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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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观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公司/资本/理念/功能内容提要: 法定资本仅仅是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它本身无法反映公司资产运营的实际状态,也就难以揭示公司的信用能力。授权资本制较之法定资本制在立法的理念上,已由公共利益至上的社会本位转向旨在确保平等、自由、竞争和效益为目的的个人本位。它在功能设计上不再以公司资本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能力为中心,而是以给股东提供最大的灵活活动空间为己任,目的是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框架内,为私人秩序提供最大的回旋余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能继续沿着法定资本制度的路子走下去,我们能够选择的应是

2、折衷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就世界范围公司立法关于资本制度发展轨迹进行纵向的考察和横向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从法定资本制度到授权资本制度,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折衷资本制度形态的演进,不仅是关于资本法律规范宽严程度不同,而且是一场涉及资本制度理念和设计功能的深刻变革。我国正值公司法全面修改之际,如何使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除了对我国现行资本制度进行必要的检讨和反思之外,我们还必须关注国际上引领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新理念,借鉴国外灵活、高效资本制度设计模式。一、法定资本制度:空想与现实的错位法定资本制下的资

3、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总额。法定资本制度(legal capital system),即实收资本制度,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资本总额,公司成立时章程所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全部发行、募足,并由股东全部缴足股款,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度源于有限责任的确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公司据此取得独立的责任能力和独立的人格。有限责任极大地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刺激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也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为了平衡公司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公司稳健的经营,从社会本位理念出发的大陆法系国家,在

4、公司资本制度初创时期自然而然的就会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资本制度追求的首要目标 1。在立法者看来有限责任使公司与股东无论是在财产和人格上均发生完全的分离,二者之间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股东受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的双重保护,有限责任使其对公司的投资责任锁定于其所认购股份的票面金额之限度内,除此而外不负任何其他义务;而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则成为其阻挡公司债权人向其直索债务的屏障。因此,立法认为让公司确定和维持完整的公司法人财产便成为保护和平衡公司相关当事人利益的必要前提。于是,通过创设公司资本及其概念体系反映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财产状况,并将其作为识别公司信用的唯一标尺,赋予其承担保障交易安全的使命。

5、“资本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企业的灵魂。” 2 强调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形成和稳固的基础,“资本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核心问题就是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资本信用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有着多大的履约能力、有着多大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有着多大的赔偿能力、有着多大的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其信用就越强”。 3 法定资本制度以规定公司成立时的资本最低限额为起点,其法律本意在于“一旦公司破产,可以用最低资本额内的资金偿还债务。如果公司筹集的资本低于最低限额即开始营业,今后公司资不抵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承担个人

6、责任。” 4 法定资本制度的内容体系集中体现于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且该数额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全部发行,并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交足股份金额,股东出资经评估和验资程序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登记成为注册资本;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在运营过程中应始终保有不低于注册资本的公司财产;资本不变原则要求非经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增减。资本三原则的内部逻辑关系表现为:“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利益确切保障之前,禁止此

7、水准变动。” 5由此可见,法定资本制度出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受到伤害的目的,将公示公司的信用度作为资本的主要功能加以设计。认为“资本在进行增减程序之前是不变的,是公司应持有的基本财产.所以,可以基于资本大致估计公司的信用。” 6 除而外,法定资本制度还让公司资本附带了决定公司能否成立;决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作为计算股东权益的单位;以及分配盈余和管理公司其他财产的规范标准等功能。公司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其信用的高低取决于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的多寡,因此,公司必须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以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为限作为责任财产基础。公司章程所

8、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以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下限,必须等于或高于最低资本限额,否则,不符合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注册资本总额须划分等额的股份,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数乘于股分的票面金额便等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在法定资本制度下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是确定了股东出资责任的范围,如果股份不按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那么,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额将会不一致。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登记文件和公司会计表册中仅是记帐的符号,它并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法人财产实际营运的状态。“资本作为一项资金,只是在公司成立时存在。等公司开始营业后,就以资本为基础进行活动,于是资本金转化为公司财产。此时,现实中的资本已变形为财产,资本金已无现

9、实的存在。” 7 公司正常的经营能力和支付能力有赖于公司保有大于负责的财产,公司必须保持相当数额的净资产,才能作为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就表面而言,净资产只是表明公司资产的帐面或市场价值。债权人根据公司资本额大小,甚至根据净资产的大小均难以准确地预测公司的支付能力,他必须关注公司的现金流和资产的变现能力。就法定资本本身而言,它不过是资产负债表右平衡式下的所有者权益栏下列示的一个人为的法律创造的数字,它不是资产、资金或财产,它所传递的是与公司的现实经济无关的,对债权人没有任何实益的历史信息。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登记注册文件、资产负债表中所记载的资本仅仅是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它本身无法反映公司资产运

10、营的实际状态,也就难以揭示公司的信用能力。当形式资本与实际财产不符时,形式资本已完全丧失了标示公司真实信用的意义,只能徒增债权人取得真实咨询的困难,甚至对交易相对人的商业判断会产生严重的误导。由于法定资本不是建立在公司客观、真实的财产基础之上,因此,它无法作到完整和准确地反映公司信用能力。法定资本制度下所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只是形式意义的帐面资本,在法律允许发行低面额股和无额面股的情况下,即便是形式意义的帐面资本也将变得毫无意义或难以确定。 8 公司投入运营之后,由股东认缴的出资而形成的注册资本,虽然在会计记录上能够保持不变。但是,注册资本项下代表的公司财产将随着公司的盈亏、财务结构的变动而发生

11、低于或高于注册资本的波动,无法也不应该将其确定不变。由此可见,寄希望法律虚拟的抽象资本概念,用一个与公司实际财产相脱节的注册资本作为对债权人的担保,犹如空中楼阁。法定资本学说,是一个人为构筑的虚幻的迷宫。美国公司法委员会,经过长期而艰苦的研究,“平静地将所有关于法定资本的概念和学说扔出窗外”。 9 美国、英国和欧盟的公司法学者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度的检讨和反思之后,得出了相似的结论,法定资本制是:“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保护债权人模式,虚幻的迷宫,失败的主张。” 10 法定最低资本的设计本身存在减少股份投资回报率,徒增行政管理和社会成本的问题。“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及其交付办法,不过是抬高了市场准入的

12、门坎并人为限制竞争的合法工具,并成为法律上合法的不得挑战的借口。” 11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等群体,均未能从该制度的设计中受益;而原本不属于该制度所关注目的的政府管理机关、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层、各产业的在位群体和银行却从中意外受益 12。这说明法定资本制度运行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它不能实现平衡法益冲突,促进安全交易,保护债权人利益初衷,而且已走向了其设计功能的反面。这也正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纷纷放弃原有的法定资本制度,兼收并蓄授权资本制度合理的内核,改采折衷资本制度的原因所在。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经历了诸如此类的公司资本制度变革

13、的过程。目前,我国公司法所推行的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它不但有世界上最高的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而且要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与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完全相等。即公司注册登记之前,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的投资到位,既不允许预留未发行的资本,也不准许分期缴纳股款。它不但将出资方式法定化,而且对技术出资和转投资有最高比例的严格的限制。它还规定了严格和繁琐的出资评估和增减资本程序,禁止股份回购和进行不当的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强制性规范体系。然而,在这一制度支撑下的我国公司的信用状况与该制度设计的预期功能却相去甚远。在我国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上市公司都普遍存在

1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虚增资本和非法转让、处分、分配公司财产等现象。结果使法定资本被严重的扭曲,不但不能以公司法定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评定指标,而且往往会引起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资信状况产生误解。例如,持有棱光实业公司35.5%股份的控制股东恒通集团公司在6年中,通过溢价出让资产、股权质押、担保等多种手段,先后从棱光实业转移8亿多资产。再如,琼民源在1996年的年报中,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虚构收入和虚增资本公积金共达10亿余元。这充分说明,法定资本制度无法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它既不能确定公司的真实资本,也无法使实有财产维持在公司注册资本之上;更难以防范公司的财产因非法侵蚀而流失。另外,这种资本

15、制度还产生一系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它所设置的过高的资本最低限额门坎和资本实缴制,不仅妨碍了民间小额资本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而且也不利于大型公司的迅速成立;它注重形式资本确定和维持,忽视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率和实有财产保有,致使大量的公司在设立之初及公司运营过程中资本闲置和空壳化的现象依然并存;它对技术最高出资额的限制,抑制了科技产业的发展;股份设置的单一化,股份持有的身份化,以及对股份回购的禁止,既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化,也不利于公司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改造。因此,我国在修改公司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构势在必行。二、授权资本与折衷资本制度:资本彰显信用功能的终结与有限责任价值功能的再

16、造法定资本制度试图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定和维持一个抽象的资本数额,作为对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并以此确立公司信用评定的尺度。其设计的初衷是在有限责任条件下,以此作为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支点。然而,实践证明由于法定资本假设的基础并非公司真实的财产,因而无法为公司信用能力提供全面而准确的咨询。这不但使其功能达不致设计者的要求,反而,给股东、公司投资经营套上了沉重的枷锁,给债权人调查、评估公司资信,防范交易风险设置了层层迷雾。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经过对法定资本制度长期的反思和检讨,终于在立法上放弃了这一高成本、低效率的资本制度,纷纷转向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必须规定公司资本总额或拟发行的股份总数,但公司成立前无须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缴付的制度。也就是说,公司之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完全甚至部分缴付到位作为前提要件。授权资本制度有以下特征:(1)普遍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但并不完全排斥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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