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27100992 上传时间:2020-03-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新管理)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科技政策网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09574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王红联系电话:66153397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中关

2、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关于“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

3、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为探索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加快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化投资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产业化投资资金体现市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三条产业化投资资金根据“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章资金

4、来源及运作方式第四条产业化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第五条北京市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工作,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产业化投资资金通过委托投资和循环使用的方式运作。第七条产业化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第八条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除产业化投资资金外,其他货

5、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股权激励方式,鼓励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第三章项目选择与投资决策第九条产业化投资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技术服务业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二)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三)对于制造类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进入中试、临床试验阶段;对于服务类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场,已形成

6、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四)项目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运行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团结协作、诚实守信。第十条项目选择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专项工作组聘请专家咨询团队和投资管理机构参与项目评价、筛选和方案咨询,提出初选项目及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四章投资管理及投资退出第十二条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股权投资实施工作,投资管理机构受专项工作组委托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被投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7、工作。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以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第十四条被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第十五条产业化投资资金所得年度分红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被投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六条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产业化投资资

8、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第十七条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其本金和利息重新纳入产业化投资资金循环使用。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十八条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产业化投资资金,并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需在专项工作组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专门用于产业化投资资金的管理。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第十九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三)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国际化运作

9、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第二十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二)除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营业住所变更,主营业务调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和重大业务调整,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协议或章程中规定其它重大事项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三)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管理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

10、展。(四)定期向专项工作组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五)组织实施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缴入资金专户。第二十一条给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全年实际投资加权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全年实际加权平均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1.5核定;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1核定。委托经费经专项工作组同意后,在产业化投资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将产业化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产业化投资资金的性质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专项工作

11、组。报告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工作组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二十六条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个人年度收入根据年度投资管理绩效,由专项工作组核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专项工作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中国科技政策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