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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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二00九年八月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委 托 方(全称):项目管理方(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 建设内容:5. 工程总投资: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 (合同签约具体实施日期)后 ( 个日历天至

2、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年)。四、质量标准 五、项目管理取费:取费基价: 费率: %金额=取费基价费率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六、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选项A: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管理方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 ( 履约保函保险担保),额度为 (总合同额的 % 万元)。选项B: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七、双方承诺1、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

3、向项目管理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2、项目管理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八、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委托方:(签章) 项目管理方:(签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

4、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1条至第18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指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1.1.4“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1.5“正常工作”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1.1.6“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因

5、非项目管理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1.1.9“委托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10“项目管理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1“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

6、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2“委托方代表”指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3“项目管理机构”指项目管理方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4“项目管理经理”指由项目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注册工程师(包括在相应的项目管理方注册的建筑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1.1.15“一方”指委托方或项目管理方;“双方”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以外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权利和

7、义务的、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1.1.16“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8“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9“建设资金”指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各类款项,该款项不包括项目管理酬金。1.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1.1.21“工程延期”指由于不可抗力和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1.1.22“工程延误”指非不可抗力回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拖延。1.1.2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23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附

9、录(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及其附录(8)招标文件及其附录(9)描述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10)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及专用条款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

10、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1.4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5币种1.5.1如果建设资金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支付汇率。1.5.2如果项目管理费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按(固定或可变)汇率支付。第2条 委托方2.1委托方权利

11、2.1.1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的认定权。2.1.2委托方有对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的认定权。2.1.3委托方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2.1.4委托方有权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合同谈判进行监督,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方制定的合同进行审核。2.1.5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2.1.6委托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方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2.1.7如委托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管理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

12、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委托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款、第17.6款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2.2委托方义务2.2.1委托方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2.2.2委托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2.2.3委托方应协调项目管理方与项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2.2.4委托方协助项目管理方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2.2.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及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2.3委托方责任2.3.1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13、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2因委托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而造成项目管理方实际损失的,应按照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记取方式调整项目管理酬金,同时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3.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协商解决。2.4 委托方代表2.4.1委托方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托方权利,履行委托方义务。委托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委托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管理方。2.4.2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在专用条款约定。委托方决定替换其

14、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方。第3条 项目管理方3.1项目管理方权利3.1.1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1.2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可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3.1.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如果项目管理方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果项目管理方有同类型监理甲级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监理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3.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项目管理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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