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管理)浅谈增加我市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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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文件52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通告 三府2008137号近期以来,我市接连发生“513”、“611”两起亡人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深刻吸取教训,从根本上遏制亡人和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切实重视并抓好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将此次排查整治的工作效果与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二、市政府各部门

2、、各单位必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防火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重点抓好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合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店)、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家庭旅馆、出租屋、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易发火灾事故场所的消防检查,突出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不善,违章装修改造,消防疏散通道不畅,灭火器材不足,人货混居等问题。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3、。四、各区、镇、农场、居(村)民委员会、派出所要会同房产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住房进行防火检查,解决人货混居、疏散通道不足不畅、电线老化及乱拉乱接、用火用电用气不当等问题,经常性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五、对存有“三合一”、“多合一”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分离,严格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住宿与储存、经营使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标准。的通知(三府办2008128号)中的标准执行。自通告发布起15日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不合格的,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营业证照等行政处罚。六、全体市民应积极参

4、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要积极报告。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处理;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对其责任人员及失职、渎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三府200814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

5、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海南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不定编,不定级。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配备。特此通知。附件:1、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三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名单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附件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第

6、二条法律顾问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法律事务的咨询、顾问和参谋机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各区镇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五)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六)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七)根据需要参与市政

7、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八)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第四条 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法律顾问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室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室工作情况;(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组成人员除首席法律顾问外,由兼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组成。兼职法律顾问由市属各部门适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公职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组成。人数不限。专职法律顾问7名,由能专职从事

8、法律顾问工作的市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组成,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招考形式择优聘用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士。聘用的专职法律顾问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由市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其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和聘期,聘用合同须报市政府批准,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备案。法律顾问室首席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法律顾问室法律助理由市法制办公室现职公务员若干名担任。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

9、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室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二)市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室成员参与的,由市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第七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第八条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

10、,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第十条市法律顾问室承办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临时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代理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室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

11、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8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成员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办公室于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12、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三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员名单首席法律顾问:关 平(三亚市法制办公室主任)兼职法律顾问:何世刚(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职律师)詹和泉(三亚市政府国有股权管理办公室公职律师)冯生成(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聘常年法律顾问)汪世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聘常年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张 宏(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三府200814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风景名胜资

13、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南山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三亚历史文化名镇管理委员会。二、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涉及三亚热带海滨风景名胜区内的规划编制、建设、张贴广告和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日QSF200802001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4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一日三亚市

14、化肥淡季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工作),加强化肥淡储管理和市场调控能力,保障我市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琼府办2007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出资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6千吨实物,其中:复合肥2千吨,钾肥1.5千吨,磷肥1千吨,小颗粒尿素1.5千吨。第五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单位由市供销合

15、作联社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定。第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3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总量之和、平均库存不低于淡储总量的40%,调入淡储化肥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七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市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第九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表),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第十条 市供销合作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其他补贴。第十二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依照信贷原则提供贷款,承储企业应按时还贷。第十三条 淡储化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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