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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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本要求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以下简称禁令 )包括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气) 、油气集输储运、井下作业、海(水)上、油田建设、电力、供热(水) 、石油炼化、交通运输、社区等 13 个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禁令。2 分工与职责2.1 安全环保处为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定期检查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审核评估禁令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油田 HSE 委员会汇报。2.2 油田各相关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本专业(系统) 禁令执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报送油田 HSE 委员会办公

2、室。2.3 各单位 HSE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本单位禁令落实情况,向本单位 HSE 委员会报送考核情况。3 各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禁令内容3.1 物探专业3.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戴救生衣、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3.1.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涉爆作业。3.1.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作业。3.1.5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使用射频器材。3.1.6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监护人员擅离岗位。3.1.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使用、贮存、销毁火工器材。3.1.8 严禁在无监

3、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3.1.9 严禁同船包药和放炮作业,气枪船作业时在吊臂下站立和涉水作业。3.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2 钻井专业3.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2.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3.2.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场(厂)驾作业。3.2.4 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试气作业。3.2.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甩钻具、起重作业。3.2.6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不按规定拆装防喷器。3.2.7 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

4、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3.2.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3.2.9 严禁带动力或未拆气控管线检修设备传动部位。3.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3 测(录)井专业3.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3.3.3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临时用电作业。3.3.4 严禁放射源、火工器材监护人员及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3.3.5 严禁测(录)井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3.3.6 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作业不按规定封盖井口。3.3.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贮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

5、工器材。3.3.8 严禁不安装防喷器射孔、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3.3.9 严禁测井电缆运行中维修机械转动设备。3.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4 采油(气)专业3.4.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4.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3.4.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3.4.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点燃加热炉。3.4.5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擅离岗位。3.4.6 严禁不停机进行抽油机维修、保养作业。3.4.7 严禁不使用绝缘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3.4.8 严禁检维修带高温、高压设备设施。3.4.9 严禁不佩戴安

6、全防护器具进行含硫化氢井操作。3.4.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5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3.5.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5.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3.5.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3.5.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及操作锅炉、压力容器。3.5.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3.5.6 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3.5.7 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擦拭设备。3.5.8 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置进行登高作业。3.5.9 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启停设备及擅自

7、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3.5.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6 井下作业专业3.6.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6.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井架。3.6.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司钻作业。3.6.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6.5 严禁井控坐岗人员擅离岗位。3.6.6 严禁井下作业不按规定安装防喷器。3.6.7 严禁试油、试气作业不按程序验收。3.6.8 严禁使用无防碰天车的通井机、修井机,上下井架不使用防坠落器。3.6.9 严禁违反规程进行抽油机操作。3.6.10 严禁违章指挥和

8、其他违章作业。3.7 海(水)上专业3.7.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捕捞、游泳。3.7.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海(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7.3 严禁未接受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出海作业。3.7.4 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大型设施拖带、滩海陆岸井架整拖、安全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临时用电、舷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7.5 严禁使用摩托艇、渔船接送平台人员换班,私自乘驾交通工具进出滩海陆岸通井路。3.7.6 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3.7.7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3.7.8 严禁违反规定强行出海作业

9、、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3.7.9 严禁无守护船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检维修。3.7.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8 油田建设专业3.8.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8.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8.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3.8.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3.8.5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3.8.6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3.8.7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3.8

10、.8 严禁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人员。3.8.9 严禁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使用不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3.8.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9 电力专业3.9.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9.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恶劣天气高处作业。3.9.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3.9.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作业。3.9.5 严禁无有效票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3.9.6 严禁擅自投、停设备联锁保护装置。3.9.7 严禁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器具、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3.9.8 严禁带负

11、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3.9.9 严禁在工作中使用自动控制操作系统(如操作系统)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3.9.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0 供热(水)专业3.10.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0.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3.10.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10.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3.10.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试压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加氯作业。3.10.6 严禁启用安全附件不全、失效的锅炉。3.10.7 严禁点炉前不按

12、操作规程通风。3.10.8 严禁锅炉超温超压运行。3.10.9 严禁蒸汽锅炉在水位不明的情况下补水。3.10.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1 石油炼化专业3.1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1.2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11.3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3.11.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作业。3.11.5 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3.11.6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和油品、液态烃脱水(液) (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擅离岗位。3.11.7 严禁不按规定处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3.1

13、1.8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拆除、停用安全连锁保护装置和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3.11.9 严禁擦洗或拆卸运行设备转动部件。3.1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2 交通运输专业3.1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无证或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重超速、强超抢会。3.12.2 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未经审批出长途车。3.12.3 严禁不系安全带驾驶、乘坐公务用车。3.12.4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措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3.12.5 严禁车辆严重超员超载、违法载人、违规装运危险化学品。3.12.6 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行驶、停放、搭乘人员。3.12.7 严禁危险化学品

14、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擅离岗位。3.12.8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各类油品、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3.12.9 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和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3.12.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3.13 社区系统3.13.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3.13.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3.13.3 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3.13.4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锅炉、电气、电气焊、起重、场(厂)驾作业。3.13.5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3.13.6 严禁道路作业、消(杀)毒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1

15、3.7 严禁违反规定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3.13.8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3.13.9 严禁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13.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4 禁令术语解释4.1 物探专业4.1.1 禁烟区是指炸药库、雷管库、油库、液化气站、油气泵站、化工厂、炼油厂等危险场所及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4.1.2 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酒后上岗。4.1.3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米(含)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4.1.4 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4.1.5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4.1.6 火工器材是指引爆器具(雷管)和炸药。4.1.7 监护措施是指安全防范、人身防护、应急救护、信息通讯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4.1.8 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4.1.8.1 工业死亡人(含)以上或重伤人(含)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4.1.8.2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4.1.8.3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4.1.8.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4.1.8.5 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4.1.8.6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以上的事故;4.1.8.7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4.2 钻井专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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