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7214311 上传时间:2020-03-3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0.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课件)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XXX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务员考试法律记忆口诀 2010-03-09 10:32 | (分类:学习)法律常识记忆口诀一、管辖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

2、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二

3、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2、民法通则第八

4、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5、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

6、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

7、,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8、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

9、,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关于结果加重:1抢劫: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10、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

11、/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

12、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