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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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目录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小区车库归属的法律分析带薪休假制度的影响评估与对策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有些企业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不能正确解读,而采取了一系列不必要的行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作简要分析,使之更好地应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同时,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

2、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近年来,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

3、中,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被用人单位辞

4、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减少纠纷,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5、: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以上

6、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没有任何余地。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

7、的常态,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新法第九

8、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对劳动者而言,也要明确一点,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握住

9、了一个铁饭碗,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 10 多种情况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

10、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参考文献1 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J.法制与经济,2008,(12).2 冯思兴.议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5).小区车库归属的法律分析针对我国小区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车库权属纠纷,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理论,分析了小区车库的法律类型、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的法律标准等问题,发现小区车库的权属不能仅仅以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而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基础事实建筑容积率来确定。1 小区车库的法律类型车库是指住宅小区基地范围内的停车区域。实践中

11、停车位及车库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无任何构筑物、可供多人同时使用、具有开放性是其特点;第二种形式为地下车库。地下车库是指利用小区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内部设有若干个划线编号且没有墙壁隔离的停车位;第三种形式为架空层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是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 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第四种形式为地面的独立车库。地面停车库是在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在现实的区分所有建筑中存在着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建立停车位的情形,其产权归属为全体业主共有。以房屋的一层

12、部分建立的小区车库产权归属于开发商其可以参照单元套房的方式予以出租、出售。这在学界基本形成通说,并已经为法律所确认,因此这些类小区车库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现实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地下层部分为停车之用的停车区域即地下车库的归属。2 小区车库的法律属性小区车库的权利归属纠纷不断出现,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小区车库的法律属性认识不清。小区车库在法律上究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所有,或者由其他法律主体所有,这都要从小区车库的法律属性入手。2.1 小区车库的法律属性分析2.1.1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角度分析所谓房地产买卖,就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方,买受方支付

13、房地产价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房屋的生成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就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的让渡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开发商向房屋买受人出卖了房屋所有权,那么随之土地使用权也应该一并转让。小区的车库大都依附于小区土地和建筑物而存在,既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一并转移给了房屋买受人,那么作为附着于小区土地的小区车库就应该属于房屋买受人所有。否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属房屋买受人所有,而小区的车库却还归属开发商,这势必造成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而且于理不符。因此,小区车库应该属于房屋买受人所有。2.1.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分析所谓建

14、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小区车库法律属性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其是否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业主是否对小区车库享有共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第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第二,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物;第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使用权;第四,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等地上物以及设置在地下的共有物。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不可分离的,房屋买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必然相应取得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这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的应有之意,也是满足房屋买受人通过

15、买受房屋享有房屋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小区车库的建立是依附于建筑物的,如同小区的绿地、道路是供小区业主使用的,因此其属于共用部分当无异议。将小区车库定性为共用部分将会对小区业主的利益进行很好的保护,这也符合了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念。2.1.3 谁投资谁受益角度分析小区业主买受房屋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与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受人所缴纳的房款并非只包括房屋的价款还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否则开发商将无从获利。而且开发商为了利益最大化,自身并没有对小区土地或建筑物保留相应的权利,而多是将能卖的东西通通卖掉,这样“由于小区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分摊到各业主名下,由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所有权又缺

16、乏土地使用权之基础。”既然开发商将小区车库的资金投入已经分摊到各业主名下,那么实际上车库的投资者乃是小区业主,则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当然归于各房屋买受人,即小区业主。因此,开发商虽然是小区项目名义上的投资人,但是其投资成本,包括建设小区车库的成本已经计入了房屋销售价格当中,业主支付了对价,应当取得车库的所有权,这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2.2 小区车库法律属性的实然分析通过以上对小区车库法律属性的应然分析可以看出:小区车库应当以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为原则。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实际情况是很难按照法学理论所设计的应然道路发展的。在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中的共用部分大多分为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法定共用部分如建筑物躯干部分、共用出入口、通道、楼梯等;约定共用部分是指本来具有结构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只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将其变为共用部分。小区车库作为共用部分并不当然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而更多的是属于约定共用部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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