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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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究目录一对于本课题的界定1劳动要素的界定2收益的界定3参与分配的界定4本课题要解决的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1以往“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能否成立?2劳动者是否有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可能性?3有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4不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5部分替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举措三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1财政支出对于低收入的调节2财政收入对于高收入的调节四国民收入重新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1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取得信贷2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3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特点4对劳动者贷款需要解决的

2、问题五政策建议:工会组织在促进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中的作用;一对于本课题的界定1“劳动要素”的界定在本课题执笔人执笔的前一份报告劳动与劳动价值论;中,提出“所谓总体劳动者,就是分别承担了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职能中的一部分劳动职能的一切劳动者的总和。”因此,“总体劳动者”应该包括把自己的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工人、脑力劳动者-白领劳动者-劳动者、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资本家兼经理、纯粹的股东五类人。如果再加上自雇的劳动者即个体劳动者,共有六类人提供了劳动。 毕业论文上述提供劳动的六类人都与分配活动有关。从而,参与分配活动的“劳动要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

3、者付出的劳动(用W1表示)W1+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W2表示)W2+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付出的劳动(用W3表示)W3+资本家兼经理付出的劳动(用W4表示)W4+纯粹的股东付出的劳动(用W5表示)如果从上一切劳动要素与收益的关系,那么,至少有“资本家兼经理”、“纯粹的股东”这两类劳动者都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了收益的分配。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这一类劳动者也以拥有股票期权的方式直接参与了收益的分配。但是,考虑到我国对于主义市场条件下分配形式的认识过程,考虑到我国分配政策与鼓励资本、技术、管理投入之间的关联,考虑到我国习惯的语境(“劳动要素”是与

4、“资本要素”、“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等要素相对立的范畴),因此,第一,“劳动要素”不可能是指W3,因为经理的劳动是作为“管理要素”存在的;第二,“劳动要素”也不可能是指W5,因为股东的劳动是作为“资本要素”存在的;第三,“劳动要素”也不可能是指W4,因为资本家兼经理是作为“资本要素”和“管理要素”的复合物存在的。 毕业论文总之,本课题所说的劳动要素是指W2,即自雇和他雇的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2“收益”的界定广义的收益是income,即收入。收入至少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毛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C+V+M);第二,新增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V+M);第三,纯收入

5、,从价值构成上看是(M)。在讨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文章中,人们约定俗成地把纯收入(M)作为收益。换言之,人们在讨论劳动要素如何参与收益分配时,实质上是在讨论劳动要素如何分割剩余价值这一种特定的收入,而不讨论劳动要素对于其他价值部分的分割。本文也遵从这个约定俗成的说法。3“参与分配”的界定在本课题执笔人执笔的前一份报告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中,提出:“价值创造的依据是:提供了被市场承认的活劳动。价值分配的依据是:拥有对生产要素的权利。价值创造的依据和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不同的,创造价值并不能够成为分配价值的依据。”;既然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无关,而与所有制有关,与所有制所涉及的各种生产要素有关,那么

6、,劳动作为价值形成的要素无权参与分配,但劳动作为劳动者提供的生产要素有权参与价值的分配。因此,“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应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就是分析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是以何种方式和以何种数量分配收益。换言之,就是分析劳动要素的承担者劳动者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如何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由此形成了本文与其他类似文章的第一个重要区别: 毕业论文第一个区别是:其他文章是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即分析劳动要素如何“应该”分割剩余价值,而本文是从“实然”的角度分析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即分析劳动要素“实际上”如何分割

7、剩余价值。其他文章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本文是一种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实证分析。分配是决定或改变权利的归属。在本文中,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换言之,劳动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既可以是参与收益的所有权分配,也可以是参与收益的使用权分配。由此形成了本文与其他类似文章的另外两个重要区别:第二个区别是:其他文章只把收益的所有权分配当作收益的分配。而本文认为,无论是劳动者获得收益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助于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提高,都应作为工会工作的努力方向。第三个区别是:其他文章只把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放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框架内,而本文认为,应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重新分配这三

8、次分配活动中对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进行探讨。4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本课题有解决的问题是: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劳动要素W2的承担者在收益(M)分配中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具体目标主要有: 毕业论文在国民收入不同的分配阶段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各种可能的形式;在国民收入不同的分配阶段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面临的问题;工会能够发挥的作用。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在初次分配中,讨论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上: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当劳动者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时,一切劳动所得都归劳动者所有,不存在从而也不可能索取剩余价值。只有当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仅有自

9、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或“货币出资人”得到时,才存在劳动者能否对于剩余价值主张收益权的问题。所有分析劳动要素能否参与收益分配的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判断基础:我国劳动者(主要指“蓝领工人”)的收入太低,或收入状况不佳,需要改进。这种判断的基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我国一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的年薪制收入与普通工人低收入的巨大反差等事实。本文也同意这种判断。但是,分析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对于收益的分配,不能建立在单纯的道德诉求上,而应建立符合逻辑的严密推导上,建立在对于我国经济运行的客观分析上,建立在对于我国国情的准确把握上。1以往的“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

10、由能否成立? 毕业论文以往主张劳动者有权索取剩余价值的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故事版本”:人力资本说:认为劳动力也是一种资本,是一种投资,它象货币资本一样,也应获得回报剩余价值。我们可以把劳动力的投入理解为一种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一样,都可以也都应该获得回报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投入这种“资本”。但问题在于,不能说劳动没有得到剩余价值就没有回报。每一种投资都能获得回报:在货币资本获得剩余价值的同时,劳动力这种“资本”也获得了它的回报工资。所以,人力资本学说不能作为劳动者必然获得剩余价值的理由。使用价值源泉说:认为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因此也应该获得报偿。

11、毫无疑问,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同样对于财富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没有人投入劳动力,就不可能形成财富。但问题在于,对于形成财富是有益的,就一定可以主张对于剩余价值的权利吗?这里明显缺少了逻辑链条。对于形成财富必不可少的要素,无疑都要参与对于财富的分割,或者说,所有要素都有权分割财富。类比只能到此为止,从这里不能得出所有要素都有权分割剩余价值的结论。事实上,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就是劳动力这种要素对于财富的分割。而且,作为形成财富必不可少的各个要素在参与财富的分割时,不一定是要素的天然承担者参与财富的分割,而是这种要素的所有者在参与财富的分割,例如,奴隶作为劳动者并没有参

12、与财富的分割,而是奴隶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参与财富的分割。因此,说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从而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理由不足。 毕业论文 生产要素说:认为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都是生产要素,所以也有权分割剩余价值。这种说法与使用价值源泉说没有本质区别,不再赘述。分配公平说:认为剩余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所以劳动者也有权分割剩余价值,否则分配就不公平。这种说法与马克思的“剥夺剥夺者”的理论是不同的,它还承认货币出资人有权获得一定的(虽然不是全部的)剩余价值,而不是要彻底否定出资人获得剩余价值的权利。问题在于:劳动者通过分割剩余价值,是否一定获得分配的公平?如果我们把分配的公平理解为

13、分配数量与投入劳动多少之间的相关关系,那么,分配公平与否要看最终的分配总量,而不是看分配形式。在旧的一些企业,老板把伙计的工资改为股权作为对于绩优伙计的鼓励。但是,用股权代替工资,在分配上有可能更不公平,因为当企业业绩不良时,拥有股权而失去工资的伙计可能没有任何收入。所以,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一定能实现分配的公平,除非这种参与分配可以实际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四马分肥说:这是一种尚未有人提出但在逻辑上有可能被提出的说法,即认为既然在我国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经存在过对民族资本家的利润“四马分肥”的实践,在今天就仍然可以实行劳动者对于货币出资人的剩余价值的部分剥夺。 毕业

14、论文事实上,“四马分肥”具有明确的过渡性,它是一个新生的“革命政权”和“革命党”为了最终剥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如果不是在革命时期,而是在和平时期,这种过渡性措施只能导致社会冲突、资本外逃和社会生产的崩溃。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不可能通过剥夺资本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因此,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做法不能成为今天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综上所述,所有已知的关于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2劳动者是否有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可能性?所有已知的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并不等于劳动者根本没有索取剩余价值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探讨一下劳动者索取

15、剩余价值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如果劳动者没有对于剩余价值的要求,剩余价值是完全属于货币出资人的,因此,劳动者要求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要在货币出资人的身上割肉。在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必然形成一种利益的冲突。在这个利益冲突中,双方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要求在工资之外获得一部分剩余价值,货币出资人要求获得全部剩余价值,而且,双方的要求不可能同时实现。这样,劳动者要求一部分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就必然引发劳动者与货币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能够调动多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资源,取决于双方各自的实力,取决于双方努力的程度等。 毕业论文从理论上讲,任何博弈都存在出现任何一种结果的可能性。因此,劳动者要求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当然,理论上的可能性与现实的博弈结果是两回事。对于“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博弈结果进行预测,需要分析博弈中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3有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我国工人阶级在宪法中的崇高地位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工人阶级处于“领导阶级”的崇高地位,这是工人阶级争取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最大的资源。我国执政党的“依靠方针”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多次反复强调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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