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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快递业发展的国际经验快递业是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一项新兴产业,它以商务文件、小包裹为主要递送对象,以迅速、安全、高效、门到门、实时核查等为特征,建立了一套与传统邮政体系不同的运作模式。此后30多年中它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经济中增长最快的产业。2003年全球快递业的经营规模到达1300亿美元,对世界GDP的贡献达到640亿美元,是电器行业的2倍,造船业的1.5倍。同年全球快递业的直接从业人员达到了125万,超过了整个石化行业,而它所支持的就业的总的规模达到了265万。快递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通过调整和改革传统的邮政专营体制,放松行业管制,对非邮政企业开放市场,放宽使用特定
2、资源的限制,不断改善快递企业运行的体制和政策环境。 一、建立有利于快递业发展的体制环境 邮政业在几乎所有国家曾经都是政府垄断的行业,传统的邮政市场,不管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受到政府高度规范和监管的市场。各国快递业的发展都曾面临着与传统邮政体制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创新活动与政府垄断行业的冲突。多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为快递业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这些努力既包括各国政府自主的开放措施,也包括在双边、区域,甚至多边层面上的探索和推进。 (一)自主的开放措施 1、调整和缩小专营范围,扩大竞争空间 上个世纪60年代末第一家快递企业诞生之时,整个世界,包括市场经济体
3、制比较完善的美国,民用航空业和邮政业等主要经济部门的行政垄断氛围还很浓厚,快递业的发展面临很大的制约。如何处理新兴的快递业与传统邮政业的关系,是政府不容回避的问题。由于最初的快递业发源于美国,美国首先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美国政府通过放宽管制、调整专营权的办法为快递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70年代末美国先后在民用航空和邮政专营领域的改革取得突破。1978年美国取消了客运和货运航线运营和定价方面的限制。1979年经过长期的争论,美国邮政中止了对特别紧急信件(extremelyurgent letters)的专营权,这是美国邮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美国有目前世界上最庞大的公共邮政系统,从其建立的那天
4、起,美国邮政就享有国会赋予它的信件的专营权。虽然这种权利在历史上曾多次受到削弱,但始终没有动摇过。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新兴快递服务业的产生,以及现代经济社会对其服务不断增长的需要,这种权利迫切需要调整。美国私人速递法是1845年颁布的一部规范美国邮政竞争者行为的法律,它赋予美国邮政限制私人速递的权利,同时允许它在公众利益需要的时候,中止使用这种限制的权力。一百多年来这部法律经过若干次修订,至今仍然有效。60年代末私人快递业在美国出现的时候,美国邮政即宣布快递属于邮政专营范围,一方面威胁着要起诉那些侵犯专营的私人快递公司,另一方面于1973年成立了自己的快递服务企业(Express Mail)
5、,以分享利润丰厚的快递市场。由于自身无法有效满足市场快速增长的需要,1979年美国邮政根据私人速递法中止了对特别紧急的信件的专营权,允许私营快递服务商提供“次日达”(OvernightDelivery)的信件寄递服务,条件是这些信函的邮资不得低于3美元或两倍于一类邮件首重资费,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1986年美国邮政在举行公开听政和公众评议后,中止了国际邮件的专营权,私人速递服务商从此获得了经营国际速递业务的合法权利。 2、引入资费标准,开放增值服务市场 进入20世纪80年代,其他发达国家也面临着快递业发展空间的问题。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通过在邮政专营中引入和执行重量、资费两个标准的办法处理
6、这个问题。1983年以前澳大利亚的邮政专营范围只有重量限制(当时是500克以下的信函),1983年增加了10倍于标准邮资的资费限制。1987年新的邮政法颁布之前,新西兰的邮政专营范围是重量低于16盎司的信函(约450克),没有资费限制。1987年颁布的新的邮政法规定专营范围由两个标准界定,重量在500克以下,资费在1.75新元以下。1981年英国在原有重量限制基础上(350克)又引入了1英镑的邮资作为邮政专营的范围(相当于一类标准信件首重资费的4倍)。在设置专营的标准中引入价格标准,目的就是开放邮件寄递的增值服务。快递所提供的上门取件、限时递送、可追踪核查、送达签收等都是与传统邮政提供的寄递服
7、务不同的增值服务。这也就是为什么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邮政专营范围都设有重量和资费两个标准的原因。 3、实行政企分开的邮政体制,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 传统的邮政部门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既是规范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又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这种双重角色使邮政部门在做出有关行业的决策时,具有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能公正地对待市场其他主体的倾向,导致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成为影响快递业发展的一个重大的体制因素。因此对于快递企业来说,改革邮政政企合一的体制是塑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不可少的内容。在这方面各国邮政推进的很快,据万国邮联的不完全统计,全世界邮政进行企业化改革的已占190个成员的70%以上。 邮政企业实行公司
8、化后,建立独立监管部门的必要性变得更加突出。首先,邮政企业从传统邮政向商业化和履行普遍服务相结合的机制转变,使邮政企业有了自己的商业利益的追求,但处理不好,这种追求就可能以削弱普遍服务的质量为代价;其次,邮政企业向商业化方向转变,积极谋求进入某些新的高成长领域,这些领域往往是竞争性领域。由于其庞大的网络资源以及与政府部门之间传统的联系,邮政企业进入这些领域后通常会成为这些领域中一个有影响力,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是占主导地位的竞争者。如何保证邮政企业不滥用自己的这种地位,对市场竞争施加不公正的影响,是其他市场主体非常关注的问题。第三,邮政企业实行公司化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比如邮政
9、专营是否得到遵守等也成为保障市场开放秩序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是一些国家在推进邮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开放邮政市场进程中一项重要措施。较早进行邮政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瑞典、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都建立了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机制保障。为了避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垄断、权利过于集中导致的监管不当、设租寻租行为,万国邮联对独立的监管者提出以下标准:(1)决策时监管者只遵从具体的邮政的标准和有关竞争的法律;(2)监管者的决策不受政治的影响;(3)在做出监管决策时,监管者不接受
10、其他方的指示;(4)监管者不仅监管公共运营商,而且监管整个服务市场,所有运营商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5)监管者要以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做出决策,即决策过程对运营商和客户保持透明。 (二)双边自由贸易协议下的开放措施 目前在双边自由贸易协议中专门涉及快递业开放的并不多,美国与新加坡和智利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开创了这方面的先例。 2002年12月和2003年7月美国分别与智利和新加坡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议,这两个协议涉及多项开放服务领域的承诺,其中包含快递服务业。根据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分析,这两个协议实现了对美国快递企业来说几个非常重要的目标。第一,两个协议都承认快递业是一个独特的服务部门,对快递
11、业做出了宽泛的解释,并明确有关这类服务的承诺适用所有服务提供商;第二,在这两个协议中智利和新加坡在市场开放的水平和市场监管的透明度方面所做出的承诺,超过了他们各自在WTO服务贸易谈判中所承诺的水平。按照美国与智利达成的协议,双方将保持签订协议前快递业的市场准入水平,双方有义务对快递货物提供单独的、快速的清关程序。美国和新加坡达成的协议规定开放快递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服务部门,以提高新加坡快递服务部门的效率和速度。协议还纳入了限制国家服务提供商进行交叉补贴的规定。按照这项规定,新加坡邮政部门不得使用从政府专营业务获得的收入补贴与他人竞争的业务。 (三)区域市场开放措施 欧盟是世界上唯一将邮政市场开放
12、作为区域一体化内容的区域贸易集团。经过三年的酝酿,1997年欧盟决定以渐进的和可控制的方式开放邮政市场,并为此于当年12月15日和2002年6月通过了两个邮政改革法令法令。这两个法令要求成员逐步缩小邮政专营范围,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持普遍服务并建立适当的监管环境、建立普遍服务提供商的许可制度。通过实施这两个法令,欧盟成员的邮政专营范围已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重量低于或等于350克,价格低于或等于标准邮件5倍邮资的信函,降到了2003年开始实施的重量低于或等于100克,价格低于标准邮件3倍邮资的信函。2006年新的专营范围将进一步缩小到重量低于、等于50克,价格低于、等于标准邮件2.5倍邮资的信函
13、。 在界定邮政专营范围时,1997年的邮政法令明确规定,快递以及其他增值型的新型服务,与常规邮政服务完全不同,不是邮政普遍服务的组成部分,没有理由将其作为普遍服务提供商的专营领域。 除了不断缩小专营,扩大竞争范围,欧盟的这两个指令还做出了如下的规定:(1)对非专营领域实施许可制,许可程序须透明、非歧视、按比例并基于客观的标准;(2)用户和普遍服务提供商在透明和非歧视的条件下使用公共邮政网络;(3)禁止用专营业务收入补贴非专营业务;(4)普遍服务提供商的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分别建立独立账户;(5)建立全国邮政的独立监管机构,使之从法律上与邮政经营者分开。根据欧盟的法令,这些独立监管机构的作用是,
14、第一,专注于竞争不足的领域,比如专营领域;第二,界定真正的公共服务及相应的专营范围,以使邮资的费率能够支付提供普遍服务的成本;第三,确保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指控,比如:滥用国家的资助,掠夺性的定价行为和交叉补贴。 这些规定对欧盟成员的邮政改革方向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欧盟委员会曾经由于德国邮政利用专营业务的收入来补贴非专营业务的包裹业务,对其处以罚款。比利时和法国由于未能按照欧盟开放邮政市场的指令建立独立的邮政监管部门,欧盟已分别于2001年7月和2002年6月对上述国家提起正式的指控。另外,截止到2004年中,尚有15件针对欧盟成员邮政部门限制竞争的未决案件(见下表)。 针对欧盟成员邮政部门反竞争行为的案件 发起方 经营方 案件的性质 欧盟委员会 比利时邮政 非法国家补助 芬兰竞争机构 芬兰邮政 资费不透明 芬兰竞争机构 芬兰邮政 歧视性的准入 欧盟委员会 法国邮政 非法国家补助 欧盟委员会 法国邮政 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欧盟委员会 德国邮政 非法国家补助 欧盟委员会 德国邮政 非法国家补助 德国邮政电信机构 德国邮政 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德国邮政电信机构 德国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