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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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 XX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点击查看入会说明作者佚名浏览871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和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和标准(一)凡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拖

2、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双方各按单项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5%向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最低额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注册在本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可按年度一次性向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存入标准为年度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100万元,二级资质施工企业80万元,三级资质施工企业50万元,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10万元。 3.存入年度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

3、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工资保证金额度,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60万元,二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40万元,三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20万元,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投诉克扣农民工工资经调查不实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年度保证金额度降低后,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自调查确认后一个月内按最高标准存入工资保证金。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一)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由住建局按合同价款比例出具交存通知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的缴款金额,到指定银行将资金缴存到工资保证金财政专户。 办理施工许可时核查

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缴存凭证原件建设、施工企业留存)。 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应按规定的程序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办理存取、返还业务。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 施工企业出现以下工资纠纷情况之一的,从工资保证金中予以支付。 1.建筑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经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超过限定时间的;2.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发生工资纠纷,经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认存在拖欠行为,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3.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

5、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4.应当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形。 经劳动监察机构核查,确属拖欠人员工资的,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支付的,先启用施工企业为该项目所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等行政等部门监督,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农民工。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建设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时止(质量保修金除外)。 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个月;施工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所存工资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连续保证,若企业注销,保证

6、期限为该企业在本区所有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2个月。 保证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备验表,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保证单位)凭该工程职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支付表,并出具无拖欠承诺,向区住建局书面申请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区住建局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经核实确无拖欠情形,经区住建局网站公示7天无疑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退还工资保证金证明,到所缴保证金银行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及滋息。 办理年度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次年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建局书面申请办理工资保证金存款利息返还手续,年度保证金直接转入下一年度。 三、加强不良行为的处理(一)每发生一次从工

7、资保证金中支付的情形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按已动用工资保证金金额部分的1.5-3倍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 (二)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新开工建设工程,应按规定上浮12%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四)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视情节情况,区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工程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江苏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落实清欠责任(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和缴存工资保证金列入工

8、程标书和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为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施工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 (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分包给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必须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

9、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三)施工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农民工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组织者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全面推行工资卡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作业班组认真核对人员考勤、工资标准、工资数额等,由企业项目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四)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

10、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人或发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镇(区、园)牵头负责处理。 (六)按照清欠属地管理的原则,工程已竣工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外地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施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区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五、明确职责分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清

11、欠工作在区清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明确如下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负责及时查处各类非法用工及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区住建局、建管局负责全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具体受理和协调本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及市政等建设领域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区信访局负责受理有关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事项,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做好集中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协调本区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监督,指导农民工合法维权。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法

12、律服务、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维护农民工工资问题调处工作的正常秩序;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工闹”、围堵政府大门、堵路、雇人职业讨薪等恶意讨薪行为,要组织警力维护秩序,控制事态,配合人社、建设等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对以讨薪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要立案查处,坚决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发改委、财政、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调处情况实施监察。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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