账目所列金额(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等计价。(七)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八)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九条 为建造固定

10、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第三十条 为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损毁,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损毁,其净值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一条 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第三十二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

11、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第三十三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实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体制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起,停止计提折旧。第三十五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支出,计入有关费用。维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

12、冲减有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一)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二) 企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第八章 无形资产、体验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

13、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一)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融计价。(二)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三)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取得的,按照实际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四) 接收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五)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六)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熟短

14、的原则确定。(二)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收益年限确定。(三)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或者收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第四十一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一)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构建成本的汇总损益利息等支出。(二

15、)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用内:应当有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总损益等。(三)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摊入管理费用。(四)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一)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建议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道;临时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二) 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收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第九章 负债第四十四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一)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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