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管理技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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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总 则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解读:本项所称“索取和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

2、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解读: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判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解读:本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

3、储蓄单、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解读:本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项所称“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解读: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

4、设地铁、没有公布的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解读:本项所称“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拨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

5、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解读:本项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解读: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

6、企业。这项规定,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单独列为一项,加以强调,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解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有下列严禁行为的: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

7、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解读: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8、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时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解读: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这里没有点明的其他单位还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本项所称“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

9、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酬金。本项所称“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六)离职

10、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解读:准确理解本项规定,要把握好三个要点:一是职务后任职或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二是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指从事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在内,但又不局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比如说代理活动。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廉政准则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

11、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解读: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务纪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和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的

12、,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借公款应当立即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应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再办理有关续借和偿还手续。(三)私存私放公款;解读: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中央明令禁止的。党员领导干部私存和私放公款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处理。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解读: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

13、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深入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对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解读:本项所称“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违反此项规定,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所用公款应由个人负担。(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

14、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解读:本项所称“商业保险”,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住房公积金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实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是滋生于制度之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分配手段,是中央多次强调必须治理规范的。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 “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

15、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解读: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事关国计民生,被称为老百姓的“救命钱”。在维护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安全方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自身做起,严守党纪国法,确保从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全方位监督入手,着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防止腐败发生,确保这些资金规范管理、规范运行。党员领导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100条的规定处理。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解读: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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