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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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 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

2、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 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

3、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

5、二款(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

6、、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4、(延长)刑事拘留(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七)项(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5、逮捕(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7、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6、提请批准逮捕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7、 移送起诉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8、 撤销案件(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项(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

8、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9、释放(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

9、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项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项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项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项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项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项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0、。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

11、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刑

12、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

13、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 已过追

14、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 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呈请扣押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呈请发还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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