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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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解读稽查应对及税务筹划第一部分 税法的基本原理一、税法的渊源和自由裁量权(一) 税法的渊源1、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一部法律。2、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才可以制定颁布,其他部门无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法规。3、地方行政法规4、规章只有国务院的各部委才可以颁布。5、地方规章(二)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注:朱

2、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因为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二、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1、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征税权,相关机关和团体只是代表国家或被授权。2、国家是依据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3、征税的目的就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

3、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即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规效力优于税收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即是对该原则违背,从立法上来说是无效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该原则,上级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效力是最大的,如果下位法与该法相冲突,原则上没有效力。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4、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2008年3月1日之前的扣除则按1600扣除。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

5、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4、特别法(条款)优于普通法(条款)原则外籍个人的扣除4800就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1、实体法没有溯及既往原则2、程序法在一定条件下有一定的溯及力。当然以上都不是绝对的,溯及力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有例外的,比如刑法用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昨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是犯罪,而今天的法律认为

6、你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就用今天的法律。)6、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发生税收争讼时)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三)税法的分类1、按内容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2、按税法的效力分: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四)税法的作用1、税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指引怎么做)、评介作用(

7、评价是否合法)、预测作用(税务筹划就是利用税法的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税法的经济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理论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第一节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

8、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一、居民纳税人(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二)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

9、税。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国税发1994第148号二、非居民纳税人(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

10、表: 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免税15年居民5年以上居民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三)对无住所个人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

11、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一、工资、薪金所得1、工资、薪金、奖金这里的奖金是指按月发放的综合奖,也包括半年奖,季度奖。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和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原则上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3、津贴补贴防暑降温费,车补、通讯费补贴和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出差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

12、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

13、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公司支付个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时,要扣除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征免界限。哪些征税,哪些免税。4、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

14、的副食品补贴(由税务部门界定);(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企业提供依据,由税务部门界定)。(5)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第008号 )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内部退养手续后到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退养和退休的差别)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

15、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甲还有一年退休,2006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1月份取得一次性补助12000元,则每月为1000元,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则应是300020001000,确定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元,则应纳税额为(200010002000)102575元。假设该职工5月份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0002000)1025175元。 6、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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