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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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推动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和住建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示,是指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根据某一时段、某一地区、某一行业领域、某一事故类型发生规律性、苗头性、趋势性和国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新要求以及特殊季节和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的预先性提醒。提示分为上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对下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的工作提醒;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提醒。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警示,是指各

2、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根据近阶段事故多发、高发的严峻形势进行的书面警示。警示分为上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对下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的书面警示;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书面警示。第四条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要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部署、特殊季节、恶劣天气、重要市政基础设施抢险和施工高峰期之前、以往事故多发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示,并督促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防工作。第五条提示可采取群发短信、微信、召开会议、下发提示函告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提示。第六条提示函告内容:主要包括被提示单

3、位生产安全状况、较大风险情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防范以及下步工作要求等。第七条收到提示函告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提示内容落实相应措施,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施提示函告的住建主管归口部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应及时发出警示函告:(一)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人,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住建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二)被提示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对已提示的工作内容未及时部署、防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对已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完成整改、处理的。第九条警示函告内容:主要包括通报被警

4、示单位的情形,分析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等。第十条收到警示函告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警示函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施警示函告的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在警示函告发出后,要监督警示函告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对不认真落实警示工作要求,不及时反馈工作情况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应对被警示函告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抽查频次。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模板)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函部门:据气象部门预报,近期我省将迎来大暴雨,会给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带来影响,现对你部门(单位)进行提示(警示),为保证施工工地现场顺利度过本次极端天气,请你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准备工作,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此提示(警示)。部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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