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考证监-期货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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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基础知识1.期货市场概述(一)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1. 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2. 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获得或出让商品的所有权,是满足买卖双方需求的直接手段。期货交易的目的一般不是到期获得实物,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 3. 交易方式不同。 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

2、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4. 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对象的限制,交易灵活方便,随机性强,可以在任何场所与对手交易。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5. 商品范围不同。 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6. 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加权平均来计算的。(二)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1、交易

3、对象不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远期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实物商品。2、功能作用不同。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发现价格,远期交易中的合同缺乏流动性,所以不具备发现价格的功能。3、履约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和对冲平仓两种履约方式,远期交易最终的履约方式是实物交收。4、信用风险不同。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信用风险很小,远期交易从交易达成到最终实物交割有很长一段时间,此间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任何不利于履约的行为都可能出现,信用风险很大。5、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远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私下商定。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和功能特征:(一)合约标准化期货交

4、易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进行的,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期货合约的所有条款都是预先由期货交易所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期货合约标准化给期货交易带来极大便利,交易双方不需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节约交易时间,减少交易纠纷。(二)交易集中化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方能进场交易。那些处在场外的广大客户若想参与期货交易,只能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所以,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双向交易,也就是期货交易者既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开端(称

5、为买入建仓),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开端(称为卖出建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与双向交易的特点相联系的还有对冲机制,在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这并不是通过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来履行合约,而是通过与建仓时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具体说就是买入建仓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卖出建仓后可以通过买入相同合约的方式解除履约责任。期货交易的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期货投机者参与交易,因为在期货市场上,投机者有双重的获利机会,期货价格上升时,可以低买高卖来获利,价格下降时,可以通过高卖低买来获利,并且投机者可以通过对冲机制免除进行实物交割的麻烦,投机者的参

6、与大大增加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四)杠杆机制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者需缴纳少量的保证金,一般为成交合约价值的5%-10%,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期货交易的这种特点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较大价值额的投资的特点,被形象地称为杠杆机制。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五)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就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对交易者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在不同交易者之间根据盈亏进行资金划转,如果交易者亏损严重,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交易者必须在下一日开市前追加保证

7、金,以做到每日无负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将因期货价格不利变动给交易者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有限的幅度内,从而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功能:期货交易的功能1、风险转移 期货合约为生产者提供了转移价格风险的工具。生产者可以通过期货交易提前锁定卖出价格,转移相关的商业风险。因此,期货合约是一种将商业风险由生产经营者转移给投机者的工具。 2、价格发现 自期货交易产生以来,价格发现功能逐渐成为重要经济功能。 期货价格的形成有以下特点: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供求集中,市场流动性强;信息质量高;价格预期不断调整,形成良性互动;期货价格的连续性。所以,期货价格能准确、全面的反映真实的供求

8、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期货交易所的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其性质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职能: 1;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 3;设计合约、安排上市; 4;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 5;监控市场风险; 6;保证合约履行;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的交易行为; 9;监管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结算基本制度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与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相适应,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

9、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1)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

10、银行。2、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1)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至少3个百分点。(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期货中介机构的职能、性质和作用一、性质与职

11、能期货中介机构连接期货投资者和期货交易所及其结算组织机构。五个职能。二、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期货佣金商(FCM)类似我国的期货公司介绍经纪商(IB)国际上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一般为机构。为FCM开发客户或接受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资金,必须通过FCM结算。独立执业的IIB和由期货公司担保的GIB。场内经纪人(FB)电子化交易的交易所内没有FB。助理中介人(AP)个人期货交易顾问(CTA)咨询或预测的服务商。三、国内期货市场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和介绍经纪商(一)期货公司1、性质。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

12、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2、职能和作用国际上,期货经纪公司一般职能包括: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帐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从事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限。期货公司一般设置以下组织机构:财务、结算、信贷、交易、现货交割、客服、研发3、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客户经理,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凭借手中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我国有些期货公司的个别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甚至越权代理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二)介

13、绍经纪商IB我国已经引入了券商IB制度。券商与期货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产不得低于12亿元”的条件,同时申请该业务的券商必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2.期货合约与期货品种期货合约的概念、主要设计原理一、期货合约的概

14、念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二、期货合约标的的选择(1)规格或质量易于量化和评级。(2)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3)供应量较大,不易为少数人控制和垄断。三、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设计依据(1)合约名称:注明合约的品种名称及其上市交易所的名称。(2)交易单位:是指在期货交易所的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物的数量,也称为合约规模。(3)报价单位:每计量单位的货币价格。(4)最小变动价位:在期货交易所的公开竞价过程中,对合约每计量单位报价的最小变动数值。最小变动价位的设置要同时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协商成本。(5)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规定了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限制的确定取决于标的物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大小。涨停板=上一交易目的结算价+允许的最大涨幅跌停板=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允许的最小跌幅(6)合约交割月份: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7)交易时间: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由交易所统一规定。(8)最后交易日: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9)交割日期: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0)交割等级: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准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实际交割中允许用期货交易所认可的与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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