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大专校院讲师以上教师采计曾任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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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 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教育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八一)人字第六八八二三號函教育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八三)人字第三四七號函修正第一點之(二)一、本原則所稱私人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一)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二)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及經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三)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如:企業、公司等),其中具有規模之認定標準,準用考試院、行政院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會同訂定發布之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二、曾任本原則所稱私人機構之年資,

2、須具左列要件:(一)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者。(二)原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並屬優良者。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其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需具之資格條件認定之。(三)國外任職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該項驗證有困難時,其由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亦得採認。三、所具曾任年資經審定合於採計提敘者,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酌予提晉薪級,惟每滿一年最多提敘一級。四、各校擬聘之新職教師具有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並申請採計提敘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宜於審查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年資

3、得否採計提敘及得提晉之薪級數,並將審議結果送請人事單位辦理發聘及敘薪事宜;教師如於聘任時未申請採計提敘,而於完成聘任程序尚未敘定薪級、薪級敘定未滿一個月前,申請採敘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者,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及得予提晉之薪級數,仍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人事單位依規定採計辦理敘薪、溯自起聘之日改敘;又如教師於敘定薪級一個月後,始申請採敘,除其審議過程相同外,並僅得自審定之日改支生效,不得溯自起聘之日改支。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發文字號:(八七)中正人字第八七八四八五號書函主旨:各系、所、中心新聘之教師,若具有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擬採計提敘薪級者,請依說明事項規

4、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六次會議決議辦理。二、嗣後各系、所、中心新聘之教師,若具有國內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擬採計提敘薪級時,應於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得提晉之薪級數後,併案提院、校教評會審議。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私人機構係指左列機構之一: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如:企業、公司等)。其中具有規模係以該機構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

5、,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肆仟萬元以上、年營業額達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者為認定標準。(如為國外私人機構,其具有規模機構之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人認證)(二)曾任私人機構之年資,須具左列要件,始得採計提敘薪級: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者。(並請檢附任職證明文件(如任職期間、工作內容等)及相關論文、研究資料。如係國外任職證明文件(不含論文、研究資料),須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驗證有困難時,其由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亦得採認。)原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所稱

6、等級相當,例如係助理教授層級以上,須獲得博士學位以後之任職年資始得採計),服務成績並屬優良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發文字號(八八)中正人字第八八一四三二號主旨:檢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六五次會議紀錄有關討論提案二決議事項(如附件),請查照。附件: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六五次會議紀錄(摘錄)案由:本校新聘教師若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任教年資擬採計提敘薪級者,建請於系(所、中心)、院、校教評會審議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議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得提晉之薪級數乙案,提請討論。說明:一、有關新聘教師擬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之審議程序,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

7、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如附件九,第二十至廿二頁)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宜於審查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年資得否採計提敘及得提晉之薪級數。二、關於新聘教師曾任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及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之任職年資,本校原審議程序均於新聘教師到職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後,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採計提敘薪級事宜;嗣為週延起見經檢討其審議方式,依規定於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得提晉之薪級數後,併案提院、校教評會審議,業提經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8、日本會第一六次會議決議(如附件十,第廿三頁),並函頒各系(所、中心)、學院(如附件十一,第廿四至廿五頁)知照辦理。三、至本校新聘教師若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任教年資擬採計提敘薪級者,現行處理方式係參照多數大學之作法,由人事室依據其任職證明文件逕予提敘薪級。惟查教育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台人字第三四七號函(如附件十二,第廿六頁)業修訂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如原附件七,第十四頁)第一點之(二)為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私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亦即將任教國外大專校院教師亦予納入前開規定。為使採計薪級程序具一致性,本校新聘教師

9、若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任教年資擬採計提敘薪級者,建請依前開提敘薪級原則規定,於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其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得提晉之薪級數後,併案提院、校教評會審議。決議:一、新聘教師若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任教年資者,請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教師聘任資格時,同時審查其曾任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得提晉之薪級數後,併案提院、校教評會審議。二、新聘教師擬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者,於依程序併提聘案經系(所、中心)、院、校教評會審議時,應備齊曾任年資相關證明文件提會審議。惟為避免延宕聘任案審議時效,若任年資相關證明文件無法即時備齊者,得先審議聘任案部分,至其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擬提敘薪級部分仍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再提系(所、中心)、院、校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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