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指南)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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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我部负责审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经商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发展改革委,现就审核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创

2、投机构备案及年检要求创投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二、投资时点确认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三、被投资企业规模认定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四、国有股的回拨或解冻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实施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1)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2)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已按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同社保

4、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按照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国有全资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须先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股转持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393号)的有关要求,将国有股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后,再按财企201027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股回拨手续。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接向我部提出解冻申请,经我部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解冻处理。解冻的国有股包括:(1)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而被

5、冻结的国有股;(2)该部分国有股被冻结期间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部分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等。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我部提出回拨或解冻的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五、申报资料(一)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创投机构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由创投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 编文号并加盖创投机构公章。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机构基本情况,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及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情况,对 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情况,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设立时间、股东

6、人数及性质、投资时企业名称、上一年度末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职工人数等),被投资企业股份制改制情况及股本结构(包括国有股东及持股情况),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国有股转持预案及创投机构所持国有股 拟转持数量等。2.创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4.创投机构初始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公司章程。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

7、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7.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8.被投资企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份发行方案。9、其他说明材料。(二)已实施国有股转持或国有股已被冻结,创投机构申请国有股(现金)回拨或解冻,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由创投机构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 编文号并加盖创投机构公章。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机构基本情况,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及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情况,对 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情况,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设立时间、股东人数及性质、投资时企业名称、上一年度末

8、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职工人数等),被投资企业股份制改制情况及股本结构(包括国有股东及持股情况),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情况,创投机构国有股转持或被冻结情 况,社保基金会持股或国有股被冻结期间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况,申请回拨或解冻的国有股(现金)数量等。2.创投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章程。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创投机构备案的文件及近一年年检结果的通知。4.创投机构初始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公司章程。5.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

9、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7.被投资企业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等方案的决议及实施公告。8.创投机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上缴资金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和承接回拨资金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仅限于涉及现金回拨情形)。9.其他说明材料。创投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如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的要求,避免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六、引导基金审核要求引导基金的资质认定,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引导基金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引导基金申请豁免的其他条件及程序,均比照对创投机构的相关要求办理。七、资料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具体负责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审核工作,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可将申请资料(一式两份)直接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企业司企业三处,邮编:100820,联系电话:010-68552428。 财政部二一一年月二十二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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