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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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规定编制:审核:批准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二三年 月 日当前国家的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已有所变化,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强化了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公司也出台了安全生产控制程序QB/GAZG-02-12-200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B/GAZG-02-13-2002、安装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一系列有关质量

2、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原关于我司质量、安全工作奖、罚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作为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之一,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更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质量、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在对原“补充规定”的修改、补充、完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质量、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规定,作为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的奖罚制度。今后公司质量、安全的奖励和处罚将以本规定作为依据。各分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根据本单位的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奖罚规定。 1、安全方面1.1奖励1.1.1全年不发生安全事故,在公司年终质安先进评比中,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公司奖励2000元。分

3、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及项目管理科分管安全负责人,各奖励500元。1.1.2在由政府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的检查评比中,获得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施工项目部,奖励1000-2000元。对项目经理奖励300元,对项目质安员奖励200元。1.1.3在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得分率达到80%以上,未发生过工伤事故的施工项目部,奖励500元。对项目经理奖励200元,项目安全员奖励100元。检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特殊的安装项目检查以安装项目安全检查评分表为依据。1.1.4对及时举报现场严重事故隐患,经公司质安处核实,隐患经整改后避免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特殊奖励。

4、1.2处罚1.2.1违犯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定,不注重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次,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和主要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它有关的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责任认定的程度处以500-100元处罚。1.2.2在由政府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名次居后或不合格,受到通报批评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300元罚款,对项目质安员罚款200元。1.2.3在公司组织开展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存在事故隐患较多,得分率达不到70%合格标准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5001000元

5、罚款。检查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特殊的安装项目检查以安装项目安全检查评分表为依据。1.2.4对违章的事故隐患,经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处罚50-100元(按隐患项目)。1.2.5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扣罚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200元;无书面安全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扣罚项目部200元。1.2.6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扣罚班组长100元,扣罚项目部经理(分公司经理)200元。发现二次,加倍处罚。1.2.7对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上报及“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的,扣罚相关人员100元。1.2.8对发生工伤事故未按规定上

6、报及“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的,扣罚相关人员100元。1.2.9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的,发现1次扣罚当事人20元,发现2次(同一人)的,扣罚当事人30元,扣罚班(组)长50元,扣罚该项目部经理100元,并处项目部300元罚款,并由施工项目部将当事人清退出场,退回原单位。1.2.10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摆放不整齐,露天设备无防雨措施;对成品、半成品无防护措施的,扣罚项目部100元。1.2.11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摆放不正确,与作业点达不到安全距离;胶管与焊线、钢丝绳缠绕一起;胶管老化、破损、未使用铜管接头;露天作业时,无防晒措施的,扣罚作业班组100元,扣罚安全检查员100元。1

7、.2.12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未按规定接线、接漏电保护器的,扣罚当事人30元,扣罚班组100元。1.2.13设备清洗脱脂通风不良,灭火器材不到位,又无其他防火措施;清洗零件用汽油、电吹风;清洗用过的棉纱、布头等到处乱扔的,扣罚当事人30元,扣罚班组100元。1.2.14对“四口”未采取遮盖、防护栏等可靠的防护措施,扣罚作业班组100元,扣安全员100元,扣项目部300元。1.2.15对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元,发现二次(同一人)的,扣罚当事人50元,扣罚班(组)长100元,扣罚项目经理200元,并处项目经理部300元罚款,由施工项目部将当事人清退出现场。1.2.16

8、凡在禁烟(火)区域随意吸烟的施工人员,发现1次,扣罚当事人20元,发现2次(同一人),扣罚当事人30元,扣罚班(组)长50元,扣罚项目经理100元,并由施工项目部将当事人清退出现场。1.2.17现场照明用电,未按规定使用橡胶绝缘线的,扣罚当事人50元,扣罚安全员50元。1.2.18开关箱未有防雨措施;开关箱内乱放杂物;线路乱接乱搭,未按规定接线和接漏电保护装置,扣罚相关人员50元,扣罚安全员50元,扣罚项目部100元。1.2.19施工人员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带和穿防滑鞋的,发现1次扣当事人20元,扣班(组)长30元,发现2次(同一人)的,扣当事人30元,扣班(组)长50元,扣罚该项目经理

9、100元,并处该项目部300元罚款,由施工项目部将当事人清退出现场。1.2.20高空作业时的拼装构件等物,未采取可靠防滚动滑落措施,扣罚相关人员50元,扣罚班组200元。1.2.21起重吊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检查与定期维护,扣罚相关部门300元。1.2.22在高空将材料、物件等直接往下投扔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扣罚班组100元。1.2.23脚手板铺设使用腐蚀或变形竹跳板;竹跳板只有2个支点,且两端未绑扎牢固,扣罚当事人50元,扣罚班组100元。1.2.24对有明文规定要求佩戴工作卡或标志物上岗而不佩带的,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元,发现2次(同一人),扣罚当事人10元,扣罚班(组)长10元,对屡

10、教不改的。由施工项目部将当事人清退出现场。1.2.25施工现场未在主要、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对安全防护设施随意拆除、乱扔、乱放,扣罚相关人员50元,扣罚项目部100元。1.2.26对其他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的施工人员,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1.2.27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事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2、质量方面2.1奖励2.1.1在由政府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组织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名次居前或获得通报表彰的给予该项目部1000元奖励。对项目经理奖励300元。对项目质检员奖励200元。2.1.2获得地、市级荣誉奖的优质工程项目,按该项目部

11、承包总价的1.5奖励。对负责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奖励500元,对在申报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奖励300元。2.1.3获得省或部级行业荣誉奖的优质工程项目,按该项目部承包总价的2奖励。对负责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奖励1000元,对在申报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奖励500元。2.1.4获得国家级荣誉奖的优质工程项目,按该项目部承包总价的2.5奖励。对负责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奖励2000元,对在申报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元。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特殊奖励。2.2处罚2.2.1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a)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至5万元的,给予该施工项目部5002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2

12、00元罚款,对质检员处以100元罚款。(b)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至10万元的,给予该施工项目部2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300元罚款,对质检员处以200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依据重大质量事故评审报告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100-300元的处罚。(c)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给予该施工项目部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500元罚款,对质检员处以300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依据重大质量事故评审报告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进行200-500元的处罚。2.2.2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严重,又不按要求整改,受到当地质监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文字向公司投诉的,经核实情

13、况属实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300元处罚,对质检员处以100元处罚。2.2.3在政府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排名居后而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处以300元处罚,对质检员处以100元处罚。2.2.4在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中,在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中开列的质量隐患或质量通病,在复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的,每一项处以50元罚款。(三)、罚款由公司质安处或公司质安检查组填写质量安全处罚通知书,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后,由公司财审处从分公司代扣,分公司再从有关项目部及个人扣罚。所有罚款金额作为公司

14、质安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4、此办法适用于各联营分包单位及其它合作施工项目。5、本规定自2003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我司质量安全工作奖、罚问题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2003年 月 日关于征询对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规定意见的通知司属各分公司:现将公司质安处在原关于我司质量安全工作奖、罚问题补充规定基础上,修编的公司质量、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发生你们。本规定将作为公司今后质量安全奖罚的依据,要求各分公司认真对待本次的征询意见工作,组织有有关领导和人员传阅征求意见。2003年4月2 日之前,由分公司分管质安副经理将本分公司将对“本规定”的有关意见于反馈到公司质安处。质安处将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后,颁发实施。质安处2003年3月27日-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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