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贸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增项、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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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黑龙江省自贸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增项、延续)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及所属自贸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 联系方式:申请资质内容及级别: 申请类型: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1、 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三)

2、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五)关于印发黑龙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建建20152号)(六)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十)燃气燃烧器具

3、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十一)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字2007250号)。二、审批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三、申请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黑龙江省自贸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四、法律责任(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

4、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三)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五、其他(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和现行变更程

5、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1. 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为 万元;2.企业主要人员共有 人,其中,(以下填写全部申请资质项) 资质具有 人(注册人员 人,职称人员 人,技术工人 人,燃气行业岗位人员 人),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 资质具有 人(注册人员 人,职称人员 人,技术工人 人,燃气行业岗位人员 人),且专业配备齐全、合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年龄均不超过60周岁; 3

6、. 技术负责人 (姓名) ,具有 执业资格,并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项目(填报所有技术负责及完成的项目)人: 项目名称: 规模指标: 完成单位资质类别及等级 ; 4.企业具有标准要求的厂房,地址为 ,面积为 平方米;(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5.企业自有 设备,符合标准要求且发票齐全;(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6.已按要求为本次参与申请资质的所有人员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新办需缴纳近一个月,增项需缴纳近三个月)7.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和质量保修等制度,具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需提供)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承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自贸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升级)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及所属自贸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证编号: 联系方式:申请资质内容及

8、级别: 申请类型: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2、 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三)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五)关于印发黑龙江建筑业

9、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黑建建20152号)(六)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53号)(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二、审批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三)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10、共服务平台及省建筑一体化平台中可查询)。三、申请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黑龙江省自贸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书。四、法律责任(一)经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申报材料无法核查、无法补正,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二)经核查,发现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三)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企业承担

11、全部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五、其他(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现行程序进行申报,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和现行变更程序,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书内容及本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所需要件等全部内容并符合要求,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

12、法律后果:1.企业净资产为 万元;2.技术负责人 (姓名) ,具有 执业资格,并具有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3.企业具有标准要求的厂房,地址为 ,面积 为 平方米;(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4.企业自有 设备,符合标准要求且发票齐全。(标准无要求的可不提供)5.企业近 年完成以下工程业绩,且工程质量合格:序号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技术指标单位数量合同价(万元)结算价格(万元)12 申请人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同时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得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任何资质许可事项。承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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