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00个执行案例实务操作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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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100个执行案例实务操作规则解析1.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判决理由,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典型案例: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建筑工程公司与营口东方外国语专修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实务解析: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相应的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作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2.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有权向被担保人追

2、偿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典型案例: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实务解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8日 2009执他字第4号)。3.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判决若具有给付内容,则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典型案例:重庆市康来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禾置业

3、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监督案。实务解析: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条件之一。若判决主文仅确认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则该类判决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客观上会造成执行困难,原则上不宜作为执行依据。但在实践中,为维护生效判决权威,减轻当事人讼累,若该类判决符合一定条件,则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些条件包括:(1)判决认定原告一方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2)判决认定被告方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3)合同对被告应履行义务的约定具体明确。若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且判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已

4、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一方依据此判决请求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执行。当然,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因为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继续。继续履行类判决也可能因生效后出现的事由发生这一问题。此时应给予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实践中,若该类判决出现了客观上或法律上足以阻碍强制执行继续的事由,而执行法院不能保证合同最终能够得以履行的,则应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监字第217号函(2010年4月29日)。4.根据生效判决作出的执行处理意见,若未对当事人创设新的权

5、利、规定新的义务,完全是在判决判定的给付内容范围之内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则不属于以执代审。典型案例:四川同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实务解析:以执代审是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将当事人之间未经审判并作出结论的实体法律关系直接进行处理。本案的协调意见是根据两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作出的,所涉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两份生效判决确定,并未对当事人创设新的权利,规定新的义务,完全在判决判定的给付内容范围之内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不存在以执代审的情形。本案中,两地法院的执行争议源于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纠纷的处理方式,虽然案件的处理涉及对执行依

6、据的解释问题,但通过执行机构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判断,能够为本案争议问题找到解决的途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并非只要涉及执行依据的问题,都要考虑通过再审或诉讼的方式处理,也应当根据执行依据的具体内容和案件的执行情况作出判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协字第231号函(2009年12月3日)。5.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用裁定来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典型案例:广东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实务解析:一个企业是否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审核,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发现有些企业法人实际并不符合企业法

7、人成立要件,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些法院的执行机构直接裁定该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否认其法人资格。我们认为,法院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应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实体审判来解决企业法人资格真实与否问题。执行机构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处理相关事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2001年11月23日 2001执监字第188号)。6.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认定企业法人资格无效。典型案例:湖南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等与东莞赛格花园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申诉案。实务解析:企业法人的设立

8、是否合法,应依据企业法人设立的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直接认定企业法人资格无效,无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以某企业系其他企业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非法分立的企业为由,直接裁定执行该企业财产的行为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2002年8月21日 2000执监字第682号)。7.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工商联脱钩企业的案件时,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文。典型案例: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河北省总商会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执行案。实务解析:各级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

9、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其与挂靠企业脱钩时,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其脱钩企业的案件时,也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开办单位只能用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

10、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2003年6月6日 2003执他字第3号)。8.案外人与债权人协议承受执行债务后,不能再以第三人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实务解析:案外人根据协议承受了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已接受其履行并无异议,该案外人已经取得了原债务人的地位,因其没有完全履行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可以成立的。即使原被执行人享有对该案外人的到期债权,因该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认可并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故其不能再以第三人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监督案的复函(2004年3月8日

11、2003执监字第1461号)。9.企业出售中卖方是否隐瞒或遗漏了债务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而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江城支行与海南深海进出口公司、深圳市经济协作发展公司申请执行案。实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第十条规定,“对企业出售中,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应当由卖方对所隐瞒和遗漏的债务向原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卖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隐瞒或遗漏了原企业的债务。而是否存在遗留或遗漏的债务?该债务的遗留或遗漏是卖方授意所为,还是评估人员的故意隐瞒或严重

12、失职造成的?或是买卖双方及评估人员恶意串通而为?上述问题均属实体问题。从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上述问题均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认定,而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为宜。即如果债权人认为企业出售中卖方隐瞒和遗漏了原企业的债务,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卖方因此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后,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6月2日 2002执他字第26号)。10.公司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典型案例:南通开发区富马物资公司与深圳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

13、申请执行案。实务解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股东按照其承诺履行出资或增资的义务是相对于社会的一种法定的资本充实义务,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责任应与公司债权人基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其责任能力产生的判断相对应。如果公司债权人与该公司的交易发生在该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之前,则对于该公司责任能

14、力的判断应以其当时的注册资金为依据,而该公司能否偿还公司债权人的债务与此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公司的增资瑕疵行为仅对其增资注册之后的交易人(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公司增资前与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12月11日 2003执他字第33号)。11.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典型案例: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

15、。实务解析: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他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更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于这类执行案件具有严格的限制,即只能就第三人现有财产予以执行,且必须是第三人对该执行无异议的。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对第三人的开办单位追加执行,但因该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裁定追加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于法无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答复(2005年1月25日 2004执他字第28号)。12.增资扩股不实或抽逃增资扩股的资金不应当参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增资扩股前发生的债权承担责任。典型案例: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赣州市商业银行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宁特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实务解析:对企业民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而言,注册资金是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和资信的担保和证明。因此,不实或抽逃的那部分注册资金在一定层面上具有对债权人承担物保的功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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