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校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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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校外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组织学生开展校外集体活动,事前须报校长室批准;组织全校性的校外集体活动,事前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2、活动前,有关负责人要仔细研究,周密计划,严格组织。3、要派人事先勘察活动场地、环境,确保活动场地符合安全和活动要求。4、要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各班必须有一名教师带队,低年级各班须二名教师。带队教师必须自始至终组织好队伍,照顾好学生,及时处置偶发事件。5、集体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教育。6、无特殊情况,学生应戴安全帽参加活动。活动过程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得私自脱离集体。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告老师。7、步行前去的活动,老师应与学生一道步行。8、活动结束后,教师应把学生带回学校。如安排家长接送的,必须待最后一个学生接走后,带队老师方可离开。9、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租乘国有(A类)运输单位的车子,所乘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承运合同。不得超载,不得乘坐无三证(健康证、驾驶证、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车、船。10、其他单位要求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须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学校应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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