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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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民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富民县民政局二、执法职责富民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富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实施细则;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工作改革。(二)负责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搞好生产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负责富民县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三)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发

2、放和使用情况。(四)负责建立健全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申报、拨发县级城市最低生活补助经费。(五) 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三无”盲流人员的救助工作。(六)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抚恤工作;负责评定和调整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八)负责全县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3、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的社区建设工作。(九)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维护管理,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批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勘界及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十一)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殡葬事业管理工作;承办收养社会弃婴、儿童的工作。(十二)贯彻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负

4、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本部门医疗保险工作。(十三)负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好“星光计划”。三、行政执法依据(19部)(一)法律(2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1.4.28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8.11.4施行)(二)行政法规(12部)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制定2003.10.1施行)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2004.7.1施行)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2002.5.13施行) 4.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86.1.23施行)5.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制定2006.

5、3.1施行)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1998.10.25施行)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1998.10.25施行)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制定1999.10.1施行) 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制定1996.6.18施行)10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制定2000.4.10施行)1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制定1999.5.25施行)1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制定1999.12.30施行)(三)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部)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2007.7.1施行)(四)省政府规

6、章(3部)1.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2002.10.21施行)2.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89.11.18施行)3.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1990.4.19施行)(五)市政府规章(1部)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199811执行)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行政处罚(共29项)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7、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2、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

8、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9、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

1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

12、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

13、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种类: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3、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4、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15、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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