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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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2、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

3、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表现在: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法律对

4、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

5、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区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不定期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如原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中的卫生防疫站、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市容监察组织等。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13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

6、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14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区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15行政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

7、先行处置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区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方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四个步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先行扣留等。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16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8、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合理分工、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和便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设置。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等是内部办公机构。1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民族乡、镇)四级。18行政机关组织法:隶属关系三种:垂直领导 业务指导 双重领导。19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

9、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20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两者各有其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可以收到行动快、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2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

10、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2国务院的行政职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权:行政法规是对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颁布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即通常据说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23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11、街道办事处。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2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5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按时间划分按职责界限划分按法律适用划分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因为公务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

12、和第二标准综合认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2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行政职务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

13、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3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含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3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行政主体是以平等的民

14、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该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是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3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

15、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3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36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原因;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37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被撤销,行政主体应予赔偿;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被撤销的,行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自行负责。行政相对方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收回。38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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