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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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扎实开展,根据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证书(电子版)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师字2012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上饶县教师专业提升规划和我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目标要求第一条 上饶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并依托省教育厅建立的中小学教师信息库的管理系统,建立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系统平台,组织实施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的素质。第二条 上饶县中

2、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以省级远程培训、县级项目培训、校级项目培训为基础,以国家、省、市级其他项目培训为互通,实行分年度学分考核制。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依据,并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一票否决制。第三条 全县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新教师均为我县继续教育的对象。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接受再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每学年度县本级教师继续教育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

3、日。第二章 培训项目管理第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即分为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县级培训和校级培训。各级培训项目实施统一编号,分别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依法确保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县级(含)以上培训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师资培训管理部门)每学年初在系统平台上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在系统平台上发布并开展项目培训。未经省教育厅认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项目,其培训项目不予认定、实施和考核登记,不纳入系统平台管理,所发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及评选骨干教师、学

4、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以及评先评优的依据。第八条 校级培训项目由学校每学年6月底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报25个培训项目,经审批后由本校组织实施和学分认定。第三章 项目学分认定第九条 本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所有单项培训满分为200学分,合格学分为80学分,90(含)学分以上为优秀。第十条 每学年各级培训项目由同级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并设定必修培训项目和选修培训项目。其中,必修培训项目学分满分为70学分,全县所有在编在岗教师都必修参加;选修培训项目学分满分为130学分,教师可以选择一项或多项。教师参加必修培训项目和选修培训项目考核得分两者相加等于80学分为合格,90学分以上则为优秀。第十

5、一条 培训项目学分认定标准:1、必修项目学分认定:(1)全员远程培训(20学分)。教师取得当年的全员远程培训单项合格证,得20学分,未合格者不得分;(2)教师岗位培训(20学分)。由县教研室组织实施的全县教师岗位培训,通过培训后考核合格者得20学分,不合格或不参加者不得分;(3)校本培训(30学分)。各校根据每学年初上报县教体局的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细则,组织教师开展培训,通过学校考核合格得30学分。2、选修项目学分认定:(1)选修项目培训由县、校两级负责组织实施,教师根据实际岗位选择相应的选修培训项目,也可以选择多项培训,根据选修培训项目的分值累计选修培训学分(选修培训项目与学分见附件)。(2

6、)市级(含)以上项目培训与县级、校级选修项目可以互通,即参加了市级(含)以上项目的培训,可不再参加县级或校级的该项目培训,凭单项合格证计该单项目学分为满分,但只能实行一个级别的一次互通。3、优秀学分认定:(1)必修项目学分加上选修项目学分等于90学分可优先推荐评选县级先进;(2)95学分以上可优先推荐评选市级先进;(3)100学分可优先推荐评选省级先进、当年职称评聘优先。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合格率应达到95%,达不到95%的取消该校学年度的评优、奖励和表彰资格。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书生成和使用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分为:单项培训合格证、年度培训合格证

7、、五年周期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 教师取得学年度所有培训项目合格学分以上,方可获得年度培训合格证。第十四条 教师连续五年取得年度培训合格证,方可取得五年周期培训合格证。第十五条 年度培训合格证记载教师每学年参加各级继续教育的所有信息,是教师年终绩效考核、教师职称评定聘任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未取得年度培训合格证者,学校对其年终绩效考核应降档次,教体局暂缓其职称评聘,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第十六条 五年周期培训合格证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未取得五年周期培训合格证者,教师资格不予注册。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十七条 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县教体局统一领导,局人事股负责培训项目管理,县教研室

8、和县进修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校应成立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员。第十八条 学校管理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负责校本培训项目的发布和考核登记,教师学时互认申请原始材料、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本校教师培训信息的管理、查询,继续教育证书查询、输出。第十九条 各校管理员信息要上报县教体局备案、存档,管理员的变更要经县教体局审批。第二十条 对在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纠正学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上报县教体局人事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教体局。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江西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及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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